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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規則迎來重大調整!
核心就一點:一旦銷售額超標,生效日追溯到超標月份的第一天!理解不透,可能意味著多繳稅款和申報糾錯的麻煩。下面為你劃重點,用案例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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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沖期沒了 !超標首 日即生效!
過去你銷售額超標了,登記時還能選“本月生效”或“下月生效”,有個準備時間。
新規核心: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超過規定標準的當期1日。
情形1: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F,2026年前三季度銷售額合計400萬元,2026年10月銷售額為20萬元,2026年11月銷售額為100萬元,2026年12月銷售額為10萬元,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2026年11月超過規定標準。
F應在2026年12月申報期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F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1月1日。F應在2026年12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11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在2027年1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和2026年12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
情形2: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G,2026年前三季度銷售額合計400萬元,2026年四季度發生未開具發票銷售額300萬元,G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對2026年四季度銷售額進行逐月拆分,具體為2026年10月銷售額20萬元,2026年11月銷售額50萬元,2026年12月銷售額230萬元,G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2026年12月超過規定標準。根據規定,G應在2027年1月申報期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G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2月1日。G應在2027年1月申報期內辦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和2026年12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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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補稅也 會觸發“ 追溯”
更要注意的是:不僅正常經營超標會被追溯,自查補稅、稅務核查導致銷售額超標的,同樣適用追溯規則!
新規核心:因補報以前月份銷售額導致超標的,生效日直接回溯到超標的那個月份1日。
關鍵例外(過渡期保護):如果查補的是2025年或更早的銷售額導致超標,無論發生多早,一般納稅人生效日最早只能是2026年1月1日。這是新舊政策過渡的關鍵。
情形1:某小規模納稅人D,稅務機關于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補其2025年2月銷售額300萬元,該300萬元應計入其2025年2月稅款所屬期的銷售額。
情形2: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報表,增加銷售額300萬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6年10月,重新計算后,H在2026年10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0月1日。H應自2027年7月16日起10個工作日內追溯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自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起按月辦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其中,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至2027年6月稅款所屬期期間已辦理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的,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若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限要求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稅務機關將自以上時限結束后5個工作日起,將納稅人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仍為2026年10月1日。
2026年11月5日,稅務機關稽查查補H在2025年一季度銷售額600萬元,重新計算后,H在2025年一季度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應調整其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H應自2026年11月5日起10個工作日內追溯登記一般納稅人,2026年1月稅款所屬期至9月稅款所屬期已辦理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的,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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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過渡:2025年底超標的處理
問:納稅人在2026年1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稅款所屬期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如何確定?
答:《公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辦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稅款所屬期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
舉例說明: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M,2026年1月申報期辦理2025年四季度納稅申報,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M應在2026年1月申報期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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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發票是“救命稻草”
一旦被追溯登記,前期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征收率通常為3%或1%)可能低于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面臨補稅。此時進項抵扣就顯得至關重要。
1、追溯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確認用途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抵扣用途確認?
《公告》第七條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增值稅的,納稅人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已經取得但未確認用途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逐期進行抵扣用途確認。
舉例說明:按季申報的批發零售業小規模納稅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報表,增加銷售額300萬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6年10月,重新計算后,J在2026年10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J在2027年7月25日辦理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至2027年6月稅款所屬期期間已按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增值稅的,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2026年10月稅款所屬期至2027年6月稅款所屬期期間已經取得但未確認用途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逐期進行抵扣用途確認。
2、納稅人追溯登記期間發生購進業務,但未及時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是否允許補充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補充取得后應如何進行用途確認?
納稅人追溯登記期間已發生購進業務,但未及時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可向上游銷售方補充索取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補充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后,按照現行規定通過稅務數字賬戶或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文 章 來 源: 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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