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 Policy Blog
![]()
推薦語
大規模武裝沖突往往摧毀維系平民生活的系統,使民眾喪失基本服務或無法獲取基本物資。國際人道法明確規定各國應預見此類人道需求,確保中立救援能迅速安全地抵達受影響社區。然而從海關障礙到限制性監管框架,許多阻礙救生援助的壁壘并非源于沖突本身,而是源于和平時期的政策選擇。
本篇是 “在大規模沖突中遵守國際人道法”系列文章中的一篇。在本文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顧問艾倫·波利辛斯基探討了各國如何主動調整法律、行政和后勤體系,使之在危機時刻能夠促進而非阻礙人道救援。她強調履行國際人道法義務需要提前準備——從放寬進口限制到確保郵政和海關豁免——以便沖突爆發時,援助能避免不必要的延誤而順利開展。
在大規模沖突中遵守國際人道法:
各國應如何做好準備以允許并協助人道救濟的運送?
![]()
無論采取何種措施來降低大規模武裝沖突中的人道代價,平民的基本服務和維持日常所需的基本物資供應往往仍被切斷。尤其在人口稠密地區,事實表明他們承受著最沉重的苦難。
正如伊莎貝爾·加利諾和西爾萬·維特在中所指出的,各國必須預先采取措施以履行其國際人道法義務,包括為減輕戰爭必然帶來的人道代價做好準備。《日內瓦公約》,特別是關于保護平民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為應對此類苦難制定了一系列中立人道救濟條款。本文借鑒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近期更新的《日內瓦第四公約評注》中的部分內容,探討各國如何做好準備以允許并協助人道援助的運送。
![]()
國家在人道救濟方面承擔哪些義務?
盡管像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這樣的公正人道組織可以在國際和非國際武裝沖突中代表受影響人群提供服務,但沖突各方都對滿足其控制下民眾的需求負有首要責任。同意公正人道組織開展人道行動,是滿足這些需求的一種途徑。
在一國無法或不愿滿足這些需求的情況下,其有義務接受由公正人道組織提出的人道救援提議,且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絕給予同意。對于被占領土而言,這一點尤為明確,《第四日內瓦公約》第59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即使非武裝沖突當事國,在行使控制權的前提下,也必須允許僅供平民使用或運往被占領土的基本物資通過其領土中轉。
一旦一方接受了服務提議,即有義務允許并協助人道救濟的快速、無阻通行,但保留有限權利采取管控措施,例如搜查救濟物資、限制救濟的運送時間和路線、要求運送由公正人道組織監督。軍事必要性可作為規范人道準入的依據,但不得無限期阻礙人道行動,正如國際法院在2025年10月22日發布的咨詢意見中所重申:基于軍事必要性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須具有臨時性且僅局限于特定地域。
協助救濟行動不僅限于不加以干預,還需采取積極措施確保相關法律和監管框架不會不必要地阻礙人道努力。這包括:確保基礎設施適宜運送物資;提供運輸渠道;消除或簡化簽證或其他移民事務、進出口問題和實地考察審批等行政障礙;并保障國家或組織實施救濟計劃所需的特權與豁免。
![]()
正如以往武裝沖突所示,過度延遲必要人道救援的運送會導致生活條件惡化,最終引發營養不良、疾病蔓延和不必要的死亡,造成毀滅性后果。兒童為此付出的代價尤為沉重,他們不僅面臨基本需求得不到滿足的危險,更承受著長期成長發育受阻的威脅。各國可以,也應當提前做好準備,以便在需要時能夠允許并協助開展公正的人道救援。首要之務是審慎評估哪些人員和物資流動限制可予放寬,從而使人道救援更快抵達預期受益人。
為此,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近日呼吁“所有國家簡化程序、頒發可預期的授權,并在制裁和反恐框架中采取人道豁免”。關于反恐及其他制裁機制中設立人道豁免的必要性,已有諸多論述,此處無需贅述。但各國在和平時期可制定其他法律便利措施,以確保人道救援能快速高效地抵達預期受益人。
減少人道物資進出口行政障礙
國際人道法中存在若干具體條款要求為人道物資的進口提供便利。例如,《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運往被占領土的救濟物資應免除“一切費用、稅款或關稅,除非這些費用、稅款或關稅對該領土的經濟利益確有必要”。針對戰俘和被拘禁者的人道救濟物資也應享受類似的稅費豁免。
