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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關注交通肇事罪刑事辯護)
交通肇事罪作為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過失犯罪,其認定與處罰涉及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釋及大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交叉適用,案情往往因行為人主觀心態、客觀行為、因果關系、責任劃分、逃逸情節、賠償情況等因素而變得復雜。當事人一旦涉嫌交通肇事罪,不僅面臨刑事責任追究,還可能承擔沉重的民事賠償、行政處分與社會聲譽損失。在此背景下,專業刑事律師的及時、有效介入,對于厘清案件性質、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爭取公正處理結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以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為依托,核心成員由張萬軍教授領銜,團隊帶頭人張萬軍教授深耕刑事辯護與刑法理論研究二十余年,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法學教授,長期專注于重大、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工作。團隊在交通肇事類犯罪領域積累了深厚的理論功底與大量的實務經驗,熟稔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各地裁判尺度,善于從海量案例中提煉裁判規則,制定精準辯護策略。本指南旨在結合團隊辦案經驗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庫中的權威入庫案例,系統梳理交通肇事罪的辯護要點與策略,為當事人及業界同仁提供參考。
第一部分:律師介入的必要性與團隊專業優勢
一、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復雜性與律師介入價值
交通肇事罪看似構成要件明確,但在司法實踐中,其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極易發生混淆。行為人的一個后續動作(如逃逸、碾壓、拖拽、移置被害人)、一種主觀心態的轉化(如過失向間接故意轉化)、一項特殊情節(如找人頂包、無證駕駛)都可能徹底改變案件定性,導致量刑出現天壤之別。此外,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自首與逃逸的認定、因果關系判斷、賠償諒解對量刑的影響等,均涉及專業的法律判斷與證據分析。
當事人及家屬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識,在事故發生后驚慌失措,可能做出不利陳述、錯誤應對(如不當逃逸、破壞現場、找人頂替),或在賠償談判中處于被動,錯失取得諒解、爭取從寬處罰的良機。專業刑事律師的早期介入,能夠:
指導當事人依法應對:告知其權利義務,指導配合調查、固定有利證據、避免因不當行為升級法律風險。
全面審查案件證據:對事故認定書提出專業質證意見,審查監控錄像、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證據的合法性與關聯性。
精準定性分析:基于事實與法律,對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抑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進行專業論證。
有效量刑辯護:圍繞自首、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諒解、逃逸情節等,提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見,并就是否適用緩刑進行論證。
代理民事賠償協商:協助當事人與被害方進行溝通,促成和解諒解,為刑事部分的從寬處理創造有利條件。
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在交通肇事罪辯護領域,團隊堅持“案例研判為基礎,法律適用為核心,當事人權益最大化”的辦案理念。團隊建立了完善的類案檢索與研判體系,對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院的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入庫案例進行持續跟蹤與深度分析,確保辯護觀點與最新司法裁判精神同頻共振。
二、交通肇事罪裁判規則梳理(基于入庫案例)
以下裁判要旨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每個案例均標明入庫編號,是司法實踐中認定交通肇事罪相關問題的重要參考。
(一)無罪裁判規則
無罪辯護的核心在于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或存在違法阻卻事由、責任阻卻事由。
主觀方面無過失(意外事件):行為人嚴格遵守交規,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屬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案例42 周某剛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18-1-054-001)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于行為人嚴格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2周某剛交通肇事案(同案重復強調,入庫編號:2024-18-1-054-001)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于行為人嚴格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責任不符合構罪標準:法院應對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剔除不當的責任加重情節(如逃逸推定全責),根據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客觀原因力重新劃分責任。若剔除后行為人不負主要或全部責任,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29 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入庫編號:2024-18-1-054-002)裁判要旨: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剔除特殊加重責任情節,結合其他證據,依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事故責任。剔除特殊加重責任情節后,行為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所負責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責任要件的,依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21 范某堂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5-06-1-054-001)裁判要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屬于推定責任,在認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斷。對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具有逃逸情節的,如果排除逃逸情節后行為人仍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反向理解:若排除逃逸情節后行為人不負主要責任,則可能不構罪)
行為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危險方法”:在相對封閉路段的行為,雖可能違法,但若不具有與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具體公共危險,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也未造成重大事故,則可能不構成任何犯罪。
案例9 張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宣告無罪案(入庫編號:2024-05-1-017-004)裁判要旨:在相對封閉路段駕駛機動車炫耀車技,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行為客觀上不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的,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相應犯罪論處。
(二)改變定性裁判規則
