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陸續推出2025年法學專刊、高校學報(法學文章)及社科類綜合刊(法學文章)月度目錄盤點。核心范圍參考CLSCI、CSSCI(含擴展版)(2025-2026)及北大中文核心評價標準。 本期推送高校學報及社科類綜合刊共41家期刊2025年第6期法學要目。
《中國社會科學》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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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主知識體系與標識性概念】
1.構建新時代法學學科體系
作者: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構建新時代法學學科體系是中國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工程。七十余年的中國法學學科發展史經歷了“起步探索—體系搭建—特色構建”三個時期,初步形成門類較齊全、分工較合理的學科體系。法學是一門兼具政治性和實踐性的學科。傳統學科設置科學性不足、社會主要矛盾和國家任務的轉軌,迫切需要研究學科設置的科學性,把握其中的規律,加快構建新時代法學學科體系。整體而言,法學門類下一級學科、二級學科的設置需要綜合考慮研究對象、理論知識體系、研究方法和學科組織形態等因素。在法學學科體系構建的具體路徑上,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把握自信自立、守正創新、問題導向和系統觀念的立場方法,采用推進學科專業調整、促進新興學科發展、強化學科交叉融合、完善涉外法學學科建設的路徑,促進新時代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深度聯動和一體建設,加快形成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學學科體系。
關鍵詞:新時代;法學學科體系;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科集群
【國家治理與全球治理】
1.論司法決策的適度“再情感化”
作者:杜宴林(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習近平總書記給新時代司法決策部署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這要求司法決策者帶著情感為人民群眾司法。從具體實現路徑方向分析,需要司法決策實現從“去情感化”到“再情感化”敘事的轉向。但“再情感化”必須澄清和釋明其與公正司法間的正相關關系。作為情感領域的典型范疇,“移情”無疑是最值得考察和檢視的重要議題。無論是其認知分支還是情感分支,均敏于個案公正所涉及的細微判斷和道德慎思,均有利于“感受個案公正”的具象化。這對有著豐厚“忠恕”文化傳統的中國而言,不僅為反思西方式法治的內在局限提供了新的思想資源,也為我們超越現代法律“情感/理性二分”的理論預設,并找到一條適合自身的中國式司法審判模式乃至法治現代化道路,提供了深刻的思想啟示。
關鍵詞:司法決策;移情;再情感化;個案正義;公平正義
《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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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管理研究】
1.論金融科技包容審慎監管的適用原理與平衡理路
作者:程雪軍(同濟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金融需求與科技深化的雙輪驅動下,金融行業的資源不斷優化配置,促使金融行業從信息金融發展至互聯網金融,并進一步深化至金融科技,對應形成了機構監管、功能監管與雙峰監管。金融科技在創新發展中對傳統金融監管帶來了較大的挑戰,集中體現為“三元悖論”:不可同時實現金融科技創新、防范金融科技風險、金融科技規則簡單性。采用理論研究法,指出采用包容審慎監管可以優化金融科技規則簡單性,促進金融科技創新與防范金融科技風險;采用比較研究法,發現國內外金融科技包容審慎監管存在著內外沖突性。基于國內外金融科技包容審慎監管的平衡經驗及本土化金融監管實情,中國應逐步構建金融科技包容審慎監管的平衡機制,優化金融科技規則簡單性,從而實現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及其防范金融科技風險的目標。
關鍵詞:金融科技;包容審慎監管;適用原理;金融監管;平衡機制
【人工智能與社會發展研究】
1.從“可解釋”到“可信任”:人工智能治理的邏輯重構
作者:郭小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大型語言模型的興起,使得傳統以“可解釋”為核心的人工智能治理范式面臨嚴峻挑戰。在技術層面,大模型參數規模龐大、架構復雜且具有涌現特性,難以實現全面解釋;在認知層面,專業術語與日常語言間存在極大差別,加之人類認知負荷有限,導致解釋難以被有效理解;在實踐層面,解釋往往被異化為形式化的合規工具,難以解決信任問題。基于此,從“可解釋”到“可信任”的人工智能治理邏輯重構成為必然。“可信任”范式通過多維度構建對人工智能系統的整體信任。在技術維度,聚焦提升系統的穩健性、可驗證性和安全性;在價值維度,致力于實現人工智能與社會倫理價值對齊;在治理維度,注重構建分類分級監管、責任明確與多元協同的適應性治理框架。三個維度相互支撐,共同形成可信任人工智能的治理體系。“可信任”范式并非完全取代“可解釋”范式,而是將后者置于更廣闊的信任建構體系中,作為特定情境下的重要手段而非普適性目標。此種重構反映了人工智能治理理論從單一技術導向到“技術-社會-制度”綜合視角的深化演進,它既正視了復雜人工智能系統“黑箱”特性的客觀存在,又積極探索在此約束下建立多維信任的可行路徑,為應對日益復雜的人工智能系統提供了更為包容、靈活的治理思路。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治理;可解釋性;可信任性;價值對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CSSCI擴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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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_空天活動一體化背景下的法律問題研究專題】
1.臨近空間管轄爭議問題研究
作者:李衛海、陳馳(中國政法大學國家安全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空天劃界的模糊性導致了“臨近空間”概念的產生。國際社會就臨近空間的管轄問題產生了諸多爭議。管轄區域爭議集中在縱向和橫向兩個區域范圍上,是管轄紛爭的基礎問題。“臨空國”、臨空飛行器“國籍國”與國際組織對臨近空間活動都享有一定的管轄權利,各主體的管轄權屬易產生糾紛。管轄事項爭議則聚焦飛行活動、資源開發與利用和普遍管轄事項等領域,每個領域應當適用不同類型的制度規范。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視角下,需要重點考慮和平利用、主權利益、安全保障和國際合作四項原則,將其作為解決管轄爭議、構建相關機制乃至建設臨近空間法治體系的基本依據。
關鍵詞:臨近空間;管轄爭議;爭議解決;國際合作;人類命運共同體
2.論空間探索商業化時代國際投資協定的適用
作者:段星伊、劉子珩(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空間探索進入商業化時代,越來越多的私人投資者積極參與各類空間投資活動。然而,因國際投資法以及國際公法共同存在制度供給短缺問題,許多空間投資活動幾乎無法得到現有國際投資協定的有效保障。具體而言,在國際投資協定中,合格投資的滿足存在不確定性,實體待遇條款難以滿足空間投資活動的現實需求。在國際公法中,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都存在制度不夠清晰、東道國對具體空間活動的管轄權不明等問題。這些制度供給上的缺失也是國際投資法難以有效保障空間投資活動的深層原因。各國應重視國際投資協定與國際公法的聯動關系,并盡快在制度供給層面予以完善,以實現對各類空間投資活動的有效保障。
關鍵詞:國際投資協定;域外管轄權;臨近空間;外層空間;領土聯系
《北京行政學院學報》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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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領導與中國式現代化研究】
1.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現代轉型及范式超越
