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出租方張某與承租方劉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就劉某承租張某房屋開辦飯店事宜達成明確約定:租賃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0日止,租期長達9年;租金按季度繳納,每季度金額為7.5萬元;合同明確約定違約條款:若乙方逾期繳納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且乙方需承擔相應違約金。合同履行初期,劉某均依約足額支付租金,履約情況良好,直至2024年6月30日。
2024年7月、10月,劉某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租金,每季度均欠繳租金37500元。2024年12月30日,劉某委托其開辦飯店的負責人顧某,通過微信向張某發送了涉案房屋內部的照片及視頻,并同步告知:“鑰匙給你放在門口花盆里了,老板劉某不租了,所有的東西我都給你錄個視頻。”2024年12月31日,張某查看后回復顧某稱“未找到鑰匙”,但顧某未再作出任何回應。
2025年2月,張某再次通過微信向顧某催繳欠付租金,顧某仍無回應。因多次催繳無果,張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明確:1.判令劉某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欠付的房屋租金15萬元;2.判令劉某支付相應違約金。
庭審中,被告劉某提出抗辯:其已于2024年12月30日通過顧某通知張某解除租賃合同,張某于12月31日作出回應,應視為已收回房屋,故2025年1月1日后不應再產生租金及相關費用,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結果
法院經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及雙方辯論意見后,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欠繳的房屋租金75000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二、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125000元。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之一是劉某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合同解除分為協商一致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種情形。本案中,雙方既未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劉某亦無證據證明存在約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其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搬離房屋的行為,屬于違約解除。
劉某通過顧某發送房屋照片、視頻、告知鑰匙存放地的行為,已以明示方式表明不再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構成“明示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張某于2024年12月31日對該通知作出回應,應視為劉某的解除意思表示已到達張某,法院據此認定涉案租賃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終止,但合同終止不影響劉某因違約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共計兩個租賃季度,根據合同約定,每季度租金7.5萬元,該期間租金總額為15萬元。劉某兩季度共欠繳租金7.5萬元,該部分款項系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應付債務,劉某應足額支付,且因其逾期支付行為,需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合同終止后,承租方的核心義務是“妥善返還租賃房屋”,該義務不僅包括交還房屋鑰匙,更核心的是清理房屋內個人物品、與出租方辦理正式交接手續,確保出租方能夠恢復對房屋的正常占有、使用和收益。本案中,經法院現場勘查,涉案房屋內留有大量物品,且無法明確區分哪些屬于張某交付的酒店用品、哪些屬于劉某的個人物品,劉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明確放棄房屋內物品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導致張某無法正常收回房屋并重新出租或使用,客觀上造成了張某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劉某應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該費用的計算標準參照原合同租金及相關款項標準(12.5萬元/季度),符合公平原則和填補損失的立法精神。
筆者寄語
對于承租方而言,租賃期限較長的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確需提前解除合同,切勿采取“單方通知+強行搬離”的方式,而應秉持誠信原則,主動與出租方溝通協商,爭取達成一致解除協議,明確租金結算、房屋交接、違約責任等核心事項,避免因違約解除產生額外損失。同時,合同終止后,務必及時清理房屋內個人物品,與出租方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明確物品歸屬、房屋狀況及交接時間,留存相關證據,確保“房屋返還”義務履行完畢,避免因交接不清承擔房屋占有使用費。
對于出租方而言,面對承租方單方違約時,應保持理性,積極履行減損義務,及時與承租方溝通交接事宜,必要時可通過公證、現場勘查等方式固定房屋內物品狀況等證據,避免因放任房屋空置擴大損失。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可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明確約定合同解除條件、交接流程、物品歸屬、違約金計算標準等內容,從源頭防范糾紛發生。
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的核心精神,誠信履約是民事主體的法定義務。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需要雙方相互配合、相互體諒,唯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才能最大限度減少爭議和損失,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與和諧。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