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李某通過手機游戲結識13歲女生張某,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后多次在張某家中發生性關系。李某明知張某是初二學生,卻未審慎核實其年齡,法院推定其“明知”對方系幼女,最終以強奸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這起案件再次警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自愿”,均構成犯罪。
一、案件始末:游戲結緣“戀愛”,明知是初中生仍越界
19歲的李某閑來無事喜歡玩手機游戲,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在游戲里認識了女孩張某。兩人線上聊得投機,很快就確立了所謂的“戀愛”關系。
張某一開始跟李某謊稱自己16歲,可相處沒多久,李某在幫張某寫作業的時候,就發現了端倪——張某的作業全是初二的內容,這明顯就是個初中生。但李某揣著明白裝糊涂,不僅沒有進一步核實張某的實際年齡,反而借著“戀愛”的名義,多次跑到張某家中與其發生性關系。
紙終究包不住火,兩人的關系被家長發現后,事情鬧到了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后認為,李某作為成年人,具備基本的社會認知能力,理應根據張某的學生身份、言談舉止等判斷出她很可能未滿14周歲,可李某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排除這種可能性,最終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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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讀:為啥“戀愛”也會構成強奸罪?這些規定要記死
很多網友可能會疑惑,兩人是“自愿戀愛”,為啥李某還會被判刑?這里面藏著關鍵的法律規定,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孩子:
1. 幼女的特殊保護原則: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滿14周歲的女性為幼女。由于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法律給予其特殊、優先保護。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表示“自愿”,均以強奸罪論處,這是硬性規定,沒有商量余地。
2. “明知”的推定規則:案件中李某辯稱不知道張某未滿14周歲,但法院可不這么看。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知道對方是中小學在校學生,或者根據對方的身體發育、衣著打扮、言談舉止等明顯能判斷出可能是幼女,卻未進一步核實的,就可以推定其“明知” 對方年齡。李某明知張某是初二學生,卻放任不管,自然被認定為“明知”。
3. 量刑的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一般情況下,強奸罪的量刑起點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多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法院判處其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正是結合案件情節作出的合法裁判。
三、以案普法:這些雷區千萬別踩,家長和青少年都要警惕
這起案件給所有人都敲響了警鐘,尤其是青少年和家長,一定要認清這些法律和安全紅線:
- 對成年人而言:不要輕信網絡上他人自稱的年齡,尤其是與未成年人打交道時,必須主動核實對方身份信息。哪怕對方看起來像成年人,只要涉及親密關系,核實年齡是基本義務。一旦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嚴懲,沒有任何僥幸可言。
- 對青少年而言: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要輕易在網上與陌生人透露個人信息,更不能隨便與網友見面、發展親密關系。遇到有人提出不合理的交往要求,要及時告訴家長和老師,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 對家長而言: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監管,引導孩子正確使用網絡,告訴他們早戀和過早發生性關系的危害,同時關注孩子的心理狀態和社交情況,避免孩子因懵懂無知受到傷害。
結論:“戀愛”不是擋箭牌,法律底線不容逾越
李某的下場,有人覺得是咎由自取,也有人感嘆“年紀輕輕毀了前途”,但更多人認為,法律的判決是對幼女的有力保護。
其實這起案件的核心,從來不是“戀愛自愿”與否,而是李某作為成年人,漠視了對幼女的法律保護義務。法律之所以嚴厲打擊此類行為,就是為了筑起一道防線,守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你覺得這起案件的判決合理嗎?家長和學校該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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