作者:毛俊響、殷晨(中南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現代轉型,是中國式現代化推動人權文明轉型的生動體現,轉型的文明基因,深深鐫刻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之中,也充分反映了人類文明的優秀成果。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現代轉型邏輯,生成于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對人權事業發展的歷史探索、堅實基礎,以及法治保障的動力中。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現代轉型不但在人本觀念上實現了對自身傳統范式的超越,更是提煉了全人類共同價值和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了對所謂“普世價值”和文明沖突論的范式超越。“兩個結合”作為必由之路,深刻塑造了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政治性、人民性、歷史性與民族性。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人權保障;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兩個結合”
《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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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
1.論婚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規則
作者:馬新彥、孫暢(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規定結婚雙方負有婚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義務,否則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法院在適用該條款時,存在“重大疾病”認定模糊、告知義務主體范圍過窄、告知義務標準不清和婚姻撤銷權行使規則存在漏洞等裁判困境。對于“重大疾病”的認定,應當根據該疾病對患病一方的行為能力、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伴侶權利的行使及家庭經濟狀況的影響程度進行類型化。對于告知義務的主體,應當擴張至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員。對于告知義務標準的判斷,如果患病一方告知內容及告知方式不足以使另一方作出是否締結婚姻的判斷,則視為未履行告知義務,履行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應當轉移至患病一方;被隱瞞一方在知曉另一方健康情況后,若出于人道主義陪伴患病方治療,則撤銷權應當在患病方治愈或確認無法治愈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在行使撤銷權的同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并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關鍵詞:婚姻自由;婚姻撤銷權;告知義務;重大疾病
2.涉外法治視域下跨境破產互惠原則的理性思考
——以博弈論為分析工具
作者:鄭維煒、嚴嘉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完善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破產裁判制度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然而,跨境破產司法協助條約的缺乏、司法實踐中長期采用事實互惠認定的先天局限使得雙方國家易陷入“囚徒困境”之中。單輪博弈的情境使得拒絕承認外國法院破產裁判成為似是而非的“理性選擇”,而多回合的博弈過程凸顯出“拒絕”背后潛藏的弊端。優先在跨境破產領域適用法律互惠的初次嘗試,以及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推定互惠之范例對事實互惠的軟化,均為走出“囚徒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智豬博弈”與“獵鹿博弈”揭示出積極促進跨境破產互惠關系的成立始終是優化國際營商環境的必然抉擇,合作共贏的收益遠大于各行其是,在此過程中也需同時兼顧國家利益面紗后的私人利益。涉外法治視域下,為進一步理性適用互惠原則,實踐中應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基準,針對跨境破產的互惠關系,可率先適用法律互惠進行審查判斷,當雙方不存在法律互惠時,再通過事實互惠審查對案件逐步分流,并輔之以推定互惠進而提高審查質效。
關鍵詞:涉外法治;跨境破產;互惠原則;博弈論
《廣東社會科學》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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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與法律規制】
1.國家機關共享個人數據中目的限制原則之適用
作者:解志勇、吳夢玉(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家機關間共享個人數據屬于對個人數據的處理行為,受《個人信息保護法》約束。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告知同意”規則無法適用于國家機關的數據共享活動,且以“法定職責”和“公共利益”為依據的數據共享標準具有模糊性,導致難以精準界定以“履職需要”為目的的數據共享邊界。為此,應以目的限制原則為核心,構建國家機關共享個人數據的規范框架。縱向維度上,通過對“法定職責/公共利益—行為目的”進行程序性解釋,依據“場景—事由—功能”的遞進式說明,厘定數據共享活動中的具體目的。橫向維度上,以比例原則為標準,審視國家機關間共享個人數據的真實、決定性目的。在此基礎上,以個人數據類型為依據,對共享目的的合理性、關聯性進行審查:對私密數據采用“直接關聯”標準,對一般數據采用“合理關聯”標準,對基礎數據采用“適度關聯”標準,從而構建起目的限制原則適用的規范體系。
關鍵詞:數據共享;目的限制原則;個人數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告知同意;類型化
2.系統觀念下智能駕駛的法律規制與協同路徑
作者:鄭崴文(廣東省社會科學院)
內容提要:智能駕駛作為人工智能與交通運輸深度融合的前沿產物,正在重塑汽車產業與社會治理格局。然而,傳統還原論思維下的規制模式已無法有效應對其系統性挑戰,導致目標、規范、流程與權責等四重失衡困境,其本質是將復雜的智能駕駛規制拆解為孤立要素進行應對。因此,應引入系統觀念并從理念、策略、工具和結構四個層面重構智能駕駛規制體系。在此基礎上,應推進立法、主體和流程三大協同路徑:立法協同通過統一立法與多法銜接構建整體性法律框架;主體協同通過政企合作與企業間協作實現風險共治;流程協同通過全周期聯動實現研發、準入、運營、追責各環節的有機銜接。系統觀念為智能駕駛規制提供了從要素分割走向系統整合的新范式。
關鍵詞:智能駕駛;系統觀念;協同路徑;還原論;風險共治;動態規則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性質的認定標準
作者:楊國強(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定性,關涉政府在土地出讓環節的角色定位、土地出讓市場的穩定以及土地資源利用的效率。國有土地承載著公權力代表的公共利益和市場主體代表的私人利益,兩種利益交錯影響著最高審判機關的態度,地方法院出現同案異判的現象。理論上出讓合同定性難題可化解為民事合同與行政協議的區分標準問題,行政法學界已從最初的“主體說”和“目的說”向“行政法律關系說”靠攏;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開始傾向于以“行政法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為標準判斷出讓合同的性質。理論與實踐的趨同,提供了確立判斷標準的思路,即從合同文本與裁判規則中,提煉出“行政法中的權利義務”這一新的認定標準,從而補足民事合同理論的解釋力,增強司法實踐的引導力,為有效規范和調節土地流轉行為、激活市場信心注入穩定的法治力量。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性質;行政法中的權利義務;合同文本;裁判規則;識別
《國際商務研究》
(CSSCI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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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
1.歐盟對中國國企投資的三重監管:特點、影響及因應
作者:殷維、方奕欣(西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近年來,歐盟強化對外資的控制與審查,并形成了以《歐盟并購條例》《外資審查條例》和《外國補貼條例》為核心的三重監管框架。然而,該監管框架在規制對象、規制邏輯、審查因素等方面都有對國企的針對性、歧視性之嫌,不僅阻礙了國企投資進入歐盟市場,也擠壓了現有國際經貿規則的適用空間并產生負面示范效應。為保障中國發展利益與國企合法權益,應善用國內和國際兩種機制,積極采取因應措施。在政府層面:利用WTO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推動《中歐全面投資協定》生效;構建符合中國利益的國際經貿規則;以競爭中性原則指引國企改革。在企業層面:加強合規審查與風險防范;運用歐盟公共利益進行抗辯;尋求歐盟法下的救濟途徑。
