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讀隨著春節腳步臨近,不少人想買點煙花爆竹增添節日氛圍,朋友圈里也出現了各種煙花爆竹的廣告。但您知道嗎?這可是違法的,已有多人因此被抓!大興的小伙伴們可要多多注意了。
多地警方披露相關案例
案例一
“小金魚煙花” “順風車燈籠”“仙女棒”……這些名稱充滿趣味的物品,實則是未經許可、非法儲存的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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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坊報道,2025年11月以來,上海警方接連破獲相關案件20余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0余名,收繳非法煙花爆竹900余箱。
案例二
2025年12月24日,安徽淮南,民警發現一住戶李某在微信朋友圈招攬銷售煙花爆竹,立即進行核查,并在其住所內查獲“加特林”等煙花爆竹共計135箱。目前,李某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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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12月23日,山東壽光,韓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運輸許可及相關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購買煙花爆竹,并通過朋友圈銷售從中牟利。目前,韓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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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12月16日,浙江武義,民警在開展社區警務工作中,獲取有人利用微信販賣煙花爆竹的線索。經調查,在陳某某家中查獲16個品種煙花爆竹共計76件。目前,違法行為人陳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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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
能否在朋友圈進行買賣?
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
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
并且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
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銷售信息是一種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不算違法。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
劃重點:朋友圈私自販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就已經達到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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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布售賣煙花信息的發布者并無煙花實體店
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
“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量較大,將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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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就快過年了,大家可千萬要注意,別在這幸福的時刻出點什么岔子。也別為了掙點錢發售賣煙花爆竹的朋友圈,不值得哦。
來源/北京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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