從邏輯上講,這些豁免應擴展至所有對未參與或已不再參與敵對行動者的救濟,以為此類救濟的自由通行提供便利。關稅或進口稅即“由海關當局對跨境貨物征收的稅款”。包括關稅和其他費用在內的進口稅費豁免,涵蓋了通常適用的更為廣泛的各類稅收、規費和關稅,不論其具體名稱為何。
聯合國大會多次呼吁各國對人道救濟“避免征稅和施加不合理的財政負擔”。許多國家已將人道援助進口免稅條款納入本國立法、海關法規和政策,有時還會在區域層面安排合作。進口稅豁免同樣體現在1990年《關于貨物暫準進口的公約》、1996年《聯合國人道援助海關便利化示范協定》以及1999年修訂后的《京都公約》中。實踐中,各國通常不對僅經其領土過境的救援物資征收關稅。
和平時期還存在其他類型的限制措施,各國應確保人道救援人員、設備和物資能夠自由流動——例如,民眾急需的藥品可能屬于管制物品。進出口限制應具備一定靈活性,以便這些藥品能及時送達有需要的人群。在適用情況下,對人道救援所需其他物資的出口限制也應予以放寬。
![]()
國際人道法規定人道救援人員享有行動自由,但可因迫切的軍事需要而受到限制。相應地,應放寬移民限制,使他們能夠安全抵達受影響社區。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制定的《法律與災害防備清單》雖非針對武裝沖突情境,但可為促進人道救援的進一步措施提供參考。
《日內瓦公約》保護人員收發的部分個人救濟包裹及信函通過郵寄方式寄送。與進口稅豁免類似,《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寄往或寄自平民被拘禁者、戰俘、國家信息局及中央尋人局(CTA)的任何郵件均免繳郵費。《萬國郵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了相應豁免條款,其規章則詳細說明了實施辦法,包括對萬國郵政聯盟成員的責任豁免以及免郵物品的標記要求。
不論郵政服務是公營還是私營,這一義務均適用。各國必須確保運營商不收取費用,并可自行決定補償方式,包括針對多國轉運郵件的預先安排(雙邊或區域層面)。
在不影響《萬國郵政公約》及其規章所載任何可適用報酬規定的前提下,郵政運營商是否為履行上述義務而獲得其他財務補償,應由國家層面作出決定。各國應提前做好準備以確保履行其義務,包括在郵件需經由多個國家領土轉運時需落實相關安排,例如促進此類郵件通行的雙邊或區域協議。
落實保護措施
在建立適當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后,當局需確保其在實踐中得以適用,包括培訓相關海關及邊境人員如何對待人道救援物資與救援人員。同時應確保必要溝通渠道暢通。為此,世界海關組織發布了支持人道工作的推薦做法,其中包括“在人道合作伙伴與參與進口流程的政府機構間建立有效溝通渠道”。
各國還可考慮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或聯合國機構等國際組織協商簽訂協議,授予其特權與豁免權,包括免除關稅和海關限制,并提供其他便利措施,以幫助其快速高效地運送救生援助。
各國在呼吁更善意地解釋和適用國際人道法的同時,也應考慮在大規模武裝沖突發生時,使這種遵守成為可能的具體措施。
當援助需求最為迫切時,安排其運輸和交付——尤其是跨境——的難度便呈指數級增長。若各國能在和平時期采取上述措施,履行其義務將容易得多:旨在規范進口或保障藥品及醫療設備的法律與行政體系,也必須確保救援物資及救援人員能夠快速通行,從而保護受武裝沖突影響社區的生命、尊嚴和社會結構。
![]()
Law & Policy Blog
本文作者:
![]()
埃倫·波莉欽斯基
Ellen Policinski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顧問
免責聲明
雖然本博客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辦,但除非特別指出,不應以任何方式將其解讀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立場,其內容也不構成委員會的官方政策或信條。
01
●人道法與政策博客 | 在大規模沖突中遵守國際人道法:關鍵準備措施
02
●問答 | 國際人道法與無人機在武裝沖突中的使用
03
●2025,我們在阿富汗都做了什么?
04
●人道之光,點亮未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東亞地區代表處年度要事盤點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