關鍵詞:歐盟法;外資監管;外國補貼;國有企業;公平競爭
【數字經濟與貿易】
1.RTA數字知識產權規則:條款差異、發展趨向與中國因應
作者:吳希賢、王達(中國移動研究院,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內容提要:近年來,發達經濟體積極推動在區域貿易協定(RTA)中構建數字知識產權規則體系,意圖奪取全球數字知識產權治理的規則制定權。然而,中國、美國、歐盟等主導的RTA數字知識產權規則在約束效力、涵蓋范圍、條款深度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體現了不同經濟體在RTA數字知識產權規則領域的立場分歧和產業利益沖突。RTA數字知識產權規則的發展趨向為:基于保護數字產業利益的邏輯,美歐等不斷推動RTA數字知識產權規則向更高標準發展;大多數經濟體逐漸接受美歐主導的部分高標準數字知識產權規則;“南北矛盾”導致RTA數字知識產權規則趨于“碎片化”和“交疊化”。對此,中國應深度參與全球數字知識產權治理,積極推動RTA數字知識產權規則談判,構建符合中國核心利益的RTA數字知識產權規則體系。
關鍵詞:區域貿易協定;數字知識產權;數字版權;安全港;場所轉移
【經貿案例評析】
1.國際投資協定一般例外條款的適用困境與消解
——基于Eco Oro公司訴哥倫比亞案裁決的分析
作者:艾素君(上海大學)
內容提要:晚近國際投資協定改革的重點是保障東道國的規制權,納入一般例外條款是實現這一目的的重要舉措之一。從Eco Oro案的裁決看,一般例外條款作為保障東道國政策空間安全網的設想并未實現,其本質原因在于投資協定文本規定的模糊性以及仲裁庭的定性不明。投資條約下的一般例外雖然源自GATT/WTO,但二者在文本、宗旨和上下文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其解釋的不同和性質的區別。投資條約下的一般例外條款應定性為排除而非抗辯。這一定性可以更好地發揮一般例外條款的保障作用,同時厘清一般例外與投資實體保護義務之間的關系,實現國際投資體制的可持續性發展。
關鍵詞:國際投資協定;一般例外條款;東道國規制權;肯定性抗辯;排除性條款
【青年學苑】
1.我國“國企法”與CPTPP國企條款接合的法律方案研究
作者:潘坤(南京理工大學、北京大學)
內容提要:我國正在申請加入CPTPP,該協定高度重視國企的規制問題。在規則層面,我國國企法律制度與CPTPP國企條款之間尚存較大差距,是我國加入該協定的重點問題。在場域層面,國際社會正在經歷國際經貿規則重構,國內社會正在經歷發展模式轉型。我國可采取如下措施實現與CPTPP的接合:闡釋《憲法》相關規定蘊含的競爭法理念;厘清《反壟斷法》規定的國企反壟斷豁免范圍并擴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國企單行立法,將國企分類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法治化,在法治框架下推進國企競爭中立改革。
關鍵詞:CPTPP;國企;競爭中立;非商業援助;《民營經濟促進法》
《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CSSCI擴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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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
1.司法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理邏輯
作者:王建國、張潛弋(鄭州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民法院案例庫與類案強制檢索制度的建立,標志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司法裁判中具備了釋法說理功能與“準法源”地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詞內涵的認識模糊或存在差異,加之統一適用規則的缺位,導致裁判文書出現道德倫理與法律規則混同、具體規則被抽象原則替代、實質論證不足等“規則逃逸”現象,削弱了司法推理的邏輯自洽性與裁判結論的整全性。基于法律整全性理論,需構建系統的司法方法論框架:在實體層面,以融貫論統攝核心價值觀主題詞的解釋路徑,通過最大化證立實現裁判結果與核心價值的契合;在程序層面,應明確區分法律規則、法律原則與核心價值觀的適用邏輯,遵循“個人-社會-國家”的梯度論證順序;在推理模式上,可將“主題詞”作為小前提嵌入演繹結構,實現從傳統“三段論”向“四段遞歸論”的范式轉換。
關鍵詞:司法裁判;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理邏輯;司法實踐
《河北學刊》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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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建設研究】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個需要明確界定的憲法概念
作者:于文豪、王子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1982年“入憲”以來,其憲法內涵始終缺乏明確界定,對其進行憲法釋義是厘清其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功能定位的應有之義。從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到1982年《憲法》再到《民法典》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過渡性組織演變為市場主體,最終被賦予特別法人的身份,其角色變遷反映了憲法圍繞“國家—集體—農民”三元關系而對公有制實現形式的調整。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本體而言,其成員身份具有“建設者—受益者”的雙重屬性,集體所有權兼具“經濟權利—社會公權力”的復合特征,組織形態呈現“經濟組織—類行政組織”的二元特性。在此構造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內含經濟、社會與政治功能的治理主體,需要克服公共屬性弱化、治理效能衰減等現實問題,通過憲法規范續造其功能體系,彌合規范文本與實踐功能之間的張力。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有制;集體所有;基本經濟制度;憲法解釋
【新時代新思考】
1.論應對氣候變化在生態環境法典中的地位與規范表達
作者:王燦發、邵莎莎(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在體系上初步回應了氣候治理的法律需求,但在具體規范設計上仍存在若干問題,包括編章定位不清、制度內容不全、授權條款不足以及責任體系不健全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該法典對國家履約和氣候治理的支持能力。為完善氣候變化相關規范,建議在結構層面設立“應對氣候變化編”,強化其制度獨立性與體系辨識度;在制度設計方面,兼顧減緩與適應兩類機制,補足碳稅等關鍵制度;在規范銜接上,增加授權性條款,增強該法典與下位立法之間的銜接能力;在責任配置上,平衡國家主導與多元主體協同,明確企業、公民等私主體的義務,并健全法律責任機制。應對氣候變化不應僅是宣示性政策轉化為法律文本的過程,更應構建清晰、可操作的氣候治理法律體系。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應對氣候變化;氣候法治;減緩與適應
2.中國金融安全審查權的法治進階路徑:范式轉換與制度供給
作者:陳振云[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國際仲裁學院)]
內容提要:在新一輪金融對外開放全面推進的背景下,金融安全審查權的法治化配置已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議題。盡管中國已初步構建起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為基礎的法規框架,但現行金融安全審查機制仍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監管資源整合、審查程序透明度以及法律效力保障等方面急需完善。基于此,應以中央金融委員會為核心,設立專門的“金融安全委員會”,負責行使金融安全審查權,并明確其職責范圍與運行機制。同時,應在金融安全審查中貫徹非歧視性、透明化、相稱性原則,強化問責機制,優化審查流程,完善后續跟蹤監管與外部監督體系。這一制度設計,旨在實現金融安全審查與金融審慎監管的統籌協調,既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又促進金融市場的開放與包容,為中國金融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金融安全;金融安全審查權;金融安全審查機制;范式轉換;制度供給
