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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競爭激烈的領域,尤其是關乎生命健康的醫療器械行業,一項核心專利往往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當一家市場表現優異的企業突遭專利侵權訴訟,常規的訴訟抗辯往往耗時漫長且充滿變數。
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北京專利律師徐新明代理的濟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便是在侵權訴訟高壓下,以迅捷、精準的無效成功化解經營危機的典范之作。
徐新明律師,以其在知識產權爭議解決領域,特別是專利無效宣告及后續訴訟中展現出的卓著能力而備受業界推崇。他創辦的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匯集了一批擅長各類專利訴訟的專家型律師。
徐新明律師深諳,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尤其是在實用新型專利糾紛中,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常常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防御與反擊手段。這不僅是一場法律技術的較量,更是一場關乎商業時機與訴訟節奏的精準把控。本案正是其將這一策略思想應用于緊急實戰,并取得決定性勝利的例證。
01案件緣起
2009年8月,濟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在食管支架輸送器及人體腔管支架市場占據重要份額的專業醫療器械企業,遭遇了突如其來的法律風暴。競爭對手淮安市西格瑪醫用實業有限公司,憑借其擁有的“覆膜支架輸送器”與“軟連接‘Z’型覆膜人體腔管支架”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指控德爾曼公司的產品侵權,要求其停止生產銷售并賠償損失。對于德爾曼公司而言,這項訴訟無異于對其核心業務的一次“斬首”行動,一旦敗訴,市場地位將岌岌可危。
危機關頭,德爾曼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師應對。徐新明律師在研判案情后,迅速制定了核心戰略:不急于在侵權訴訟程序中進行冗長的特征比對與不侵權抗辯,而是立即同步啟動針對該兩項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無效宣告程序若能成功,侵權訴訟便失去了權利基礎,將不攻自破。但這也對律師的快速反應能力、現有技術檢索功底以及專利法律分析能力提出了極高要求,必須在短時間內找到專利的“阿喀琉斯之踵”。
02訴訟策略
本案涉及的兩項專利均屬醫療器械領域,技術方案具體而微。其中,專利一“軟連接‘Z’型覆膜人體腔管支架”(專利號03221039.6)的核心在于支架的連接方式與覆膜位置;專利二“覆膜支架輸送器”(專利號200520070630.2)則聚焦于輸送器的具體結構構成。徐新明律師團隊在收到委托后,爭分奪秒地展開了全面的現有技術檢索與分析工作,并精準地鎖定了最接近的對比文件,為無效攻擊準備好了“彈藥”。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舉行的口頭審理中,徐新明律師針對兩項專利分別展開了邏輯清晰、直擊要害的論述:
針對“軟連接‘Z’型覆膜人體腔管支架”專利(創造性爭議):
專利權人在庭審中試圖通過解釋來維持其專利的有效性,主張其專利中連接支架的尼龍線是“相互獨立的兩組”,而對比文件中是“一組”;同時強調其覆膜是覆蓋在支架“外表面”。
徐新明律師敏銳地抓住了對方論證中的邏輯漏洞,并進行了有力駁斥:
1.反對不當限縮保護范圍。他指出,專利權人所聲稱的“兩組獨立尼龍線”這一技術特征,并未記載在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中。根據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權人試圖在無效程序中引入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特征來區分現有技術,實質上是試圖在維權時擴大解釋,而在面臨無效挑戰時又試圖縮限解釋以維持有效,這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違誠信原則。徐新明律師堅持要求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范圍為比對基準,成功地將審查焦點拉回到法律框架內。
2.揭示技術特征的公知性。對于“覆膜覆蓋于支架外表面”這一特征,徐新明律師指出,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為了實現支架支撐和隔絕管腔的基本功能,將覆膜設置于支架外表面是必然的、唯一合理的且屬于公知常識的選擇。對比文件雖未明確文字記載“外表面”,但其揭示的技術方案本質上必然隱含或可實現相同的技術效果。因此,該區別特征不能給本專利帶來創造性。
通過這兩點反駁,徐新明律師有效地瓦解了專利權人試圖構建的技術壁壘,論證了該專利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而言,是顯而易見的組合,不具備創造性。
針對“覆膜支架輸送器”專利(新穎性爭議):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描述了一種由外套管、內芯構成,內芯又具體包括導引頭、軸芯管和輸送桿的輸送器。徐新明律師在比對時,展現出了穿透技術術語表象、洞察技術實質的非凡能力。
他發現,被引用的對比文件公開了一種結構基本相同的輸送裝置,其同樣具有外套管和內芯,內芯也包括功能對應的部件。二者的核心區別僅在于:本專利將內芯中軸狀結構的一部分命名為“軸芯管”,另一部分命名為“輸送桿”;而對比文件則將整個對應的軸狀結構統稱為“軸芯管”。
徐新明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這種區別僅僅是同一功能部件在命名上的差異,而非結構或功能上的實質不同。在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并未對“輸送桿”賦予任何區別于“軸芯管”的特定結構、材質或功能限定,“軸芯管”與“輸送桿”的連接在物理和功能上實為一體。因此,對比文件實質上已經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它們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輸送支架),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基于此,該專利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這一論證直指實用新型專利授權中有時存在的“換名不換實”問題,論證簡潔而有力。
03 案件判決
徐新明律師的代理意見條理清晰、論據充分,緊緊抓住了專利有效性審查的法律標準和技術實質。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完全采信了其觀點,于口頭審理后不久便作出審查決定:
-認定“軟連接‘Z’型覆膜人體腔管支架”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認定“覆膜支架輸送器”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
據此,宣告兩項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隨著作為訴訟權利基礎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淮安市西格瑪公司針對德爾曼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自然失去了依據。德爾曼公司面臨的市場禁售危機和巨額賠償風險在短時間內被徹底解除,企業得以繼續正常經營,穩固其市場地位。
04 小結
回望此案,其經典意義不僅在于結果上的完勝,更在于北京專利律師徐新明在此過程中所展現出的卓越專業素養和戰略智慧。
這場漂亮的“閃電反擊戰”深刻表明,在知識產權已成為核心競爭武器的今天,企業不僅需要創新,更需要具備保護創新成果和抵御不當權利攻擊的能力。徐新明律師以其在本案中展現出的前瞻性戰略布局、精準的法律打擊能力和高效的執行效率,再次證明了其作為頂尖知識產權律師,在幫助企業應對重大專利糾紛、捍衛市場利益方面的關鍵價值。此案也為廣大科技創新企業提供了寶貴的啟示:當遭遇專利訴訟時,主動、精準地評估并挑戰對方專利權的有效性,可能是一條化被動為主動的制勝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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