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制度作用,助力打造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市場信譽好的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引導各地理性推動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商標化,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目的
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例外情形,為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普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提供了法律依據。
實踐中,各地在打造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時,為傳達產地信息,表明某商品(服務)來源于某地,強調產地優勢,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一般由“地名+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地名+其他顯著性文字要素”組成。但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志,顯著性是標識作為商標使用須具備的基本屬性。由于地名一般只能說明商品的來源地,而不能識別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因此不具備顯著特征。
為引導申請人就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合理申請注冊商標,避免駁回又重復申請的惡性循環,降低申請人成本,本指引特列舉常見具備顯著特征的商標表現形式和因不具備顯著特征或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而不予注冊的情形,供申請人參考。
二、適用范圍
鑒于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是一種典型的“準公共產品”,由區域內具備某種資格且遵守一定規則的成員共同使用,因此,對于各地打造的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地理標志除外),集體商標更適合作為法律保護路徑。
此外,集體商標在申請注冊時不僅需要提供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和使用管理規則,而且在使用管理規則中還要明確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集體成員違反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因此,將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注冊為集體商標,也便于注冊人加強對集體商標使用人的檢驗監督,從而實現品牌效益的最大化。本指引所列注冊商標均為集體商標。
三、常見具備顯著特征的商標表現形式
(一)申請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文字、圖形或者上述要素組合構成
以具有顯著特征的文字、圖形或者上述要素組合作為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該標志能夠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具備顯著特征。
1.申請商標由具備顯著特征文字要素組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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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巴彥淖爾市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23、29、31等類別毛線、酸奶、燕麥等商品
(寓意:河套地區得天獨厚的資源稟賦)
2.申請商標由具備顯著特征圖形要素組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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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莆田市鞋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25類運動鞋、休閑鞋、皮鞋等商品
(寓意:鞋帶;“莆田”拼音首字母的圖形化設計)
3.申請商標由申請人全稱和具備顯著特征圖形要素組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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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瑞麗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14類翡翠、玉雕首飾等商品
(二)申請商標由無其他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其他具備顯著特征文字要素組成,申請人及申請標志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
◇ 申請人經商標所含地名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授權;
◇ 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取得顯著性;
◇ 申請商標在相關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或在相關消費群體中廣為知曉;
◇ 申請指定商品或者服務屬國家政策明確支持的產業。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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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麗水市生態農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29、30、31等類別肉制食品、水果蜜餞、新鮮水果、新鮮蔬菜等商品
(寓意:地名、多山的地貌特征、深耕細作的農業生產方式相結合)
(三)申請商標由無其他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商品或者服務通用名稱、具備顯著特征圖形要素和申請人全稱組成,申請人及申請標志除滿足上述(二)所列條件外,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
◇ 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與商標所含商品或者服務通用名稱一致或密切相關;
◇ 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并非由當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決定,但其聲譽與商標所含地名有密切關聯,不會被誤認為地理標志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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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嵊州市領帶行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25類領帶、領結等商品
四、不予注冊的常見情形
(一)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
顯著性是商標的基本屬性,也是獲得商標注冊的前提條件。申請商標僅由無其他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商品或者服務通用名稱等要素組成,整體缺乏顯著性,且尚未經長期使用獲得顯著性,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所指情形,予以駁回。
1.申請商標由無其他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和商品或者服務通用名稱等要素組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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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涼山州燒烤產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43類餐館、外賣餐館等服務
2.申請商標由無其他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商品或者服務通用名稱和具備顯著特征圖形要素組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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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株洲市蘆淞區服飾行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25類工作服、襯衣、外套等
(該商標由獨立文字部分和獨立圖形部分組成,圖形部分雖具備一定顯著特征,但文字部分為商標主要呼叫部分,商標整體地名含義仍較強,缺乏顯著特征。)
(二)申請商標易造成公眾誤認
申請商標存在以下情形的,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予以駁回。
1.申請商標包含地名,申請人住所、經營地不在該地名范圍內,易使公眾對商品生產地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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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瑪沁縣有機畜牧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29類血腸、肉干、牛奶制品等商品
(該商標所含“興城”是遼寧省轄縣級市,由葫蘆島市代管;而申請人來自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
2.申請商標包含的文字或者圖形,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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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山東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指定商品:第31類新鮮水果、新鮮蔬菜等商品
(該商標中含有“放心農產品”“RELIABLE”,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產生誤認。)
3.申請商標包含地名、商品或者服務通用名稱,所標示的產業集群品牌或者區域品牌的聲譽與商標所含地名有密切關聯,但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由當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決定,易使公眾誤認為地理標志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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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類型:集體商標
申請人:湖北省糧食行業協會
指定商品:第30類大米商品
(該商標所含“江漢”可以指向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或者江漢平原。該區域自古為魚米之鄉,所產優質稻米的特定品質主要受到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影響。在符合相關申請材料要求的前提下,“江漢大米”可以注冊為地理標志。由于普通集體商標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功能作用、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條件、注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為避免對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產生沖擊,該商標不宜注冊為普通集體商標。)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輯:梁艷超,美編:王鎮杰,審讀: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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