《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CSSCI擴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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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_社會治理中的司法能動與行政優化】
1.論網絡誹謗信息傳播情況的司法判斷
作者:王志祥、吳超瑩(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作為誹謗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依據,網絡誹謗行為中網絡誹謗信息的傳播情況面臨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和傳播次數的認定問題。網絡誹謗行為侵害的法益包括被害人的名譽權和網絡空間秩序。在網絡誹謗行為中,傳播行為屬于介入因素。在認定因果關系時,應當先比較行為人的誹謗行為與傳播行為對危害結果的因果力。由于二者因果力大小沒有明顯區別,進而應判斷傳播行為的異常性。異常性的判斷有三個維度,即介入因素的預見可能性、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關聯性和介入因素本身的正當性。在認定傳播次數時,應當扣除不涉及實質侵害法益的傳播行為。在計算網絡誹謗信息的點擊、瀏覽次數時,應當扣除被害人和機器人的點擊、瀏覽量,對網站管理人員的點擊、瀏覽量則無需予以扣除。在計算網絡誹謗信息的轉發數量時,應當將機器人的轉發量納入計算范圍。
關鍵詞:網絡誹謗;情節嚴重;傳播情況;介入因素;法益侵害
2.政府備案審查質效不足:成因分析與優化路徑
作者:江國華、孫凱強(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貫徹落實政策和立法的重要作用。政府備案審查沒有發揮監督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理想作用,致使其在實踐中違反法制統一、損害公民權利。通過梳理120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備案審查通報發現,備案(文件制定)機關對政府備案審查的質效發揮有一定影響。運用組織社會學的原理,引入注意力分配、激勵機制和權威等概念工具分析后發現,中央政令對于備案審查機關的注意力分配具有重要牽引作用,激勵機制是確保備案審查工作與組織目標保持一致的重要因素,專業型權威是實現備案審查實質化的核心要素。據此,為提升備案審查工作質效,有必要建構規范性文件備案(文件制定)機關、備案審查機關、備案審查監督機關三方協同機制,包括:制定過程介入機制,即由規范性文件備案機關邀請備案審查機關參與文件制定過程;審查過程分層級機制,即在備案審查機關建立不同層次的審查機制;備案審查監督機制,即備案審查監督融貫于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全過程。
關鍵詞: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備案審查;備案審查質效;備案審查通報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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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_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專題】
1.《民法典》習慣法源司法適用的三大面向
作者:岳紅強(河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體現群體某種心理認知觀念的行為方式。我國《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先后確立了習慣的補充法源地位,實現了補充法源從國家政策到習慣的轉變。現有規范雖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由于缺乏習慣法源的裁判經驗,導致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習慣考量標準闕如、適用條件和位階認識模糊、價值指引和釋明說理不明確等諸多困境。綜合司法判例分析,在處理民事糾紛中習慣法源適用不能簡單或極端對待,應注重三大面向:以經濟社會生活事實為基礎,以開放包容態度對待案涉民間習俗或慣例事實,審慎甄別傳統習慣和探究新型習慣;充分發揮習慣作為補充性法源功能,堅守補漏適用抑或法定優先適用;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為導引,充分釋明說理,彰顯我國民事生活本土性品格,賡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基因。
關鍵詞:《民法典》;習慣;習慣法;法源;司法適用
2.中國婚姻行為能力制度的學理闡釋、實踐檢討與路徑優化
作者:杜啟順(河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婚姻行為能力是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婚姻行為能力制度的建構以意思能力為核心和基礎,同時受到經濟、社會、文化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在中國婚姻關系的締結中,基于對經濟、社會、生理健康等因素的考量,形成了高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標準的法定婚齡,基于家庭功能主義和婚姻倫理價值的貫徹需要,形成了較低的意思能力程度要求;在我國婚姻關系的消滅中(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和離婚),財產關系處理的復雜性、保護弱勢群體的需要等多種因素的結合,催生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相對標的行為能力要求。立法應當明確規定結婚行為能力;《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62條在適用主體和適用范圍兩個層面都應進行相應的擴張;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訴訟離婚,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以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婚姻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精神障礙者;意思能力
《河南社會科學》
(CSSCI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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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罪治理專題研究】
1.輕罪治理的分類分級模式
作者:張勇、程雯暄(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于輕罪的界定,應當兼顧立法與司法、形式與實質標準,以法定刑檔次為基礎,結合罪行輕重的變量要素,通過處斷刑動態判斷是否為實質的輕罪。基于類型化思維,在橫向分類方面,可根據法定刑將輕罪劃分為一般輕罪、輕微罪、微罪三類,并依據法益性質、既遂形態及危害程度等變量要素,構建動態、開放的輕罪類型體系;同時,需要考慮不同的刑罰種類對輕罪分類的影響,將管制刑、附加刑通過比例折算納入罪量評估考量當中。在縱向分級方面,可參考數據分級邏輯,通過分級對象確定、分級要素識別、輕罪影響分析等方法步驟,建立罪質罪量大小與刑罰輕重之間的對應關系,形成三級刑量檔次,差異化地配置刑罰與非刑罰措施。在輕罪的定罪免刑、附隨后果、記錄封存制度的司法適用過程中,構建梯度化、層次化的分類分級機制,以實現輕罪的精細化治理。
關鍵詞:輕罪治理;分類分級;罪刑等級;罪質罪量;定罪免刑
2.輕罪案件訴訟制度的價值、理念及其適用
作者:王貞會、周梓睿(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如何完善輕重有別的犯罪治理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社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問題之一。輕罪案件訴訟制度的政策方案與改革舉措包含“治罪”與“治理”并重的價值取向。這一價值取向既符合繁簡分流的基本司法規律,又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然要求。被告人認罪自愿性不足、對公正的偏離以及對被害人的忽視是美國輕罪制度最為突出的三大問題,從美國輕罪制度的深刻教訓來看,全面保障認罪認罰自愿性、堅守司法公正的基本立場、高度重視被害人權利保護應當成為我國輕罪案件訴訟制度構建的基本理念。輕罪案件訴訟制度的完善對于刑事司法具有重大價值,應當重點圍繞強制措施、附條件不起訴、程序簡化、犯罪記錄封存等方面對我國輕罪案件訴訟制度加以優化完善。
關鍵詞:輕罪治理;認罪認罰從寬;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辯訴交易
【法學研究】
1.唐宋監察制度的變遷及歷史借鑒
