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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元旦,北京工人體育場。
歌手田震站在聚光燈下,沒唱《執著》,也沒吼《風雨彩虹》,而是對著話筒,一本正經地念了一串“感謝名單”——不是歌迷、不是樂隊,而是一長串政府機關的名字:北京市委,市政委,北京市朝陽區委,區政府,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北京市朝陽區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北京市朝陽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北京市朝陽區應急管理局、北京市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北京市交管局朝陽交通支隊,北京奧林匹克中心區管理委員會,國家體育館……
臺下先是愣住,繼而爆發出哄堂大笑。笑聲里有無奈,有諷刺,更有心照不宣的共鳴。
田震最后補了一句:“沒他們‘支持’,真的很難辦啊!”
據業內人士粗略統計,一場中型以上演唱會,至少要對接8—10個政府部門,蓋章不少于15個,全流程耗時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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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震感謝的,都是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單位。
所謂行政許可設定權,就是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某些特定的活動,需要事先經行政機關批準的權力。
相當長一段時間,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夠明確,設定主體比較混亂,致使行政許可事項不斷增加,加大了經濟發展成本,甚至阻礙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妨礙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創造性和積極性。
2002年年初,行政法學者應松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的一次法制講座中曾痛陳:全國性行政審批事項最多時達4000多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審批一般也在2000項以上;程序繁瑣,效率低下,一項審批往往要經過幾十道手續;審批條件不公開,程序不透明,審批文件語焉不詳,常常搞得申請人往返奔波;此外,存在大量行政審批隨意設置現象,將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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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從源頭上解決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問題,行政許可法在立法宗旨上,開宗明義,要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明確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主要事項;二是規范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嚴格限制和減少設定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享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規章。過去曾大量設定行政許可的部門規章,被取消了設定權;對省級人民政府設定行政許可,也作了嚴格的限制。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凡是設定了行政許可的,一律無效,并予以撤銷。這對從源頭上治理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當年由于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沒有統一立法,行政許可的辦理,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有很大的差異。有些審批程序不公開、不公平,成為腐敗的溫床;有些審批程序非常繁瑣,不利于老百姓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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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備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通過,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法是繼《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頒布實施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極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這部被溫家寶總理稱為“行政機關自我革命”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單行的行政許可法(外國大多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這部法律的實施,無疑有利于打造“有限政府”、減少腐敗、方便老百姓……
行政許可法的出臺,一方面減少了行政審批,另一方面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要做到公正、公開,公布許可條件,禁止暗箱操作;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涉及機關內部幾道環節的,應當“一個窗口”對外;依法需要幾個部門許可的,要集中統一辦理,盡量減少多頭審批;決定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予許可的要說明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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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行政審批幾乎浸透我們人生的每個階段以及生活的每個角落。曾經,一些審批名目無奇不有:保姆證、模特證、玉米砍伐證等等。這其中,最著名的當數鄭州“饅頭辦”:要生產、銷售饅頭,廠家必須經過饅頭辦公室的審批,辦一個許可證要交上千元費用。后來經媒體曝光,“饅頭辦”被取消。
行政審批時間之長,更讓人匪夷所思。姜明安收集了當年媒體的一些報道:在江蘇連云港,辦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要跑18個部門,經過69個環節,蓋67個公章,辦理時間為8個月;在浙江,某企業辦理兩項國家機電產品出口許可,其中一個項目的許可辦了2年多,另一個項目辦了3年多。“像這樣的行政效率,哪個投資者能忍受?一個項目的審批要花一兩年時間,合作伙伴可能等不及了,你投下的資金可能就泡湯了。”
我們看到,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這些現象并未完全終結,但得到了很多漸進的改善。
或許從田震演唱會的感謝來看,行政許可法真的到了要修改的時候了。
2026年1月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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