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抱著兒子生前最愛的布偶,眼淚再次流下。臥室床頭柜上,那支兒子舍不得用的鋼筆靜靜躺著,旁邊的畢業照里,少年笑容燦爛,仿佛隨時會推門回家。
2025年11月3日上午,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1-6。高三男生張某豪于2024年5月29日被鄰居王某桂駕車撞擊,經過一年多的搶救,于2025年7月29日不幸離世。
案件今天上午宣判:案件今天上午宣判:王某桂被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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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
2024年5月29日下午1點左右,鹽城市響水縣高三學生張某豪騎電動自行車上學途中,被36歲的鄰居男子王某桂開車從身后撞擊。
事發時,王某桂開車回家的路上,在G15沈海高速便道遇到了正在騎電瓶車上學的張某豪。
因兩家地界糾紛,王某桂一直懷有報復心理,遂開車掉頭追趕并尾隨被害人。
隨后在響水縣開發區國盛紡織南門往東約70米處,王某桂加速撞擊張某豪所騎電瓶車,致使其受傷嚴重。
經法醫初步判斷,張某豪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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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積怨
案件背后的起因是兩家多年的矛盾糾紛。據了解,王某桂與張某豪兩家是鄰居,僅隔著一條巷子。
矛盾的核心在于門前幾塊自留地的地界問題。這種長期積累的矛盾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2024年春節的正月初八,兩家曾發生過一次沖突。那天王某桂在道路上堆放雞糞,張某豪的爸爸前去交涉,王某桂態度蠻橫,兩家發生沖突,有相互推搡的行為。
當時張某豪出來看到情況后,表示不要吵了,稱“我已經報了警。”沒想到這句話似乎激怒了王某桂,他回應道:“你就是張某豪啊?就是你要考大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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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翻供
2024年5月30日,響水縣公安局對王某桂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立案偵查。5月31日,王某桂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他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
公安機關認為,王某桂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在2025年11月3日的庭審中,王某桂當庭翻供,否認故意殺人。他聲稱自己當時“腦子猛了”、“頭腦發懵”。
但公訴人出示了司法鑒定意見,顯示王某桂在撞擊張某豪時精神并無異常,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王某桂承認原行駛時速50公里左右,掉頭后追擊張某豪時猛烈加速至時速95公里左右,但聲稱“不能控制其行為”。
他還辯稱自己只是想傷害張某豪,并非想讓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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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證據
庭審中,檢方出具了一份關鍵證人證言。這份證言是與王某桂同一拘留所的“獄友”提供的。
被拘留期間,王某桂曾與該“獄友”多次聊天,表達了自己“被張家壓了一頭”,想要報復即將高考的張某豪的想法。
公訴人指出,王某桂在事故發生后報警時只稱“發生交通事故”,隱瞞了他故意殺人的行為。
當被問及是否知道以近100公里/小時的速度撞擊會危及生命時,王某桂回答:“我不知道,我當時頭腦發懵了。” 但在證據面前,他一時語塞,前后多次出現自相矛盾的表達。
受害者家庭
張某豪出生于2005年4月14日,案發時是江蘇省響水中學高三學生。這是當地最好的高中,他成績也很好,三次模擬考試的成績都可以讀重點大學。
他是一個喜歡打籃球的少年,院子里有一個籃球架,是父親在他18歲生日時送的禮物。
張某豪的父母長期在外打工,他在3歲多時就開始跟著爺爺奶奶生活,實際就是留守兒童。
為了多陪伴兒子,張女士在張某豪讀高二時回到響水陪他讀書,希望兒子能考上一所理想的大學。
事故發生時,張女士和丈夫正在上海看病,計劃在高考前趕回。
法律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意駕車沖撞他人不屬于交通事故范疇,而應承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刑事及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是指因違反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故意駕車沖撞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
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家庭悲痛
張某豪的房間至今保持原樣,床上鋪著一套嶄新的校服,這是他出事時學校另發的一套,一次沒穿過-8。
他的書包已經用了4年多,里面裝滿了學習用品。床頭柜上,一個沒有打開的禮盒內放著一個從未使用的籃球,這是春節親屬所贈,希望他好起來后繼續打籃球。
張女士抱著兒子喜歡的布偶,哽咽道:“張俊豪特別喜歡這個布偶,晚上睡覺時都會抱著這個布偶睡。”
父親張先生指著桌上的鋼筆說:“這是兒子張俊豪今年4月份生日時我買給他的鋼筆,他一直舍不得用。”每次看到這些物品,他心里都特別難受。
在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中,王某桂表示愿承擔一切罪責,愿意委托哥哥處理本人房屋予以賠償。他的代理律師則呼吁鄰里之間應秉持互諒互讓的原則,理性處理矛盾糾紛。
張某豪的母親在社交賬號上寫道:“作為母親每一分每一秒都在被憤怒填滿,都痛苦不堪,都整夜整夜地睡不著覺……”
庭審結束時,法院未當庭宣判。這位曾經前途光明的少年,最終未能走進高考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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