作者:賈秋宇(河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唐宋之際是中國歷史上的變革期,建立于唐末五代分裂割據中的宋朝深刻總結了前朝的經驗與教訓,在空前強化中央集權的基礎上,重視法制建設和強化反貪防腐意識,使宋朝的監察制度與唐朝相較有了明顯的變化,而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監察體制的調整、監察立法的細化和監察效果更為顯著這三個方面。以史為鑒,可知興替。對唐宋監察制度的研究與深刻剖析,不僅有助于深化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認知,更能對當下一體推進“三不腐”的實踐貢獻寶貴的歷史經驗。
關鍵詞:唐宋;監察制度;變遷;歷史借鑒
《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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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研究】
1.有法勝無法:1930年前后新聞界呼吁制定《出版法》的歷史考察
作者:張繼汝(河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內容提要:1930年前后,國民黨試圖以“三民主義”為核心思想將新聞與言論完全納入“黨治”軌道,對新聞記者群體的執業產生巨大影響。面對日益復雜的外部環境,新聞界主動尋求調適之策,呼吁當局制定專門的新聞法規,試圖調和“黨治”“訓政”與“自由”的關系,傾向于追求“有限制”的“合法”自由,以保障正當的職業權益。《出版法》公布后,盡管其內容并不盡如人意,但新聞界的主流聲音認為與“無法”的狀態相比仍具有積極意義,雖然此后新聞界依然呼吁當局對《出版法》進行修正,但是要求廢止《出版法》的聲音并不多見,反而進一步促進了新聞界對新聞、法制與職業自由關系的深入思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轉型時期新聞法制化的進程。
關鍵詞:新聞界;出版法;新聞法制化
《湖北社會科學》
(CSSCI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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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1.論《學前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與體系構建
作者:趙琳(沈陽師范大學學前與初等教育學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教育現代化進程加速推進背景下,學前教育作為國民教育體系的奠基工程,面臨著法理依據不明的困境。作為我國首部學前教育專項立法,《學前教育法》直面城鄉普惠性教育資源結構性短缺、幼兒園安全防護體系制度性盲區,以及師資專業水平滯后于優質均衡發展的三大現實訴求,以“兒童權利優先”“教育公平”“質量保障”為立法原則,強調通過構建政府主導的多元協同機制,形成兒童發展本位與可持續發展相統一的價值取向。在體系構建上,《學前教育法》不僅明晰了學前教育瓶頸問題的破解之道,搭建科學合理的內容體系,且進一步強化了重視學前兒童權益保護與師資力量提升的保障要求。
關鍵詞:《學前教育法》;立法精神;幼兒教育;普及普惠
2.從《學前教育法》看“家園社協同育人”的未來實踐
作者:金燚(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
內容提要: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現實需求、“家弱園強社隱”的實踐困境以及“教育政策法律化”的迫切需要,《學前教育法》通過多個條款分別確立了家庭、幼兒園和社會(社區)協同共育的內容。“家園社協同育人”條款規定了家園社三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兒童本位的理念、明確了學校主導下的共育模式、厘清了家園社的職責分工,但同時也存在共育內容有待聚焦、溝通機制有待完善、評價標準有待細化等不足之處。據此,應當在《學前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以課程為核心的共育內容,明確家長參與權的內容和限度,將家庭教育指導的主體和程序規范化,同時就家園社協同共育的效果構建一套全面系統的評價標準,從而為終身教育體系的構建夯實底部根基。
關鍵詞:學前教育法;家園社協同育人;家長參與權;家庭教育指導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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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專題】
1.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實現進路
作者:章志遠(華東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將“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列為立法宗旨之一,標志著行政復議制度功能定位的時代變遷。通過受案范圍規范解釋,輔以信訪導入機制和法院釋明機制,能夠在入口處形成能收盡收的受案范圍;通過前置情形列舉規定規范解釋,輔以司法引流和特別法規定的設置,能夠在分道處實現能置盡置的案件分流;行政復議調解原則具有無范圍限制、全流程適用和剛性約束力的特質,通過分類調解、中止情形和平臺資源的靈活適用,能夠在辦理時營造能調盡調的程序空間;變更決定在行政復議決定體系中具有優先適用的中心地位,通過各類具體情形的精準適用和司法審查的充分尊重,能夠在出口處形成能改盡改的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支撐性機制的解釋適用,將是行政復議制度發展中的一項長期性、根本性任務。
關鍵詞: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實現進路
2.行政復議調解書的屬性辨析
作者:李明超(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調解已成為我國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和基礎程序。行政復議調解在復議機關的主導下,通過協商平衡各方利益達成合意解決糾紛,是行政復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方式。行政復議調解書是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書面確認書,其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復議決定書。從行政復議調解書的作出、內容和實施來看,其具有“作為合意結案方式”“作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結果”和“作為執行依據”的三重規范屬性。行政復議調解書的作出規則、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方式需要在行政復議的相關制度規定中進一步予以明確和細化,以更好實現行政復議調解結案的制度效能。
關鍵詞:復議調解書;合意;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法律效力;執行依據
3.《行政復議法》修訂背景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審查的銜接
作者:林璐(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內容提要: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兩大核心法律途徑,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行政救濟體系的主體框架。隨著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大復議、中訴訟、小信訪”格局的逐步形成以及行政復議變更決定的大量應用,司法實踐也應作出相應的調整。理論層面,應重新界定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對審查內容和審查程序進行再定位、再考量。實踐層面,應確立層次化的審查思路,妥善把握行政訴訟的謙抑性與終局性,注重比例原則的適用,妥善解釋“明顯不當”標準的適用,確立“較小改動”規則,推動復議與訴訟受案標準的全面銜接,并構建行政復議事實認定的司法確認機制,探索構建系統化的“一攬子”糾紛解決程序。同時,積極運用穿透式審查方式,深化調解和解制度,多措并舉推動源頭治理,構建長效解決機制,從而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回應當事人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助推法治政府建設。
關鍵詞:合法性審查;合理性審查;穿透式審查;實質性化解
《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CSSCI擴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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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
