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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王偉/文
高質量開展城市更新已經成為建設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的重要抓手。但是傳統更新模式中,政府、企業、居民始終陷入“多元博弈”的困局: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卻面臨財政壓力,企業聚焦短期開發利潤而忽視長期運營,居民堅守個體權益卻難以參與決策,三者目標割裂。如何打破這一困局?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以“股權共生”為核心邏輯,構建“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居民共治”的協同平臺,整合政府、企業和居民的資源與利益,將多方博弈轉化為協同合力,為城市更新注入可持續發展動力。
一、從“博弈”到“共生”: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的內涵重構
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是指在城市更新項目全生命周期中,以“城市更新協同平臺”為核心載體,政府、企業、居民等多元主體通過資金、土地、房產、技術、政策等要素作價入股,形成“利益共享、決策共商、風險共擔”的共同體。平臺作為連接各方的中樞,承擔項目的策劃、融資、建設、運營等職能,各主體依據股權比例參與收益分配、行使決策權利,共擔分險。這種模式將分散的利益訴求轉化為協同發展的合力,既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又激發市場活力與居民主動性。
(一)核心要素
1. 多元主體的角色重構
政府從“主導者”轉變為“引導者+股東”。作為引導者,政府負責制定城市更新規劃、出臺配套政策、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與公共服務設施底線;作為股東,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存量公房產權或財政專項資金作價入股,通過平臺行使表決權,確保項目符合城市發展戰略,同時通過股權收益反哺城市建設資金。
企業從“開發者”轉變為“運營者+合作者”。企業(包括開發企業、運營商、金融機構等)以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入股,承擔項目的具體開發建設與長期運營任務。企業的收益不僅來自短期開發利潤,更來自長期運營分紅,倒逼其從“快周轉”轉向“精運營”。
居民從“被動接受者”轉變為“股東+參與者”。居民以私有房產、宅基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股權入股,通過平臺參與項目規劃、運營等決策。除了傳統的拆遷補償,居民還能通過股權分紅、物業增值獲得持續收益。
2.股權運作的動態平衡
股權分配的彈性機制:股權比例可根據要素價值與項目階段動態調整。初期,政府以土地入股占比可適當提高(如30%~40%),保障公共設施優先落地;企業以啟動資金入股占比40%~50%;居民以房產入股占比10%~20%。項目運營階段,若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提升資產價值,可通過“超額利潤分紅權”適度提高其收益比例;若政府追加公共服務投入,可相應增持股權。
收益分配的分層邏輯:平臺收益分為基礎收益與增值收益。基礎收益(如租金、物業費)優先用于覆蓋運營成本與債務償還,剩余部分按股權比例分配;增值收益則在提取20%~30%作為平臺發展基金后,再由各股東分配。
風險分擔的責任邊界:政策風險(如規劃調整導致容積率下降)主要由政府通過政策補償化解;市場風險由企業承擔主要責任,通過優化運營策略彌補;居民則主要承擔房產入股后的短期流動性風險,但可通過平臺的“股權流轉機制”(如內部轉讓、回購條款)降低損失。
(二)與傳統模式的本質差異
傳統城市更新中,政府通過行政命令劃定更新范圍,企業通過競拍獲取開發權,居民則被動接受補償標準,三者目標割裂。而股權型模式通過“城市更新協同平臺”將三方綁定為利益共同體,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有底線、企業盈利有空間、居民收益有增長”的平衡。
1.利益分配格局:傳統城市更新模式下,利益分配往往側重于開發商或政府。而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構建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通過股權紐帶將各方利益緊密相連,居民作為股東可直接參與收益分配,權益得到更好保障。
2.參與主體角色:傳統模式中,政府主要負責政策制定與監管,開發商主導項目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居民多處于被動接受地位。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中,政府、企業和居民都是重要參與主體,各自發揮獨特優勢,共同參與項目全生命周期。
3.資金籌集方式:傳統城市更新項目資金主要依賴銀行貸款、開發商自有資金等,融資渠道相對單一。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通過股權融資,吸引政府、企業、居民等多方資金投入城市更新協同平臺,拓寬了資金籌集渠道,增強了資金穩定性與抗風險能力。
二、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的框架構建與路徑設計
(一)框架構建
1.平臺組織架構。城市更新協同平臺作為項目實施的核心主體,由政府、企業、居民等各方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構建治理結構,設立股東會、協調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等機構。股東會是平臺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平臺重大事項;協調委員會負責日常經營決策與跨主體溝通;監督委員會對平臺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保障股東權益。重大投資決策需股東會審議通過,但涉及公共利益調整的事項,政府擁有一票否決權。
