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撤銷貪污罪,依法可申請復職,114年12月18日已正式返回市府上班,但網傳若該案遭最高院撤銷發回,高虹安恐將再被停職;對此,竹市府表示,高虹安已依法復職,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需要再度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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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被控于109年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二審去年12月16日判決大逆轉,認定不構成貪污,立院公費助理經費是“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是立委的補助費,且她支付私聘助理等費用已逾檢方指控的詐領金額,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高虹安已依法復職。
市府民政處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解釋,以及“內政部”于90年10月24日所作成的函釋,對于地方民選“首長”停職與復職的處理方式,早已有明確且一致的原則。
地方民選“首長”在一、二審判決有罪期間,依法須予停職;但若后續判決遭撤銷、改判無罪并已依法復職,之后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需要再度停職。
民政處表示,依據函示說明,相關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避免司法程序反復,導致首長一再停職、復職,恐造成地方正義難以推動,因此在法制與實務上,均已有清楚且一致的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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