1.新法視域下罪錯未成年人非刑罰處置措施的規范化構建
作者:劉春花(江蘇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罪錯案件頻發,引發社會對“低齡免責”現象的廣泛關注。為落實“寬容但不縱容”的刑事政策,在刑罰難以介入時,應充分發揮非刑罰處置措施的教育、感化與矯治功能。當前立法尚存在待完善之處:依附于成人刑法體系,缺乏少年司法特殊性;補充性定位制約其優先適用;措施種類單一、剛柔失衡,難以適應差異化矯治需求;實體與程序銜接不足等。建議推動制訂《少年司法法》,擴大適用范圍,確立“非刑罰處置優先”原則,優化措施體系,完善程序保障,構建科學有效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治理體系。
關鍵詞:罪錯未成年人;非刑罰處置措施;《刑法》第37條;新《治安管理處罰法》
2.《生態環境法典》背景下企業破產法的生態化轉型
作者:金宵羽(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法典》的體系性、協同性與價值導向進一步推動傳統部門法律的生態化轉型。為填補環境責任在“企業生命終結”環節的制度盲區并實現與所屬法律體系的價值貫通,企業破產法的生態化勢在必行。破產法生態化并不意味著對破產法原有法律邏輯和規則的否定,其核心在于對生態利益的局部引入和接納。應當遵循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平衡、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轉化的法律思維,構建企業破產法生態化制度。根據破產法的利益平衡機制,明確生態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是破產法生態化的基礎。加強破產企業的生態環境審查、落實破產管理人的環境保護義務、建立綠色破產府院聯動協作機制是破產法生態化的保障制度。明確碳排放配額的財產屬性,形成破產企業的碳排放配額處置常態化機制是“雙碳”目標下破產法生態化的制度發展新趨勢。
關鍵詞:企業破產法;法律生態化;綠色破產法;生態環境法典
《江西社會科學》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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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數據法研究】
1.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則碎片化與協調路徑
作者:湯諍(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當前國際數據治理呈現美歐俄中四大模式并立的格局,規則沖突、區域割裂和排他性數據圈的形成加劇了國際規則體系的碎片化。中美兩國2024年的政策轉向進一步凸顯這一治理格局的復雜性:中國通過《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構建“平衡模式”,而美國則通過《14117行政命令》等新規強化“精準遏制”戰略。可提出構建“分層協同”治理框架,包括在聯合國框架下確立數據主權相對性原則、改革WTO電子商務規則、建立差異化流動機制等。中國應積極推動國際社會在數字時代的“流動”與“控制”之間找到再平衡支點,為構建可持續的全球數據治理秩序貢獻中國智慧。
關鍵詞: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數據治理;數據主權;域外管轄
2.生成式人工智能數據安全面臨的多維挑戰及其應對
作者:蔡淮濤(安陽工學院商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具有流動性、共享性、無限性等特質,它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重要保障。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其引發了數據非法收集、利用、泄漏等法律風險,并影響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前景。平衡數據保護與開發之間的關系是我國對待數據的應然立場,數據利用與開發的基準與關鍵是數據安全。根據數據主體屬性的不同,數據可被劃分為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和國家數據。對不同數據主體類型應堅持區分制保護策略,對個人數據應適用知情同意原則,對企業數據應通過構建企業數據治理體系來保障其安全,對國家數據的保護應置于總體國家安全觀體系下。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數據;知情同意原則;總體國家安全觀
3.涉數據類網絡幫助行為處罰范圍的合理限縮
作者:黃忠軍(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數據惡意利用行為法益損害后果的多重不確定性,致使涉數據類網絡幫助行為的處罰范圍更加難以界定。與個人數據直接關聯的片面幫助行為,只有符合中立幫助行為的所有成立條件時,才能被納入涉數據類網絡中立幫助行為可罰與否的討論范圍。數據惡意利用行為的準確定性,是合理界定涉數據類網絡中立幫助行為處罰范圍的前提。作為限縮中立幫助行為處罰范圍的理論根據,綜合說明顯較于單純的主觀說、客觀說更具實質合理性。但作為抽象觀念指導的綜合說,在雙重限縮涉數據類網絡中立幫助行為的處罰范圍時,應該根據對應個人數據惡意利用行為所造成的不同法益損害后果及其場域的特殊性,予以區分處理,并且其處罰范圍理應受到體系解釋的規范限定。
關鍵詞:個人數據;片面幫助;處罰范圍;雙重限縮;體系解釋
4.數據安全法益的基本構造及司法運用
作者:張高月(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與信息的混同評價造成了數據安全法律適用的混亂,也是數據法益回歸論、復合論與獨立論的爭議焦點。從數據與信息的區別來看,隨著數據本體價值的凸顯,數據安全法益逐漸超越了信息法益的評價范疇,展現出作為獨立法益的事實依據與憲法基礎,應肯定其獨立性。但從二者的聯系來看,獨立法益的確立只是基于類型化的社會風險及應對策略而將這一自由保障條件予以明示,數據安全法益在本質上仍是對信息法益的早期化保護,是服務于多類型信息法益的工具性集體法益。在具體情境下,信息法益與數據安全法益存在包含關系,應基于信息法益對保障其存在狀態的條件性法益的吸收,認定以數據不法行為侵害傳統法益僅成立傳統犯罪。應強化對重要數據類型的保護,同時將信息法益受侵害危險性的闕如作為出罪事由,以實現處罰范圍的合理限定。
關鍵詞:數據犯罪;數據安全;信息保護;法益
【管理學研究】
1.算法消費者的基礎理論與保護面向
作者:劉穎(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算法消費者是自然人在智能互聯網中以“數字人”基礎構建而成的一種算法身份。算法消費者的命題突出了數字時代消費者的特殊地位,并推動消費者保護理論從消費者到算法消費者演進。傳統消費者保護利益格局的缺陷在于,無法應對數字時代算法消費者面臨的數據不平等、算法不平等等結構性失衡。數字時代利益格局發生變化,并呈現多樣化和差異性等特征。算法消費者保護包括妥善處理平臺健康發展與算法消費者保護之間的利益平衡,調和數據、個人信息和隱私之間的關系,以及建立算法規制、數據治理、平臺治理和個體賦權的多層次保護體系三個基本面向。算法消費者保護的關鍵在于,尋求個人信息保護、規制算法和平臺企業發展之間的利益平衡,建立算法規制、數據治理、平臺治理和算法消費者賦權的社會共治多層次保護體系。
關鍵詞:算法消費者;數字不對稱;算法規制;利益衡量;多層次保護體系
《開放時代》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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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與政治】
1.均勢的“法律化”
——由思想史切入
作者:任鑫(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均勢是經典國際法的核心概念、原則和基礎,是塑造歐洲地域性法政秩序的重要力量。但它并非自始便處于國際法中,而是要經歷為法律所收編的過程。回顧國際法中均勢之起源,可以發現均勢是在西班牙王位繼承危機的背景下被“法律化”的,共經歷兩個階段:首先,各方經由各自表述的高級法原理——“大國家”法權、兩種國家理性與均衡的涉外面向——使均勢在位階上領先于一國的根本法;其次,通過高級法所創造的普遍共識使均勢借由《烏得勒支條約》進入國際法,獲得了成文法形態,并被后續的國際條約不斷重申。而國際法中的均勢既促進了歐洲的自我認同,也使域外成為需要取得歐洲肯認的對象。清季中國正是在這一情境下與均勢相遇,并謀求進入國際法大家庭。
關鍵詞:均勢;高級法;根本法;國際法;國際法大家庭
《理論月刊》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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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法理研究】