準確區分此罪與彼罪,是有效辯護的關鍵。交通肇事罪常與以下罪名發生界分:
1.交通肇事罪 vs.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核心區別在于主觀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多為間接故意),以及客觀行為的危險程度。
主觀過失定交通肇事:
案例1 胡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5-1-054-001)裁判要旨: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如果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發生法定危害結果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2 杜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5-1-054-002)裁判要旨:就主觀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行為人的罪過形式是過失,且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就客觀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一般僅實施一次撞擊行為…
案例4 周某和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2-1-054-002)裁判要旨:二者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持故意還是過失。前者明顯主觀抱有過失態度,后者主觀上則持間接或直接故意態度。
主觀故意(放任)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8 陳某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庫編號:2024-05-1-017-002)裁判要旨:行為人明知酒后駕駛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沖撞又造成了重大傷亡的行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客觀危險性相當性判斷:
案例5 張某海、王某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庫編號:2023-06-1-017-001)裁判要旨: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屬于危險犯…區分關鍵在于危險駕駛行為的危害程度是否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程度相當。
案例4 周某和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2-1-054-002)裁判要旨:危險駕駛罪的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是二者區分的關鍵。一般認為,“其他危險方法”僅限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方法,不泛指所有具備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
2.交通肇事罪 vs. 故意殺人罪
核心在于肇事后行為的主觀心態由過失轉化為殺人故意(直接或間接)。
逃逸過程中放任死亡結果發生:
案例3 陸某故意殺人案(入庫編號:2023-05-1-177-004)裁判要旨:行為人在實施交通肇事行為后,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有異物被拖拽于汽車底下,繼續駕車行駛可能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繼續駕車逃逸,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并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肇事后實施積極加害行為:
案例6 謝某某故意殺人罪案(入庫編號:2023-04-1-177-011)裁判要旨:若行為人為了逃逸實施了超出逃逸以外的加害行為,制造了新的危險,行為方式將從“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作為轉化為積極的作為,進而構成新的犯罪。
移置、隱藏被害人致其無法獲救:
案例7 周某海故意殺人案(入庫編號:2024-02-1-177-007)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將受傷被害人帶離現場拒不送醫,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治而死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案例13 趙某江等故意殺人、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5-1-177-009)裁判要旨:車輛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隱藏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交通肇事罪 vs. 危險駕駛罪
核心區別在于是否要求實害結果以及主觀內容。
案例4 周某和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2-1-054-002)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分:二者主觀內容不同,后者主觀持直接或間接故意,而前者主觀僅為過失;后者系情節犯、行為犯,不要求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前者則要求發生重大事故,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4.犯罪主體范圍
交通肇事罪主體不限于機動車駕駛人。
案例10 胡某霞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03-1-054-001)裁判要旨:行人等非交通運輸人員亦屬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11 周某剛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18-1-054-001)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實踐中通常為機動車駕駛人等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但是,行人等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亦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30 宋某、宮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06-1-054-005)裁判要旨: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車輛上路導致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的指使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車輛所有人雖不是車輛直接駕駛人員,亦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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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關注最新審判前沿)
(三)量刑情節認定規則
量刑辯護是交通肇事罪辯護的重點,涉及自首、逃逸、賠償諒解、累犯、緩刑適用等。
1.自首與逃逸的關系
二者是獨立行為,分別評價。逃逸后仍可成立自首。
案例12 王某彬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2-1-054-001)裁判要旨: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被告人,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同案例31)
案例3 陸某故意殺人案(入庫編號:2023-05-1-177-004)裁判要旨: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不構成自首。行為人雖然主動投案,但在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時避重就輕,沒有如實供述犯罪的主觀心態,隱瞞影響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實的,不屬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2.“逃逸”情節的認定