城市更新協同平臺需組建專業團隊,包括規劃設計團隊、工程建設團隊、運營管理團隊、財務團隊等。規劃設計團隊依據項目定位與需求,制定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方案;工程建設團隊嚴格按照工程質量標準與進度要求施工;運營管理團隊負責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維護,制定運營策略,提升運營效益;財務團隊負責財務管理與資金運作,保障資金安全與有效利用。
2.資源整合與協同機制。政府提供土地資源、政策支持與公共服務保障,例如利用政策優勢,為項目爭取稅收優惠;企業投入資金、技術與運營管理經驗;居民提供房產、土地使用權等。通過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項目的高效運作。
各參與主體建立緊密的協同合作機制,加強溝通與協調。政府在政策制定、規劃審批、項目監管等方面給予支持與指導;企業在項目開發、建設與運營中,發揮專業優勢,與政府和居民保持密切溝通,及時解決問題;居民積極參與項目決策與監督,提供建議與意見,配合項目實施。
(二)路徑設計
1.項目策劃與立項
需求調研: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與專業機構,對城市更新區域進行深入調研,了解居民生活狀況、需求與意見,分析區域現狀、問題與發展潛力,為項目策劃提供依據。
項目策劃:依據需求調研結果,結合城市總體規劃與發展戰略,制定城市更新項目策劃方案,包括項目目標定位、功能布局、更新方式、投資估算、收益預測、實施計劃等內容。
項目立項:項目策劃方案經專家論證與政府審批通過后,正式立項。政府發布項目招商信息,吸引有實力的企業與居民參與項目。
2.股權合作與平臺設立
合作伙伴選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具有豐富經驗、資金實力與良好信譽的企業作為合作伙伴。同時,鼓勵居民以集體或個人形式參與項目,與企業和政府共同組建城市更新協同平臺。
股權談判與確定:政府、企業和居民就股權比例、出資方式、收益分配、風險分擔等事項進行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股權合作協議。根據協議,各方按約定出資方式與時間,共同出資設立城市更新協同平臺。
平臺治理結構搭建:城市更新協同平臺成立后,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搭建治理結構,制定平臺章程,明確股東會、協調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和運營團隊的職責與權限,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與決策機制。
3.項目融資與建設
項目融資:城市更新協同平臺通過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項目資金。股權融資包括吸引新股東入股、原有股東增資擴股等;債權融資包括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同時,積極爭取政府的財政補貼、專項債券等資金支持。
項目建設:城市更新協同平臺委托專業規劃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規劃設計,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與經驗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方案與工程質量標準施工,確保項目按時按質完成。
4.項目運營與管理
運營管理模式選擇:項目建成后,根據項目功能定位與特點,選擇合適的運營管理模式,可由城市更新協同平臺自行運營管理,也可委托專業運營管理公司進行運營管理。
項目運營策略制定:運營管理團隊制定科學的運營策略,包括市場定位、營銷策略、服務策略等。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優化運營流程、開展多元化經營等方式,提高項目運營效益與市場競爭力,如通過舉辦主題活動、優化商戶組合等營銷策略,提升商業項目的人氣與銷售額。
收益分配與再投資:城市更新協同平臺按照股權比例對項目收益進行分配。同時,為確保項目可持續發展,合理安排部分收益用于項目再投資,用于設施維護、升級改造等。
股權流轉與退出機制:居民因遷居需退出的,可在平臺內部轉讓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居民),或由平臺按當前估值回購(扣除5%手續費);企業在項目盈利且完成公共配套承諾后,可通過股權轉讓退出,但需保留10%股權至項目運營滿10年,防止短期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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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的機制保障
(一)政策法規保障
政府應制定一系列支持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的政策文件,明確股權合作的方式、流程、監管要求等。例如,出臺關于城市更新項目股權融資的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支持項目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籌集資金;制定關于居民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入股城市更新項目的政策,規范入股流程和權益保障措施。
完善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土地、建設、稅收等政策。在規劃方面,給予項目一定的規劃靈活性,滿足項目功能調整和優化的需求;在土地政策方面,簡化土地出讓手續,保障項目用地需求;在建設政策方面,優化建設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建設效率;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項目一定的稅收優惠,降低項目成本。
加快制定和完善城市更新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制定《城市更新法》,對城市更新的定義、范圍、主體、程序、權益保障等進行明確規定;完善《公司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股權型城市更新項目中的股權合作、資產處置等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糾紛解決機制,當項目各方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糾紛時,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加強司法部門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金融支持保障