1.生態環境法典視域下“環境污染”概念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黃錫生、馮春陽(重慶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法典編纂背景下,明確“環境污染”的概念尤為關鍵。當前污染防治立法門類雖全但概念分散,學術研究定義多元但專門探討有限,“環境污染”概念界定面臨環境范疇界定不明、術語關系錯綜復雜、屬概念選擇模糊三大挑戰。環境立法實踐應以“屬+種差”定義法為路徑,輔以語法學、邏輯學理論,從而厘清“環境污染”與相關術語的界限,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生態環境法典概念框架。“環境”應涵蓋自然環境中的無機環境及社會環境中的物理社會環境(建筑物);“污染環境”與“環境污染”互為充要,其定義模式涉及立法技術考量;法典中“環境污染”與“污染”可相互指代“;有害影響”作為“環境污染”的屬概念優于“現象”與“損害”。據此,建議將“環境污染”定義為:“在生產和生活中直接或間接向水、空氣、土壤或建筑物排放超過環境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響,其性質足以降低環境質量、危害公眾健康、破壞生態環境。”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環境污染;法律概念
2.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法益保護觀及其適用
作者:馮文杰(西南政法大學智能司法研究院)
內容提要:雖然強人工智能實體僅僅是人類可以控制的且依靠電能而存續的智能機械產品,應成為人類實現自由而全面發展的工具,但是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主體的肯定論與否定論之爭已成為無法相互說服的爭論。因此,從功能主義視角出發,合理規制強人工智能實體實施的法益侵害行為,應是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規范目的。應由刑法保護的人的生活利益是應然意義上的刑法法益,已由刑法保護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實然意義上的刑法法益。只要能合理規制人工智能實體實施的法益侵害行為,則不必拘泥于是否賦予人工智能實體刑事責任主體地位。對不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弱人工智能實體而言,應回歸刑法歸責的基本原理規制。針對人工智能產品制造者等相關責任人,可設置設計、制造、銷售、使用不符合算法安全標準的人工智能產品罪,擅自改變人工智能產品算法與用途罪以及濫用人工智能罪,以保護算法安全法益。對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強人工智能實體而言,不僅可通過保安處分的制定與實施合理規制其法益侵害行為,并且可以設想算法制裁,因為既然可通過算法技術的設計與應用來掌握人工智能實體的自由意志與理性,所以就無必要一概適用刪除數據、永久銷毀等措施,可從其算法形成過程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試。
關鍵詞:人工智能刑法;法益保護;算法制裁;功能主義;保安處分
3.法典化背景下行政法的雙重體系建構
作者:呂成(安徽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法的體系化是法典的基礎和前提。相較于已經完成法典編撰的民法、刑法等部門法,我國行政法體系化程度不夠。按照法的雙重體系理論,行政法體系也可以分為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從價值統一性和邏輯一致性角度建構行政法雙重體系,是編撰行政基本法典的一項基礎工作。行政法內在體系的建構,首先應在所有與行政有關的法律規范中排除憲法、民法以及刑法等部門法律規范,將剩余法律規范作為行政法的體系化對象,進而在全部行政法規范中區分規則和原則,并通過與民法、刑法的區分,抽象出彰顯行政法統一價值的最高原則“法律他治”。行政法內在體系建構還應以“法律他治”作為出發點,圍繞行政與法的關系和行政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兩條路徑具體化。行政法外在體系的建構應當以行政權作為核心概念或元概念,按照法律關系方法,形成具體的規范、制度以及以總則和分則為主要內容的法典形式。編撰行政基本法典,應兼顧行政法體系的完整性、融貫性和立法的現實性、科學性。
關鍵詞:法體系;法典;內在體系;外在體系
《民族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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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研究】
1.西部民族地區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邏輯與進路
——以數據基礎設施為視角
作者:郭玉新(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東數西算”背景下,統籌布局數據基礎設施可激發數據要素價值,推動形成一體化數據市場。這也成為數字經濟時代西部民族地區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契機與具體抓手。然而,數據基礎設施發展面臨產業政策模式滯后、地區利益分配失衡、資源配置低效等挑戰,體現出西部民族地區在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梗阻。基于“元治理”的理念完善公平競爭法治,形成多元主體協同共治,是西部民族地區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應然進路。具言之,從空間正義角度合理定位政府職能,平衡數據基礎設一體化與差異化布局,完善數據基礎設施的公共保障;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協調數據基礎設施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推動產業政策轉型;建立公用事業管制機制,優化數據基礎設施資源配置,提升數據基礎設施的可及性與普惠性;有效規制數據基礎設施領域不合理定價、設施封鎖等行為,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銜接,促進行業自治,實現法律規制手段的梯次配置。
關鍵詞:數據基礎設施;西部民族地區;全國統一大市場;公平競爭
《齊魯學刊》
(CSSCI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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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
1.論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
作者:馮愷、冉垂簡(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
內容提要: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自誕生以來即具有內在的限制屬性,各國在法律上通過限定受保護的權益類型及請求權主體范圍、設定嚴苛的適用條件等路徑對其予以限制。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強烈的侵權法屬性,完全基于合同法的制度視角予以詮釋有失妥當;基于限制的理念,宜限縮解釋我國《民法典》第996條的適用范圍。在數字科技應用背景下,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面臨新的難題,但其限制論基礎并未發生根本性動搖;對于應在多大程度上對其予以限制,宜避免絕對的、一刀切式的做法,而采行更具開放性的立場和更具彈性的判定方案,并兼顧私權利保護與技術進步等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平衡。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限制路徑;違約性賠償;數字科技
2.檢察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關系澄清與銜接路徑
作者:范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在公益訴訟專門性立法背景下,檢察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銜接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議題。“并列關系說”忽視兩者均屬對行政權的直接監督本質,易致檢察行政公益訴訟不當擴張;“包含關系說”過度強調一致性,可能引發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對行政的過度干預。事實上,對“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檢察權”的通說模式應予以必要限制。同時,檢察行政公益訴訟不宜被定義為整體性職權,應提倡劃分為“訴前程序”與“訴訟程序”的二元結構,前者基于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賦予檢察機關監督行政違法行為的權力;后者則授權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此基礎上,檢察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關系應修正明確為交叉轉化關系,靜態面向中,二者在“訴前程序”方面存在交叉重疊;動態面向中,檢察行政公益訴訟存在向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單向轉化的可能。為實現行政檢察一體化目標及完善檢察機關促進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應當立足功能定位構建實體性銜接機制,立足效能提升構建程序性銜接機制。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法;行政公益訴訟;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行政檢察一體化
