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書(草案)
控告人:[康強],男,[1960年01月11日),漢族,退休人員,住[武漢市洪山區徐東大街徐東一路銀夏公寓一棟二門702號],公民身份號碼:[420106196001114819]
被控告人1:王葵,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官,涉(2024)鄂0106民初150870號案件
被控告人2:李斌成,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涉(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件
被控告人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涉(2025)鄂民終617號案件的法官曾誠],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單位1: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司注冊地址]
被控告單位2:武漢市武昌區衛生健康局,住所地[該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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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被控告單位3: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住所地[醫院地址]
被控告單位4:東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司注冊地址]
控告請求
1. 請求依法立案偵查被控告人王葵李斌成、[省高院法曾誠]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徇私枉法、濫用職權、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犯罪行為;
2. 請求依法立案偵查被控告單位眾誠車險、武昌區衛健局、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東吳物業偽造證據、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犯罪行為;
3. 請求依法認定(2024)鄂0106民初150870號、(2025)鄂01民終2010號、(2025)鄂民終617號民事判決書因采信非法證據、程序嚴重違法而無效;
4. 請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責令被控告單位賠償控告人因此遭受的累計五萬的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一、 被控告單位惡意偽造證據,制造虛假案件基礎
1. 眾誠車險偽造關鍵證據:在涉康強相關保險理賠案件中,眾誠車險(系司機李銳祥投保單位)明知自身存在偽造證據的不良記錄,仍虛構康強“并不開發票,就是騙保。不認可康強的掛號費,交通費,處方病歷。虛構康強住院花費數萬元”的事實。該證據無合法司法鑒定支撐——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明確表示,以康強身份證查詢無任何司法鑒定記錄,且司法鑒定需具備編號、資質證明、鑒定人簽名三大核心要素,案涉所謂“醫療花費證據”完全缺失上述要件。
2. 武昌區衛健局、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配合造假:武昌區衛健局在無真實醫療數據支撐的情況下,牽強援引對應數萬元金額的賠償條款,違規作出“支持賠償”相關認定;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對上述行政行為進行所謂“醫學包裝”,違背醫療事實出具不實材料,二者共同幫助眾誠車險強化非法證據效力。
3. 東吳物業偽造事實規避責任:東吳物業在2025民初。這個武昌法院24007號。你老是搞不出案件中虛構“康強尾隨學生進入封閉區”“康強未持有任何有效證件”“未強行驅離康強”等虛假陳述,而公安機關已查實東吳物業存在強行驅離康強的行為,其偽造證據的行為已嚴重干擾司法公正。
二、 司法鑒定機構明確拒絕鑒定,非法證據屬性已無爭議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曾委托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創傷挫傷程度”進行鑒定,該中心以“現有世界最先進設備亦無法檢測出挫傷程度,無法完成鑒定”為由明確拒絕。此事實足以證明,眾誠車險等提交的所謂“醫療損失證據”缺乏科學依據,屬于絕對非法證據,依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洪山區檢察院也說,嗯,你查不到康強的醫醫學司法鑒定呢,那沒有啊。
三、 三級法院法官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徇私枉法采信非法證據
1. 武昌區法院王葵程序違法、拒不質證:在(2024)鄂0106民初150870號案件審理中,法官王奎對控告人提出的“案涉證據系非法偽造”的抗辯理由置之不理,未組織對核心證據進行法庭質證,徑行采信無效證據作出判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質證的強制性規定,構成程序嚴重違法。另,王葵在案件審理后期,未圍繞爭議焦點調查,反而調取康強“最后兩個月在十家醫院看病的記錄”,意圖尋找所謂“醫鬧證據”,偏離案件審理核心,濫用審判職權。
2. 武漢市中院李斌成回避核心爭議、枉法裁判:在(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件審理中,法官李賓成無視案涉核心證據系非法偽造的關鍵事實,故意回避“證據合法性”爭議焦點,錯誤將“擴散問題”認定為案件核心爭議;對于控告人提交的、法庭調查證據,李賓成以“與本案無關”為由拒絕審查,黎明審法官,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王長健,康強都主張調解。最后是李明成法官頂不住壓力,嗯,過了四個月送來判決書,到時候頂不住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的壓力。徑行維持一審錯誤判決,其行為明顯違背審判職責。
3. 湖北省高院相關法官盲從枉法、背書非法判決:在(2025)鄂民終617號案件審理中,相關法官未對一、二審判決中程序違法、采信非法證據的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在無合法證據支撐的情況下,維持一、二審錯誤判決,屬于典型的“盲從枉法”,其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四、 相關行政機關通報、法律文書可佐證控告事實,本案具備刑事立案條件
1.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2024年通報已專門批評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違規醫療行為,且該院已就此整改,足以印證案涉“醫學包裝材料”系虛假材料;
2. 湖北銀保監局2025年1779號金融投訴告知書明確鼓勵控告人通過訴訟維權,認可了控告人主張的合理性;
3. 交通大隊相關裁決書、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調解書均判定康強勝訴,與三級法院案涉判決結果相互矛盾,足以證明案涉判決確系錯誤判決。
綜上,被控告單位眾誠車險等偽造證據、妨害作證,被控告人王奎等法官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之規定。為維護控告人合法權益,捍衛司法公正,特向貴機關提出控告,請依法立案偵查!
此致
[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湖北省公安廳]
控告人(簽名并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清單
1. (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2025)鄂01民終2010號、(2025)鄂民終617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
2. 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拒絕鑒定的書面說明;
3. 湖北省衛健委2024年第3號通報、湖北銀保監局2025年1779號告知書復印件;
4. 交通大隊裁決書、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調解書復印件;
5. 公安機關查實的“東吳物業強行驅離”相關證據材料監控視頻;
6. 控告人身份證復印件;
7. 其他能夠證明本案事實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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