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許多勞動者遇到單位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第一反應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不同的答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121號民事裁定書中明確指出:繳存住房公積金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這一裁判規則為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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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
侯某曾是沈陽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集團補繳除醫療保險以外的養老、工傷、生育、失業等四種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到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再審明確:用人單位已為侯某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其享有社會保險賬戶。因此,補繳社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關于住房公積金部分,最高法院指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爭議,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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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為什么法院不受理住房公積金爭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處理住房公積金爭議的主要法律依據。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進一步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些規定表明,征繳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法定職責。住房公積金爭議本質上是行政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通過列舉方式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幾類勞動爭議案件中,并沒有包括住房公積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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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社會保險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區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社會保險爭議。第一類是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存在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有異議。這類爭議屬于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應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第二類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一區分標準也適用于住房公積金爭議。如果單位根本沒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或者逾期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都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處理,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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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路徑:如何有效維權
當遇到單位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時,勞動者應當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如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后,單位逾期仍不繳存,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保障,而不是直接介入糾紛處理。維權時,勞動者需要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社保繳納證明等,以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及單位未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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