《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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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闡釋·宏觀經濟治理體系】
1.激勵優化與制度協同:提升政府回應性的財稅體制改革路徑研究
作者:張家楠、齊枳涵、谷成(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
內容提要:伴隨社會成員參與公共事務和公共決策意識的日益增強,現代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對社會成員公共需求的精準識別與高效滿足。事實上,科學的國家財稅體制是政府職責有效履行的基礎。基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會成員”構成的三元主體回應框架,從回應能力和回應意愿兩個維度揭示財稅體制形塑地方政府回應行為的機理。研究發現,政府間收支劃分、支出結構固化以及事權財權分割共同構成了制約地方政府回應效能提升的三大制度性障礙。為突破這一困局,提升政府回應性不僅需要推進財稅制度的創新,更需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機制,通過優化激勵體系、強化制度協同方能從根本上解決地方政府回應滯后、效率不高的現實問題。
關鍵詞:財稅體制;政府回應性;現代國家治理
【涉外法治研究】
1.中華文明視角下的國際法話語創新
作者:廖凡、王玉婷(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華文明所具有的突出的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及和平性,同國際法的精神、氣質和原則高度契合。以歷史的眼光和更加寬廣的視角來看待和認識“國際法”,才不會受制于“西方中心主義”或者局限于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無論與近代意義上的國際法有多少形式上的差異,古代中國的“禮”的確在相當程度上發揮了規范國家行為、調整國家間關系、塑造周邊和區域秩序的功能,在實質上起到了今天被稱之為“國際法”的那些規則所起的作用。相較于西方傳統治理模式,禮治秩序具有包容性、關系性和示范性三大鮮明特征。中國應當基于這些特征,秉持“天下無外”理念捍衛國際法在包容基礎上的內在統一性,以正確義利觀為指引在國際關系中推崇道義和禮讓,出于負責任大國的身份和立場妥善提供國際公共產品,從而推動國際法領域的實踐發展與話語創新。
關鍵詞:中華文明;禮治秩序;國際法;西方中心主義;人類命運共同體
2.論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及中國因應
作者:劉志云、劉林萃(廈門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作為應對技術風險外溢與價值觀沖突的核心議題,攸關全球公共利益與未來發展秩序。近年來,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以及非國家行為體在內的多元治理主體紛紛圍繞該議題,依托多邊、雙邊、單邊及民間層面等多種路徑以平行或交叉方式同向發力,推進了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實踐。然而,受價值理念差異、政治體制分殊與國家利益博弈交織影響,治理實踐頻現戰略分歧、結構分割與規則沖突,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遂呈陣營化、碎片化、低效化之態勢。凝聚最大公約數,強化路徑協同,促進規則協調,已成為當前破解治理困局的必由之路。作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積極倡導者和踐行者,中國應堅持“共商共建共享”之治理觀,在“以人為本、智能向善”的治理理念下,推進開放包容互惠安全的治理模式與治理平臺的構建,以及多元治理路徑的協調并進。此外,還要做好“三位一體”的合作方案選擇,推動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實踐的進步。
關鍵詞: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國因應
3.數據跨境流動中安全審查豁免制度的適用困境與紓解路徑
作者:張曉君、趙佳慧(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國家安全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跨境流動中的安全審查豁免制度是一種例外性的排除制度,旨在排除損害或可能損害個人安全、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現實風險。依據排除風險的方式特征,可以將現有豁免制度分為兩類,一是概括式排除風險的形式豁免,二是具體化予以風險排除的實質豁免。兩類豁免制度存在重疊和交叉,導致實踐過程中制度適用的現實困境。具體表現為豁免目的中發展利益與安全利益的對立沖突、豁免標準中定性方式與定量方式的混用亂象,以及豁免方式中競合手段與多線并行的差異分歧。我國應維護數據主權、促進數據共享和保障數據自決權,依托數據分類分級框架完善安全審查豁免的適用制度,通過設立快速審批通道、引入“去中心化”存證等方式優化豁免運行程序,達成安全審查豁免制度排除安全風險和促進數據流動的實效。
關鍵詞:數據跨境流動;安全審查;審查豁免;數據出境
【科技與社會研究】
1.技術與組織的互動:數字時代金融詐騙治理的轉型
作者:褚雷、邢占軍(山東大學智慧國家治理實驗室、山東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山東大學生活質量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以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智技術驅動金融詐騙治理從現實空間的犯罪打擊轉向數實空間結合的風險治理是當前政府應對金融數字化新挑戰、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變革方向。從技術與組織互動關系的視角審視,以智能算法重構傳統治理的工作流程、以組織變革適配風險控制的技術嵌入和以多元協同再造風險治理的互動網絡共同構成了數字時代金融詐騙治理轉型的路徑機制,但也存在因數智技術嵌入帶來的現實治理張力。數字時代,以保持技術與組織二者關系的結構性均衡為關鍵目標,完善金融詐騙風險治理規則、組織和網絡的韌性路徑,是積極回應數智化社會轉型、實現金融安全治理效能提升的應有之義。
關鍵詞:金融詐騙;數智技術;技術與組織互構論;風險治理
1.明允協中:清代刑案審斷的中正之道
作者:呂麗、劉云鶴(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明允協中”是清代司法官聽訟斷獄的基本準則與價值目標,是其應當具備的審斷技藝與實踐智慧。“明”者中正聽訟之標準,要求中聽不偏,明察確情,一唯情實,以成信讞;“允”者中正持法之準繩,要求援法斷罪,罰當其罪,通過律意闡釋、比附援引與參酌成案,實現情法允協,無枉無縱;“協中”者中正聽斷之方略,要求執中有權,折獄惟良,權人情與世變以為輕重,守經與權變相結合,推動法律與社會生活的互動。“中正之道”的清代踐行,不僅有皇帝詔諭及法律令的實體規制,有審轉覆核監督糾錯機制的程序保障,有官箴書的指引敦促,還有成案的參考及經驗的傳遞。盡管存在體制上的弊端與實踐中的亂象,但其對于個案實質公正的追求,對于天理、國法、人情三位一體和諧秩序的構建,彰顯了中國式法律正義觀的獨特性。
關鍵詞:清代司法;明允協中;中正之道;司法技術;情法允協
《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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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理論創新與構建中國自主知識體系】
1.數量關系法律現象實證研究之定位:數量法學概念的重申
作者:屈茂輝、鄭劍鋒(湖南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數理-計量法學研究中心,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實證研究方法在法學領域的廣泛應用,各種名號的實證法學研究概念層出不窮。命名“亂象”展現出研究者在理解實證法學研究的范疇體系和定量分析方法的重要性時存在巨大分歧。在數字時代,智能技術雖然成為實證法學研究的重要工具,但據此命名的計算法學以及與數量法學近似的法律實證研究、實證法學等概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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