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金昌車主楊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其全款購買不到兩年的奇瑞瑞虎7汽車,三次出現了“剎車失靈與轉向助力消失”的相似故障,經兩次重點維修后問題仍未根治。當他提出退車訴求時,卻與經銷商在退車條件、折舊計算方式上產生分歧,事件目前陷入僵持。
>>車主反映——
“正開著呢,車輛剎車出問題”
新車故障反復上演,無奈決定退車
楊先生今年38歲,2024年2月22日,他以8萬元裸車價(不含保險)全款在當地奇瑞4S店購入一輛瑞虎7汽車,“這是我的第一輛汽車,所以我挺愛惜。但沒想到的是,才開了沒多久,就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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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回憶,車輛在使用初期先出現天窗故障,經4S店維修后,僅隔數月便再出問題——2024年10月,儀表盤出現剎車燈全亮、同時失去剎車助力與轉向助力的故障,此時距購車不足一年。楊先生說,首次故障發生后,他駕車往返50余公里前往4S店,店方檢測后診斷為右后輪輪速傳感器故障,告知其為“小問題”,于2024年12月完成配件更換。
楊先生回憶,這期間,車輛又斷斷續續出現過5次故障,他每次維修都需先電話溝通,將車開到4S店檢測后返回等候配件,配件到貨后再二次往返更換,過程繁瑣。維修僅過去一個月,相同故障再次出現。此次4S店檢測仍指向右后輪故障(該配件已更換過),與廠家技術部門溝通后,最終判定為ESC(車身電子穩定系統)總成故障,并在2025年2月對車輛進行拆解,更換了ESC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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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他意外的是,至2025年12月,間隔10個月后同一故障第三次發生。楊先生表示,店方與廠家均無法精準定位故障根源,僅能提出“一個個換配件試修”的方案。“剎車助力是關乎生命安全的核心問題,反復出現故障讓我完全不敢再開這輛車。”楊先生稱,車輛購買后因頻繁維修幾乎沒正常使用過,導致目前僅行駛1.5萬公里。他認為車輛已符合汽車“三包”規定中的退換車條件,向4S店提出退車要求。
>>退車爭議——
車主:我的車連續出問題,已符合“三包”退換條件
4S店:總共兩次維修記錄且更換部件不同,要退車只能按“二手價”
退車協商的核心分歧集中在價格上。楊先生說,車輛反復出現“無剎車、無助力”,屬于嚴重安全風險,這也是自己堅持退車的核心原因,但4S店提出的退車預估價為46000元,稱該價格參考當前二手車市場行情,這讓他難以接受。他表示,購車價8萬元,使用不到兩年、行駛里程僅1.5萬公里,若依據汽車“三包”規定相關條款計算折舊后退車,應獲得遠高于46000元的退款。
2026年1月1日下午2時許,記者聯系到4s店,一工作人員稱需上報領導后才可回應,但截至下午3時許未見回復。隨后,記者聯系到該4S店銷售負責人,他表示,楊先生的車不符合三包協議的退款條件,“他的車滿打滿算只維修了兩次,兩次雖然都是右后輪的問題,但也僅僅是儀表盤上故障燈亮了,車輛沒有任何的安全隱患,而且兩次更換的部位都不一樣,因此構不成三包退換。如果他非要退車,那只能按照二手車的情況來給他進行。”該負責人表示,此前的46000元也僅為評估客戶接受度的“預估價”,并不代表同意了楊先生的退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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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楊先生稱車輛大小維修總計約七八次但手中僅持有兩次維修單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經過查詢,店內確實僅有兩次楊先生車輛的維修記錄。對此,記者聯系到楊先生詢問,楊先生稱:4S店曾表示“三包內的維修不給單子”,現有的兩張維修單還是自己向廠家投訴后4S店才提供的。隨后他提供了車輛“第二次更換ESC總成”時與廠家客服溝通的截圖,其內容顯示:2025年2月22日,楊先生要求4S店提供維修記錄,但未予提供,隨后他向廠家客服反饋,僅得到“客服中心查詢不到維修和保養記錄,需向4S店咨詢”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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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下午2時許,記者先后以車主身份聯系奇瑞汽車官方客服,一工作人員稱,已將問題記錄,將盡快向涉事4S店反饋后,由4S店給予車主回應。但截止1月4日發稿前,楊先生和記者均未接到回應。
>>律師說法——
多次剎車失靈或已滿足“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退車條件
維修記錄缺失系關鍵,建議行政投訴并啟動第三方鑒定
針對此事,廣東廣和(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祝入壁律師分析稱,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若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仍未排除,或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車。
而楊先生車輛在兩年內三次出現“剎車失靈與轉向助力消失”的故障,且已進行過兩次維修(更換輪速傳感器、ESC總成),但問題依然復發。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
①該故障是否屬于“制動系統”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從車主描述的“完全不敢再開”來看,這直接關系到行車安全,符合“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特征。
②雖然4S店辯稱“更換部件不同”,但“剎車助力失效”這一相同故障現象,很可能指向車身質量問題。法律實踐中,“同一質量問題”并非機械地指向完全相同的零件,而是關注故障根源是否同一。4S店未能通過兩次維修根本解決問題,其“不影響使用”的說法與車主面臨的實際安全風險形成顯著矛盾。
此外,祝入壁表示,楊先生反映維修約七八次,而4S店僅承認兩次有紙質記錄。這一“看似糾紛的矛盾”至關重要,因為維修記錄是確定維修次數、判斷是否符合退換條件的關鍵證據。根據規定,修理者必須建立并保存修理記錄,保存期不低于6年,并有義務在消費者需要時提供。如果4S店無法提供完整記錄,可能導致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車主提供的曾向廠家客服索要記錄的截圖,雖不能直接證明具體維修內容,但能佐證其持續維權及4S店記錄可能不全的情況。消費者維權時,應注意保存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現場照片等,以形成補充證據鏈。
祝入壁建議,楊先生應整理所有書面材料,包括購車合同、發票、三包憑證、已有維修單據,以及所有與4S店、廠家溝通的記錄(錄音、截圖、郵件)。若協商不成,可向銷售車輛的4S店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投訴,明確要求對車輛是否存在質量缺陷、4S店是否履行三包義務進行調查和調解。
若雙方對故障原因爭議巨大,可協商或申請監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將對故障是否屬于系統性、安全性缺陷提供權威判斷,是決定是否符合退換條件的重要依據。若行政調解失敗,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汽車三包規定,主張退車退款及賠償相應損失。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趙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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