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員工節假日嫖娼被處罰隱瞞7年后被單位發現并辭退一事引發關注和討論。
1月5日,記者梳理發現,因為嫖娼遭受處罰被單位開除的事件并不鮮見,此前媒體曾報道過多起案例,比如一男子因嫖娼被拘10天后遭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另外復旦研究生嫖娼被學校開除事件也曾引發廣泛關注。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和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告訴記者,嫖娼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并非單純的“私德問題”,而是具有明確法律定性的行政違法行為。當該行為被依法納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范圍,并足以動搖勞動關系所依賴的信任基礎時,即便行為發生在節假日、屬于個人時間,甚至在多年后才被單位發現,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仍應受到法律支持。
員工嫖娼被處罰 隱瞞7年后被單位發現并辭退
據上海市總工會發布的消息,2005年,周某與山東濟寧某銀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若違反原告規章制度,原告可解除勞動合同。
銀行先后通過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2010年版)》《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2014年版)》,均明確參與嫖娼行為予以辭退或開除處分,且2014年版辦法規定“實施前發生的違規行為尚未處理的適用本辦法”,并下發文件,組織全行員工學習上述辦法。
2011年9月的一個假期,周某因嫖娼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周某未將此事告知所在銀行。
2017年,銀行在內部員工涉嫌賭博問題專項整治中查實周某的嫖娼違規記錄,同年銀行就辭退周某事宜征求工會意見,工會建議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作出《關于對周某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依據2014年版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對周某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周某不服辭退決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年,銀行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涉案兩份員工違規處理辦法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符合法律規定,可作為審理依據。此外,周某的嫖娼行為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明顯違反銀行規章制度,屬于嚴重違規情形。銀行遲至2017年處理系因周某刻意隱瞞,并非銀行自身過錯,且銀行在作出解除決定前已履行征求工會意見的法定程序,程序合規。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銀行作出的辭退決定合法有效,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于2017年11月9日解除。
周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周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周某不服,向高院提出再審。
周某認為,銀行將嫖娼行為納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范的行為僅屬于管理性規范,無權依該行為對員工作出辭退處理。銀行作出的辭退周某的決定,程序嚴重違法。
高院認為,周某嫖娼行為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此類情形可隨時解除合同。同時,銀行已組織規章制度學習,周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未參加過學習。銀行在發現違法行為后處理合法,由于周某隱瞞自己的違法行為,銀行無義務參照民事訴訟時效和行政處罰期限的規定。最終高院駁回周某再審申請。
因嫖娼遭受處罰被單位開除事件 此前曾有類似案例
記者梳理發現,因為嫖娼遭受處罰被單位開除的事件并不鮮見,此前媒體曾報道過多起案例。
譬如,據環球網報道,2021年2月3日,邵某因嫖娼被拘10天,其間給母親打電話,讓她向公司打電話請假。2021年2月10日,公司以連續多日無故缺勤為由,認定邵某曠工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年限11年,賠償14萬元,未獲支持后訴至法院。
邵某稱其工作期間突然被拘無法提前請假,并用唯一的通話機會通過母親向公司請假。公司稱,邵某母親致電請假時未告知請假原因和天數,管理人員明確答復不能電話請假。公司還稱,在勞動仲裁時才得知邵某因嫖娼被拘,開除邵某經過工會的同意。
一審法院認為,員工請假不是簡單告知公司,且用人單位決定是否準假,有一定自主決定權。公司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審判決不支持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邵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律師說法:嫖娼是有明確法律定性的行政違法行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嫖娼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并非單純的“私德問題”,而是具有明確法律定性的行政違法行為。當該行為被依法納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范圍,并足以動搖勞動關系所依賴的信任基礎時,即便行為發生在節假日、屬于個人時間,甚至在多年后才被單位發現,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仍應受到法律支持。
劉凱表示,從具體法律規定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該規定清晰表明,嫖娼行為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其違法屬性并不因發生時間、地點或是否“私人行為”而改變。
劉凱表示,在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容易產生一個誤解,即“行政處罰已經執行完畢,是否意味著法律后果已經徹底終結”。對此,需要作出區分理解:從公法層面看,行政處罰一經作出并執行完畢,原則上不再就同一違法事實重復給予行政處罰,體現的是“一事不二罰”原則。但從私法及勞動用工管理層面看,行政處罰所確認的違法事實,可以依法作為用人單位內部處分乃至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基礎。二者在調整對象、法律性質及目的上均不相同,并不構成重復處罰。正是基于這一制度區分,本案中銀行依據員工嫖娼的既有行政處罰事實,結合已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規章制度,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劉凱表示,需要強調的是,這起案件的裁判邏輯,并非對員工個人道德的價值評判,而是一種制度層面的合規審查。銀行并非因為“行為不體面”或道德瑕疵而作出辭退決定,而是基于該行為已經:一是被國家法律明確認定為違法;二是被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明確列為嚴重違規行為;三是實質性觸及金融機構對員工合規性、誠信義務和職業聲譽的基本要求。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所保護的是用人單位依法行使合規管理權與對勞動關系信任基礎作出判斷的正當權利。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表示,法律層面,探討的不是因嫖娼行為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是否違法,而是當嫖娼行為被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列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后,因員工有嫖娼行為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本案中,銀行的單方解除行為合法合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解除行為是否違法主要看兩方面:一是是否滿足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二看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滿足條件且程序合法,則不構成違法解除。
楊曉表示,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分別對過失性解除、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三種單方解除條件做了明確規定,即滿足以上法條所列情形之一就符合單方解除條件。本案中,銀行適用的是第39條所列六種情形中的第二種,“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法院審理查明,銀行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程序合法,內容也不違法,即規章制度具有有效性。周某的行為滿足銀行單方解除的法定條件。
楊曉表示,在程序層面,披露信息來看,銀行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了工會意見,不存在程序違法。至2017年才做出處理是因周某隱瞞行為,非銀行責任所致。銀行對周某的勞動合同解除是合法的。用人單位規定嚴重違規行為是可對員工進行日常品行方面的規范,案例中銀行的相關規定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也符合企業意思自治,經民意通過并公示告知后,應當被遵守。這也是周某違背公序良俗、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應當承擔的對應代價。
來源:紅星新聞、中國新聞周刊
一審:譚好
二審:陳佳婧
三審:周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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