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號:
有效性:
發布單位:
浙江住建廳
生成日期:
2025-12-29
文號:
省住建廳
主題分類: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 12- 31 04: 59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防范遏制群死群傷安全事故,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93 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的通知》(建質規〔2025〕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 的通知》(建辦質〔2021〕4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清單(試行)> 的通知》(建辦質〔2024〕63號)等有關條例、規章、辦法、標準,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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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46頁)
發布日期: 2025- 12- 31 05: 06
為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領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機制,防范遏制各類群死群傷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分布廣,環節多,作業技術復雜,風險高度集中,一旦管控失守極易引發連鎖反應,導致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2018年,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印發《關于實施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并于近年陸續印發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清單(試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等系列配套文件。
目前,我省各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不同程度存在責任體系不健全、專家論證制度不完善、信息化管理作用發揮不充分、風險辨識管控不精準等問題。制定《實施細則》,對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37號令等規定、強化源頭風險管控、落實施工過程防范措施、穩控安全生產形勢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十一部分四十二條,主要內容是總體要求、危大工程范圍、前期保障、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現場安全管理、監測、驗收、信息化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與國家相關規定相比,我省《實施細則》主要特點在于:
(一)補充危大工程范圍,提升風險辨識能力。
經研判分析我省近年來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常見重大隱患情形,《實施細則》在住房城鄉建設部31號文明確的危大工程范圍基礎上,于第二部分(危大工程范圍)和附件1、2中對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進行了補充完善,其中,危大工程范圍新增4項,修改完善2項;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新增12項,修改完善3項。具體增改內容詳見附件。
(二)風險管控前移,壓實各方責任。
《實施細則》在第三部分(前期保障)中增設了對建設和設計單位的責任要求。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結合項目危大工程清單,開展風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二是要求設計單位就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事項向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并做好書面記錄。
(三)嚴格方案編審,完善論證制度。
《實施細則》在第四、五部分(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中進一步規范了施工方案編審和專家論證管理要求。一是規定聯合體承包工程的危大專項方案應當由聯合體成員單位共同編制,由聯合體成員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加蓋各自單位公章。同時,對未委托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要求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并蓋章。二是強化專項施工方案針對性和指導性,明確了專項施工方案在工程概況、編制依據、施工計劃、施工工藝技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驗收要求、應急處置措施、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等方面的必要內容。三是完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論證制度,增加了專家預審條款和專家權利義務條款,明確了論證會的參會人員和召開地點要求,規定了專家論證的基本流程和必審內容,并增設對專家工作年限、年齡、技術職稱和無被處罰記錄等方面的要求。
(四)規范現場管理,提升本質安全。
針對現場施工環節,《實施細則》在第六至八部分(現場安全管理、監測、驗收)對施工、監測、人員管理、驗收等進行了詳盡規定。一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及時消除危大工程施工隱患。二是要求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施前,由施工單位對前期管理程序及環境、人員、設施設備等保障措施準備情況進行施工條件驗收,并明確了驗收的程序和人員。三是明確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必備內容,要求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同時,要求由專業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總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應當參與分包單位組織的方案交底。四是設置了“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六種具體情形,有利于工程參建單位精準排查重大事故隱患,也為主管部門日常檢查構建了相對統一的監督執法標準。五是補齊施工監測管理漏洞,明確“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自我施工監測的,施工單位具能力的可自我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監測。”
(五)強化線上管理,推進智慧賦能。
今年10月,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浙里建”系統全面上線危大工程管理模塊,《實施細則》在第九部分(信息化管理)新增了對危大工程開展信息化動態管理的條款。一是要求施工、監理單位應用“浙里建”系統,做好危大工程清單登記、方案審核審查、論證、交底、實施、檢查、驗收等環節管理,通過系統留痕與信息穿透,壓實各環節主體責任。二是要求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運用“浙里建”系統,做好監督項目危大工程相關數據信息采集匯總,實施監測預警、監督檢查、隱患整改、行政處罰等全過程信息化監管,將分散的線下環節串聯為可追溯、可預警的完整數據鏈條,實現從“人防”到“技防”的監管模式升級。
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增改內容
《實施細則》在《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所規定的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基礎上,進行了以下增改:
一、危大工程范圍增改內容
一是在“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類別中新增“施工現場2臺(或以上)塔式起重機存在相互干擾的作業工程”。
二是在“其他”類別中新增“凍結法施工的地下工程”、“使用自行走式的各類樁機施工的樁基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定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三是將“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類別中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修改為“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含頂升和降節)”。
四是將“其他”類別中的“水下作業工程”修改為“水上作業平臺、水下作業工程、圍堰工程”。
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增改內容
一是在“深基坑工程”類別中新增“開挖深度超過3m未超過5 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是在“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類別中新增“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搭設高度16m及以上,或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架體內設有寬度兩跨及以上施工通道的支撐架”。
三是在“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類別中新增“內爬式、外掛式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程(含頂升和降節)”、“采用非常規安裝方式或不能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安裝的塔式起重機及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工程(含頂升和降節)”、“塔式起重機空中調整起重臂長度”。
四是在“腳手架工程”類別中新增“特殊的高處作業吊籃工程:用于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幕墻安裝工程的吊籃工程;用于施工高度80m及以上的外立面的涂刷、整修、燈光安裝等工程的吊籃工程;特殊安裝形式和加設副籃的吊籃工程”、“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載大于2.0kN/㎡的落地式操作平臺;懸挑長度大于5m,或均布荷載大于5.5kN/㎡,集中荷載大于15kN的懸挑式卸料平臺”。
五是在“其他”類別中新增“凍結法施工的地下工程”、“橋梁換索、換墩等工程”“使用總裝高度超過使用說明書參數,或超過30m,或置頂動力頭數量超過2個的自行走式樁機施工的樁基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定為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六是將“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類別中“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修改為“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或層高超過3.3m可調鋼支撐模板工程”。
七是將“腳手架工程”類別中“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修改為“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搭設高度18m 及以上的拉桿式懸挑腳手架”。
八是將“其他”類別中“水下作業工程”修改為“水下作業工程、水深10m及以上的圍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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