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是指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物品從建筑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高層建筑增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案件頻發,已成為威脅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
網友咨詢:
高空拋物砸傷人找不到肇事者該如何處理?
康煜豐律師解答: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實際情況中,高空拋物往往事發突然,難以當場確定具體侵權人,而受害者卻急需救助和賠償。所以,在無法查明肇事者時,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業主、租戶、臨時居住者等在損害發生時間段內實際使用該建筑物的人,除了能證明自己在事發時不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住戶(如一樓住戶、事發時家中無人且門窗緊閉的住戶等)外,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戶都需要對傷者給予補償。
物業服務企業在預防高空拋物方面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些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小區內設置明顯的 “禁止高空拋物” 警示標志,定期對業主進行高空拋物危害的宣傳教育,對建筑物外立面及公共區域的擱置物、懸掛物進行安全檢查,以及合理安裝監控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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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煜豐律師補充:
實際維權過程中,受害者首先要做的是及時報警,警方的調查記錄和相關證據收集對于后續維權至關重要。同時,受害者應盡可能收集與事故相關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視頻,受傷后的就醫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清單等。受害者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綜合判斷責任主體和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康煜豐律師
執業于內蒙古啟安律師事務所,民商事案件專業律師,曾為多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擅長各類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專長于人身損害糾紛、合同糾紛,為當事人提供爭議解決與風險防范全過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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