“逃逸”是核心量刑情節,認定復雜。
主觀目的:為逃避法律追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
案例12、13、14、15、16、19、20、21、22等均強調此點。
客觀行為:不限于“當即從現場逃跑”,包括離開現場、隱藏、找人頂包等。
案例13 趙某江等故意殺人、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5-1-177-009)裁判要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沒有嚴格的時間和場所的限制。
案例16 李某政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6-1-054-004)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但本人未離開現場亦能構成“逃逸”…肇事者以找人頂包的方式潛逃藏匿,導致無法及時追訴其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符合“潛逃藏匿”情形。
案例20 金某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案(入庫編號:2024-06-1-054-008)裁判要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本質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頂替駕駛員接受法律處理的頂包行為,既是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為,其行為本質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明知”的認定: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綜合判斷。
案例17 應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06-1-054-007)裁判要旨: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首先應認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
案例18 陳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6-1-054-006)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認定要以行為人明知發生或者明知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為前提…
不構成“逃逸”的情形:短暫離開不具備逃避法律追究目的。
案例22 徐某康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5-02-1-054-001)裁判要旨:事故發生后,行為人及時報警并積極搶救被害人,雖然客觀上有短暫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但主觀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交警到達之時或之前即返回事故現場的,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需嚴格符合因果關系等條件。
案例23 汪某交通肇事罪案(入庫編號:2023-06-1-054-002)裁判要旨: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被告人交通事故后有救助義務且有救助能力;二是被告人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未履行救助義務;三是被害人死亡與被告人的逃逸行為有因果關系;四是被告人的逃逸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不具有相當性。
案例24 黃某樹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06-1-054-002)裁判要旨:行為人駕駛機動車將被害人撞倒于道路中央無法動彈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來車輛二次碰撞,前后兩次碰撞共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次碰撞不阻斷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認定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4.賠償、諒解與緩刑適用
賠償諒解作為重要酌定從寬情節:
案例36 張某某故意傷害案(入庫編號:2024-04-1-179-014)裁判要旨:被害人諒解是酌定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對因犯罪造成的被害方損失能夠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的諒解,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即便沒有取得諒解,積極賠償也可作為從輕情節。
緩刑適用的限制:
案例33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6-1-054-003)裁判要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大、無真誠認罪悔罪表現的被告人,應慎重適用緩刑。
案例37 盧某朝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5-06-1-054-002)裁判要旨:對于行為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滿不久即在被吊銷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再犯交通肇事罪的,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不適用緩刑。
案例38 王某某危險駕駛案(入庫編號:2024-06-1-055-040)裁判要旨:被告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有多次道路交通違法劣跡,綜合考慮其本次犯罪的情節、前科劣跡情況等因素,評價其有再犯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不能適用緩刑。
“逃逸”情節的雙重功能:
案例34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06-1-054-006)裁判要旨: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具有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的雙重作用。未作為入罪情節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評價。
5.坦白情節的認定
案例35 奚某詞故意殺人案(入庫編號:2023-04-1-177-022)裁判要旨:坦白情節與自首情節中的如實供述一樣,允許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復,只要其在犯罪事實被公安機關掌握之前能夠如實供述,即使后面存在反復,但在一審法庭上又恢復如實供述的,可以認定為坦白。…如果被告人的坦白對于收集定案證據尤其是關鍵證據起到了重要作用,對被告人應當盡量體現從寬處罰的精神。
6.特殊情形主體與車輛
案例39 孫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6-1-054-010)裁判要旨:叉車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事故,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40 張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3-06-1-054-007)裁判要旨:無駕駛資格(包括吊銷、暫扣、準駕不符等)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41 曹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06-1-054-001)裁判要旨:施工單位未封閉施工路段,該路段仍屬于“道路”,發生事故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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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辦公場所附近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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