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當然是可以申請退的,而且法院有可能也會主動聯系你,詢問是否申請退費。
這其實就涉及到我國法律規定的勝訴退費制度。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接下來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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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以前,并沒有什么勝訴退費的制度,一個人去法院起訴時,需要墊付訴訟費。
在判決作出后,判決書當中會載明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如果被告敗訴的話,會判決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要求被告將相應的訴訟費給付原告。
而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的話,原告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在之前,申請強制執行也是需要預交申請執行費的。
只有從被告處執行回來,執行費才返還原告。
2.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上述制度在發生變化。
先是申請執行不用預交執行費,轉而規定執行費用直接從被執行人處執行。
后來,關于訴訟費用也有了新的規定。
首先,原告在起訴的時候是依然需要先交納訴訟費用。
其次,在判決書中會載明,在判決生效后,法院將應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返還原告,同時被告向法院交納相應的訴訟費。
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7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3.在實際操作中,有兩種方式。
第1種在立案的時候,法院讓原告簽署一個單子,是否申請審核退費,如果申請的話,簽署好自己的銀行卡號。
等案件勝訴,判決書生效以后,法院便會將相應的費用直接打到原告預留的銀行卡號中。
第2種就是立案的時候沒有簽署,不過等判決生效后,原告可以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勝訴退費,或者法院主動依職權退費。
當然,退費之后,法院會將應當由被告繳納的費用立為執行案件,向被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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