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是一座位于京津之間,面積176平方公里,人口16萬多的寧靜小城。在這小城之中,一家名為“大廠回族自治縣同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安公司)的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郭某月,自2007年成立至今,一直在編織一張龐大而復雜的借貸網絡。
![]()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及深入調查,同安公司實控人郭某月借用小貸公司名義疑放貸逾百億元,涉偷逃國家巨額稅款。舉報人大量證據指向其可能通過復雜的個人賬戶走賬或以現金收息的方式,有組織、有計劃,系統性及規模化規避國家稅收監管。在舉報人不斷舉報下,一場關于個人巨額借貸、陰陽合同借款及“無痕”現金收息偷逃稅款的事件,悄然浮出水面……
訴訟背后的稅務疑云
據調查,同安公司實控人郭某月個人向不特定人群發放貸款時,操作模式基本一致。借款合同常常以同安公司、實控人郭某月或公司員工名義簽署;郭某月以同安公司名義招攬業務,個人發放高息貸款。從多位舉報人(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貸款結息單、訴訟清單及銀行流水發現,在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和三河市人民法院,近年來涉及同安公司實控人郭某月借貸訴訟即有上百起,金額逾21092萬元。
“我借的錢,是同安公司和郭某月個人借款給我的,利息是同安公司經理楊某俊收的現金。有多份楊某俊出具的利息結算單,有楊某俊親手寫的收息單據原件,利息結算單數據是‘合同’約定利息。不過楊某俊有時會將實際收取的利息記在利息結算單的右上角。不管是同安公司,還是實控人郭某月,對外發放貸款的月利息一般在3.05%至3.25%之間。”一位曾累計向同安公司和郭某月借款超過6000萬元的當事人馬中瑞告訴方鑒深度。
另一位曾向同安公司借款逾4000萬元劉正江稱,其累計從郭某月個人處獲得借款遠超從同安公司對公賬戶獲得的借款,利息支付也是跟馬中瑞一個模式,都被要求現金支付。
![]()
郭某月個人借款合同跟同安公司合同一個格式(受訪者提供)
方鑒深度聯系了另外15位同安公司的借款人,他們的陳述跟劉正江和馬中瑞基本一致。
同安公司及其實控人郭某月這種“公貸私走”、“私賬收息”的模式,引發了偷逃稅款的風波。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須依法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鑒深度了解到,同安公司和實控人郭某月諸多訴訟案中,利息入賬戶微乎其微。
劉正江告訴方鑒深度,“同安公司和郭某月個人每年放貸不少于30億元,每年收取現金利息超過10億元,其中郭某月個人收取現金利息占比超60%,也就是說郭某月個人自2007年同安公司成立18年來,收取利息超過100億元。”
方鑒深度注意到,舉報人早在13個月前就同安公司偷逃稅款的問題向國家稅務總局大廠回族自治縣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廊坊市稅務局進行實名舉報。截至發稿,舉報人未收到稅務機關回復。
稅務機關長達13個月的沉默,讓這起涉稅疑云撲朔迷離。
陰陽體系下的高息與“砍頭息”
除了貸款資金路徑隱蔽,現金支付利息手法高明,或“合同”利息轉賬,“合同”外利息交現金的無痕利息疊加收取的設計,同安公司與郭某月在貸款合同“策化”層面,則構建了更為精妙的“陰陽”體系。
多位借款人反映,他們在簽訂合同時,使用的是同安公司或郭某月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簽署后均由對方收回,借款人自己無法持有。只有發生糾紛、對簿公堂時,他們才得以見到自己當初簽字的貸款合同。
“合同上寫的利息,和借款人實際支付的利息,根本不是一回事。”一位借款人坦言。實際操作中,貸款方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遠高于合同約定,而超額部分多被要求以現金方式支付,從而避免留下銀行流水痕跡。“作為‘合規’的證明,同安公司會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息單》,但結息單上顯示的是合同約定的較低利息數額。不過經辦人楊某俊有時也會‘疏忽’,在單據的右上角用筆注明借款人實際支付的高額利息數字。”借款人趙新田說。
