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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鄧州市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他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自己生產的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注冊商標,然后進行銷售。我想請問,您知道鄧州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嗎?這種情況不是應該認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嗎?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區別是什么?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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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鄧州市看守所地址:鄧州市南一環路與杏山大道交叉口向南2.2公里路東。
導航:鄧州中聯水泥有限公司
乘車路線:鄧州汽車站乘坐鄧州9路外環公交車到解放商城站下車,轉乘鄧州3路公交車到武警中隊站下車路東。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鄧州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行為人假冒注冊商標后又在商品上貼牌銷售的行為,既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還是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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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都是涉商標問題的知識產權犯罪,這兩類犯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比較明顯。前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核心在假冒,后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核心在銷售。司法實踐中,兩種犯罪一般比較容易區分,只有在共犯與既有銷售有假冒行為兩種情形下,容易發生混淆。那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別是什么呢?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界限可以從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及定罪情節等方面加以區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屬于知識產權犯罪類中性質最為接近的犯罪。它們的共同之處是:都是故意犯罪,都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均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但兩者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這一犯罪對象本身是前一犯罪行為已經制造的犯罪結果;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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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銷售,即流通領域內的買進賣出,至于如何生產這類假冒商標的商品在所不問;假冒注冊商標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產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行為人既假冒他人注冊的商標,又銷售這些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獲取非法利益。這種情形屬于吸收犯形態。對于這種情況,應依照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原則處理,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吸收銷售這些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既假冒多家注冊商標又銷售多種不同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已經獨立地構成不同的罪名,則應實行數罪并罰。例如,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又參與銷售由他人提供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里,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兩種行為,應當分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實行數罪并罰。
3.定罪情節不同。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銷售金額是否數額較大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而假冒注冊商標罪則以情節是否嚴重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鄧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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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州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鄧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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