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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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九派新聞搞的圖解已經非常清晰了,不過我還是用文字簡單陳述一遍案情:
2024年10月2日傍晚,景德鎮市昌江大道,限速40公里/小時的城市主干道上,20歲的廖某宇因與同車女友發生口角,情緒失控,兩次將電動車電門踩至100%。車輛在14秒內飆升至約129公里/小時,超速高達222%。
18時42分,廖某宇車輛撞上正橫過馬路的胡某(歿年31歲)、王某某(歿年30歲)夫婦及其懷中不滿周歲的幼子胡某某。盡管廖某宇在碰撞前采取了制動措施,但因車速過快,無力回天。幼子胡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胡某送醫后不治。一個小家庭、兩個大家庭在那一瞬間分崩離析。
2026年1月9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景德鎮中院一審判處死緩,主要基于三點:間接故意犯罪心態、采取避讓措施、有自首情節。然而,恰恰就是這三點,點燃了公眾的怒火。
先說第一點,我想請問,“間接故意”與“放任殺人”到底有什么區別?法院認為廖某宇與被害人無冤無仇,并非“希望”結果發生,屬于“放任”的間接故意。
但在公眾認知中,在晚高峰人流密集處,將車輛加速到嚴重超速,其對可能剝奪他人生命的后果,早已是赤裸裸的放任,換句話說就是?的報復社會!這種對公共安全的極端漠視,其主觀惡性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相比,恐怕未必更輕吧!
至于所謂采取了“避讓措施”,無非就是一種駕駛員的本能操作而已,都已經飆到129碼了!做不做避讓動作區別大嗎?他踩沒踩剎車、打沒打方向盤很不同嗎?在1秒內要撞到人了有點反應難道不是理所當然的嗎?這?也能當做輕判的理由?
再就是“自首”情節能否“將功抵過”?法律鼓勵自首,但自首是“可以”從輕,而不是“必須”從輕,注意這二者的區別!當罪行極其嚴重時,自首情節足以抵償三條人命的代價嗎?
受害者家屬質疑其自首的誠意,認為所謂報警只是在事實發生后無法逃避下的本能選擇,而不是真誠悔罪。對于后果如此慘烈的案件,自首的減刑效力能否突破罪責刑相適應的底線,是值得深思的!
另外,刑事政策固然是考慮“少殺慎殺”,但這是否等同于“不殺”?“少殺慎殺”其前提是“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當犯罪行為造成了多個家庭毀滅性打擊——胡某父母均確診重度抑郁,王某某祖父悲傷離世,其社會危害性難道還沒有觸及“罪行極其嚴重”的范疇嗎?
如果連這類罪行都還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那到底要什么樣的情況才適用呢?這恐怕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了,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觀的一道嚴峻拷問。
判決之外,更令人心寒的,無疑是受害者家庭所承受的二次傷害。一方面是家族希望的徹底破滅,因為遇難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那個嬰兒是家族中唯一的孫輩。這場悲劇直接導致兩個家庭“絕后”,情感寄托與未來希望被連根拔起了。被害人父親直言:我們兩口子60多歲了,會孤老終生!
另一方面就加害方家屬的冷漠,案發后,廖某宇父親曾稱悲劇是“天災”,甚至威逼利誘受害者家屬。這種試圖用金錢“解決”問題并伴隨威脅的態度,無疑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又撒了一把鹽,也讓人窺見其家庭教育存在的嚴重問題。
最高法李勇副院長曾強調,對“報復社會”型惡性案件要依法嚴懲,強化警示震懾。也就是說,司法判決不僅要遵循法律條文,還需要考量其對社會價值導向的引領作用。當判決與最樸素的公眾正義情感產生劇烈沖突時,司法權威本身也是會受到損傷的。
目前,受害者家屬已明確表示將申請抗訴。這起案件的最終走向,不僅關乎一個案件的量刑,更關乎公眾對法治維護公平正義的信心。
總之,這起悲劇警示我們,情緒管理能力的缺失可能會釀成無法挽回的惡果。而法律的終極目標,則應該是讓正義在每個案件中都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撫慰傷痕,震懾罪惡,告慰逝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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