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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6年,周淑華(時年近70歲)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獨棟別墅(一號房屋),總價1190萬元。因年齡原因無法申請30年房貸,經與女兒周靜怡及外孫陳明軒協商,決定以陳明軒名義購房并貸款240萬元,其余950萬元由周淑華直接支付給出賣人。
具體履行情況如下:
周淑華于2016年分三筆向出賣人丈夫轉賬950萬元;
2017年,以陳明軒名義簽訂網簽合同(成交價虛報為400萬元),并由乙銀行發放240萬元貸款至出賣人賬戶;
房屋登記在陳明軒名下;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周淑華每月按時向陳明軒還款賬戶轉賬12132.44元,足額償還月供;
自2018年11月起,陳明軒及其母親周靜怡單方面接管還款,并拒絕周淑華繼續還貸;
一號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周淑華實際居住使用,物業費、供暖費等均由其繳納。
2021年,周淑華要求陳明軒配合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遭其拒絕。陳明軒辯稱:“房屋登記在我名下,就是我的財產”,并提交一份2019年其母周靜怡與其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主張實際權利人為其母親。
周淑華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陳明軒協助辦理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陳明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周淑華將一號房屋產權過戶至周淑華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動機合理且符合常理
周淑華因年齡超限無法辦理長期房貸,借用年輕外孫名義貸款,是現實中常見的操作動因,具有合理性。
首付款及前期月供均由原告實際承擔
950萬元首付款直接由周淑華賬戶支付;
前期20個月月供均由其按月轉賬至指定還款賬戶;
出賣人證言證實:“房是周淑華要買,錢是她付的,因需貸款才過戶給外孫”。
房屋長期由原告占有使用
一號房屋自2017年交付至今,始終由周淑華居住,物業繳費記錄、鄰居證言均可佐證,陳明軒僅偶爾探望。
被告主張缺乏證據支持
陳明軒稱其母為實際出資人,但未提供任何付款憑證;
其提交的2019年《借名協議》系事后補簽,且無資金流水印證,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具備過戶資格,無政策障礙
周淑華為北京戶籍居民,名下無其他住房,符合限購政策,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客觀條件。
綜上,法院認定:周淑華與陳明軒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借名買房關系,原告系實際權利人,有權要求過戶。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不等于“贈與”!即使登記在子女或孫輩名下,只要能證明出資+占有+合意,仍可確權;
銀行流水+出賣人證言+長期居住,是無書面協議時最關鍵的證據組合;
出名人單方面接管還款,不能改變房屋權屬,反而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阻卻過戶;
老年人借名購房風險極高,建議在具備資格時立即辦理過戶,避免親情反目、權益落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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