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5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解到,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與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內蒙古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救援工作有序開展,切實維護被救援方與救援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該《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要求,救援服務機構在提供清障救援服務前,必須清晰、明確地向被救援方告知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文件依據。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前提下,被救援方享有自主選擇救援服務機構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服務機構,也不得阻礙被救援方委托的機構進場服務。
在收費公開方面,《通知》規定,救援服務機構須在本《通知》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前往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公示清單》,履行收費公示程序。同時,應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現場電子信息板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信息,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為強化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的行業監管,保障車主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分解項目收費、強制服務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
此次新規的出臺,標志著內蒙古在推進高速公路救援服務規范化、透明化方面邁出重要一步。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人民政府糾風辦 財政廳 交通廳 公安廳關于規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通知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的通知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內蒙古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交通清障社會救援服務機構: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2204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高速公路“陽光救援”行動方案》的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區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行為,保障車輛清障救援服務工作有序開展,維護被救援方和救援方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管理方式及標準。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是指救援服務機構受當事人委托,對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緊急情況提供的施救服務,包括拖車、吊車、現場修理、貨物轉運、路面清理等服務項目。其中,拖車服務收費、吊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見附件。現場修理、貨物轉運、路面清理等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標準由救援方按照實際救援成本合理制定。
二、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行為。救援服務機構應按照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標準與操作規程等有關要求,規范開展清障救援服務。在組織實施車輛清障救援服務前,應當明確向被救援方告知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文件依據等事項。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被救援方可以自主選擇救援服務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服務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被救援方委托的救援服務機構進場服務。
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本通知印發后,救援服務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公示清單》,履行收費公示程序。救援服務機構應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電子信息板等方式將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等服務信息向社會公布,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應持續加強對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的監督管理,保障被救援方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應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加強對清障救援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加大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分解服務收費或強制服務并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人民政府糾風辦 財政廳 交通廳 公安廳關于規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08〕2310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內蒙古自治區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拖車服務收費標準
2.內蒙古自治區高速公路車輛救援吊車服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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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2025年12月24日
▌來源:《內蒙古日報》
編輯:張璐
編審:趙宗杰 張革
終審:劉暢 雷建軍
總監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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