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報”、“九派新聞”都報道了一起再審無罪改判案件背后的故事:
2017年7月,因同村一男子酒后死死掐住9歲孫子的脖子,海南省70歲村民楊成杰為保護孫子,情急之下砍了對方幾刀,造成該醉漢輕傷一級。經歷兩審判決,楊成杰最終被判犯故意傷害罪入獄8個月。
刑滿釋放兩年后,在楊成杰不斷申訴下,這個案件引來了諸多媒體的報道,被稱之為“老人為護孫砍傷醉漢”案。2022年6月,海南二中院決定對該案再審。2023年5月19日,檢方對該案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楊成杰的涉案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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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成杰因此被錯誤羈押243天。2025年5月,楊成杰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金合計約128萬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1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以及律師費等其他費用16萬余元。
2025年7月,海南省二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全額支持他提出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及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萬多元,駁回其他申請。
2026年1月6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對該案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楊成杰賠償金共計約17.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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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判故意傷害罪獲刑8個月,到再審認定正當防衛,再到終審維持17.25萬元國家賠償,歷經8年多時間,用案件當事人兒子的話是,“案件改判至今已經2年半了,追責的結果仍不明確。賠償的金額也不足以救濟錯案對我們造成的傷害。”,之后他和父親計劃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另據媒體報道,在楊成杰申請的國家賠償請求中,因維權期間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12萬元未獲法院支持。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等程序,不僅耗時了八年多時間,期間當事人也花去了交通費、律師費等等費用,這筆錢應該獲得國家賠償不?
媒體統計,冤假錯案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時,被法院拒絕承擔律師費等維權成本的情況很常見,甚至出現過國家賠償不夠支付律師費的情況。
此前“澎湃新聞”報道,2025年12月30日, 曾經多家媒體報道過的“玩具店主買賣槍支案”,當事人聶鵬立前往甘肅武威涼州區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
該案的時間線是:2023年3月,甘肅武威警方在聶鵬立處查獲各類疑似槍支98支,武威涼州區檢察院以犯非法買賣槍支罪2023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28日,涼州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聶鵬、劉新均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聶鵬立“判三緩四”,劉新“判二緩三”;對被告人劉新向下游客戶買賣槍支的贓款共計666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2025年3月25日,武威中院作出二審裁定,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中,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于10月30日撤回對被告人聶鵬立、劉新的起訴。11月26日,涼州區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因為打這場官司,他和劉新前后花費已超四十萬元。因為涉案,作為家庭頂梁柱的申請人收入中斷,全家背上沉重債務,法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甚至遠不能覆蓋實際案件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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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刑事賠償的有關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致人精神損害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僅限于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或是作價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根據以上規定,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申訴糾正錯判而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差旅費、印刷費等開支,盡管根據常識也知道屬于必要開支,但通常不被納入國家賠償范圍,不被視為因為錯案造成的、與公權力機關的侵權行為相關的“直接損失”,“現行國家賠償做不到充分或公平賠償,只是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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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曾經看過一篇文章,其中提及,有人被判承擔刑事責任之后,也想找律師代理申訴無罪。光是申訴代理,律師就收費了12萬元,事后得知,律師不過是撰寫后向法院郵寄了一份再審申請書而已。
經過了幾個月的等待后,當事人發現,經過律師的代理,法院根本沒有對他的再審申請立案,大呼自己的12萬元律師費花得太冤枉了。
媒體時不時的就會報道,某某案件經過了再審改判無罪,當事人獲得了若干元的國家賠償;有些律師也不時的宣稱,自己代理的某某案件,經過申請再審,獲得了無罪或是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結果。
這些報道或宣傳沒有告訴你的是,這些再審無罪結果的背后,即便是案件經過了媒體報道,或是拿出了確實可以證明無罪的證據,也都是要歷經當事人長達幾年甚至是幾十年堅持不懈的申訴,還有為申訴而支付的動輒幾十萬元的律師費、交通費、差旅費等等。
即便是最后申訴成功了,用某位資深律師的話是,多少有運氣的成分,而這些申訴背后的誤工費、律師費等等,也是得不到國家賠償的,至于那些申訴不成功的,就更不要說了。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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