1.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機構應根據股權型城市更新項目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例如,開發股權質押貸款、項目收益債券、城市更新基金等金融產品。股權質押貸款可以為項目公司股東提供融資支持,解決其資金周轉問題;項目收益債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籌集項目建設和運營資金,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城市更新基金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項目,整合各方資源,提高項目的融資能力。
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包括項目融資咨詢、財務顧問、資金監管等。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方案設計、資金運作管理等服務,幫助項目公司合理安排資金,降低融資成本和風險。
2.建立金融合作機制。政府應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建立金融合作機制。例如,成立城市更新金融服務平臺,搭建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橋梁,促進信息共享和項目對接。政府通過金融服務平臺,向金融機構推薦優質的城市更新項目,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情況提供相應的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之間開展合作,共同為城市更新項目提供融資支持。例如,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聯合為項目提供綜合性的金融服務,通過銀團貸款、資產證券化、保險資金參與等方式,滿足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
(三)監督管理保障
1.加強項目全過程監管。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股權型城市更新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包括項目策劃、立項、股權合作、融資、建設、運營等各個環節。建立健全項目監管制度,明確監管職責和流程,確保項目依法依規實施。在項目策劃和立項階段,加強對項目方案的審核,確保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滿足公共利益需求;在股權合作階段,監督股權合作協議的簽訂和履行,保障各方股東的權益;在融資階段,加強對融資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用于項目建設和運營,防止資金挪用;在建設階段,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管,確保項目按時按質完成;在運營階段,加強對項目運營效益和服務質量的監管,保障居民和投資者的利益。
2.建立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機制。建立項目信息公開制度,項目公司應定期向政府部門、股東和社會公眾公開項目的進展情況、財務狀況、收益分配等信息,提高項目的透明度。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及時發布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鼓勵公眾參與項目監督,建立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居民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電話、郵件、座談會等方式,對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部門和項目公司應及時予以回應和處理。同時,建立公眾監督獎勵機制,對積極參與項目監督并提出有效意見和建議的公眾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人才培養保障
高校和職業院校應加強與城市更新相關的專業建設,開設城市更新、城市運營管理、房地產開發、金融投資等相關專業課程,培養適應股權型城市更新模式需求的專業人才。通過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方式,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企業和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在職人員的培訓,定期組織開展城市更新業務培訓、研討會等活動,邀請行業專家和學者進行授課和交流,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政府和企業應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國內外優秀的城市更新專業人才。例如,提供住房補貼、子女教育優惠、稅收優惠等,為人才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企業應建立健全人才激勵機制,通過薪酬激勵、股權激勵、職業發展規劃等方式,留住優秀人才。為人才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晉升機會,激發人才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從“多元博弈”到“股權共生”,不僅是模式的升級,更是城市更新文明的進階。股權型模式的核心,在于通過“價值共同體”的構建,讓政府、企業、居民在城市更新中找到“最大公約數”——政府不必為財政壓力妥協公共利益,企業不必為短期利潤犧牲長期價值,居民不必為個體訴求對抗整體發展,實現以人民為中心的城市發展價值觀落地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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