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羅曾是某中學高三年級的學生,他在參加學校組織補課期間從教學樓五樓跳下,后在醫院進行治療和康復。經鑒定,小羅的損傷構成一個叁級傷殘、一個捌級傷殘、兩個玖級傷殘、一個拾級傷殘,終身需依賴殘疾輔助器具。事前,學校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校方責任保險。事發后,學校為小羅墊付醫藥費36.9萬余元。之后,小羅將保險公司、學校、教育局起訴至法院,索賠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407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1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小羅作為畢業班學生,心理壓力、精神壓力、學習壓力增大,學校未建立有效心理篩查機制,未針對小羅調整課業安排,未采取行之有效的緩解壓力的措施,對于小羅所受的損害,校方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比例。教育局不承擔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學校承擔30%責任,因學校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校方責任險》,扣除學校先行墊付的醫藥費36.9萬余元,某保險公司應向小羅支付54.9萬元。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最終被二審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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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羅在補課期間從教學樓五樓跳下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高三男生在學校補課期間跳樓致殘
索賠407萬
一審法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小羅系某中學高三年級某班學生,系住校生,2022年2月10日(農歷正月初十),小羅在參加學校組織補課期間自某教學樓五樓跳下,被送至長沙市某醫院進行治療,住院20天后轉至某康復醫院進行治療,住院357天。
2023年6月27日,小羅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對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及后續醫療費進行鑒定,2023年7月14日,該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小羅外傷致腰椎骨折伴脊髓圓錐損傷術后遺留重度排便功能障礙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礙構成叁級傷殘;其外傷所致脾破裂行脾切除術后構成捌級傷殘;其外傷致L1椎體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內骨性占位術后構成玖級傷殘;其外傷致骨盆多發骨折術后畸形愈合構成拾級傷殘;其外傷致截癱經治療后遺留右側足踝部肌力下降構成玖級傷殘……”。
某中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校方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投保學生總人數1185人,投保險種為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校方責任險》約定: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活動包含研學旅行、校外拓展、勞動體驗、課外活動),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每名學生每年傷亡累計賠償限額為900000元。
事發后,某中學共計墊付醫藥費369677.6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小羅當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某保險公司、某中學、長沙縣教育局支付小羅人身損害賠償費用2603323.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914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并向小羅公開賠禮道歉等。一審法院認定,小羅的各項損失共計26947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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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被判擔責30% 網絡圖/圖文無關
學校存在一定過錯,承擔30%責任
保險公司被判支付54.9萬元
法院認為,小羅在參加某中學假期補課期間,因長時間高強度學習壓力及與同學相處不愉快等因素,從教學樓跳下,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在發現小羅的心理問題后,未建立有效的心理健康篩查和干預機制,未及時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未針對性調整小羅的課程學業安排,未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緩解小羅的心理壓力,未積極與家長、同學等進行有效溝通,致使小羅心理問題日益嚴重,其不作為放任了小羅跳樓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就小羅此次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但小羅事發時系高三學生,其心智以及抗壓能力應當高于其他年級的學生,且事件發生時其亦已成年,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當預見跳樓的后果與風險,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綜上,某中學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責任。考慮到小羅在事發時已經成年,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亦未及時發現小羅的心理問題,亦存在過錯,一審法院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某中學承擔30%責任,因某中學已先行墊付醫藥費369677.6元,故其應當承擔的費用為919333.86元(2694768.6元×30%+369677.6元×30%)。
關于長沙縣教育局,其作為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制定政策、督導檢查、考核評估、問責學校,對學生并無直接教育管理的義務,故不應承擔責任。某中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校方責任險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其中校方責任險每名學生的賠償限額為90萬元,如前所述,一審法院已判決某中學承擔30%責任,即919333.86元,扣除某中學先行墊付的醫藥費369677.6元,其還應當支付549656.26元,因某中學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校方責任險》,故上述款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900000元保險限額內支付。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小羅支付各項損失共計549656.26元。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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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宣判,圖為法槌 資料圖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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