“無痕”的“砍頭息”問題,讓借款人在訴訟中屢屢吃癟。據劉正江介紹,即同安公司、實控人郭某月或公司員工放款時,要求借款人預先或“貸款”到賬時支付當月或多月利息,導致借款人實際到手金額嚴重“縮水”。借款人劉正江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2011年10月一筆合同借款30萬元,實際到賬僅27.028萬元;同年11月一筆60萬元借款,實際到賬54.56萬元。“預先被扣除的款項,即被視作利息或‘服務費’。”劉正江證實。
![]()
同安公司經理楊某俊在《結息單》右上角手寫實收利息(受訪者提供)
陳斌提供的銀行資金回流賬單和利息結算單顯示,同安公司一筆100萬元借款,每月實際支付利息30500元,其中15500元轉賬至郭某月個人賬戶(有流水),另有15000元現金按同安公司結息單支付(有原件)。在已知的17位借款人中,這種將利息拆分成現金支付和賬戶支付“兩條腿走路”模式,幾乎成為同安公司經營常態。
“跟同安公司不同的是,郭某月放貸利息的收取,基本采用的是現金支付方式,不留痕跡。”借款人鄒佳佳稱。
方鑒深度還發現,現了解的17位借款人中,從未收到過同安公司或郭某月收取利息的發票。
在同安公司、實控人郭某月同借款人多份訴訟文書中,這種高息模式依然若隱若現。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決書(2020)冀刑終82號中記載,一名擔保人王某某替債務人孟某某償還了同安公司本金100萬元及利息40多萬元,經計算月息為3.12%。該判決書中,同安公司員工楊某俊的證言也證實了相關借貸及高息事實。
然而,面對眾多舉報,同安公司方面試圖進行“危機公關”。2024年11月12日09點20分,借款人王先成接到自稱同安公司經理楊某俊的電話,請其撰寫一份“說明”,要求“說明”中否認被收取砍頭息和高息,并聲明自己之前提供的資料是“被利用”了。另一段2024年10月15日14點02分的通話錄音中,楊某俊則對借款人馬中瑞明確表示:“3分利息(即月息3%)國家是允許的。”同安公司經理楊某俊這一說法,顯然與我國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相關規定存在出入。
行走于公司與個人間“合法”高息
同安公司與實控人郭某月的借貸版圖,并未局限在大廠縣域內。多位借款人證實,其貸款業務已延伸至縣域外的“不特定人群”。這種跨區域、面向公眾的放貸行為,其性質已遠超小額貸款公司“小額、分散、本土”的經營原則,郭某月個人具備了某種“影子銀行”的功能。
在整個借貸鏈條中,一個名為楊某俊的關鍵人物反復出現。這位同安公司的經理,實際上是大多數借款人與公司或郭某月之間借貸往來的實際經辦人。無論是與哪一方簽署合同,資金的支付、利息的收取、乃至逾期催收,往往都由楊某俊一手操辦。他甚至也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放貸款。這種員工深度參與個人放貸的現象,使得公司行為與個人行為之間的邊界變得模糊,也為厘清法律責任帶來了困難。
當糾紛無法調和,訴訟便成為最終途徑。然而,在法庭上,同安公司與郭某月往往能提供“完備”的借款合同、轉賬記錄(僅限合同約定本金部分)以及顯示“合規”利息的結算單。而那些以現金支付的超高利息、“砍頭息”,由于缺乏直接證據,很難被法院采信。借款人陷入舉證困境,而貸款方則憑借形式上“合法”的文書,頻頻通過訴訟追討本金和高息。
![]()
同安公司經理楊某俊賬戶轉給借款人“砍息”后的本金(受訪者提供)
擔保人何某某的遭遇頗具代表性。何某某為一筆1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被起訴后,其通過銀行轉賬償還了100萬元本金,但另外7萬多元的利息被要求以現金支付,月息恰好是3.12%。現金支付的要求,再次印證了同安公司與郭某月借貸操作模式中對高息和“砍頭息”無痕化處理的精妙手法。
這場持續多年、涉及巨額資金的借貸游戲,暴露了多方面的問題: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如何穿透其復雜乃至違規的業務操作?個人賬戶大規模用于公司經營性收支,稅務監管的雷達為何失靈?當“陰陽合同”與現金付息成為常態,稅務機關又該如何去解剖公戶和私戶借貸交易本體?
當銀行發現郭某月個人賬戶每年現金流水超10億元,超20億元,甚至超30億元,是否有義務向稅務機關、金融監管機構通報?這不僅僅是同安公司及其實控人郭某月貸款客戶關注的問題,同樣是公眾關切的熱點。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