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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一宗股權交易合同糾紛系列訴訟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事件的核心在于,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中核心事實作出了前后矛盾、價值導向截然相反的判決。這一“自我顛覆”的司法現(xiàn)象不僅令人質疑法官裁判的公正性,還折射出了“同案同判”原則、契約精神的保護以及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等多重深層次問題。
案件回顧:從“終局確認”到“裁判沖突”
案件起源于江蘇鹽城德瑞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瑞公司”)與升元菲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元菲爾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2023年,鹽城市中級法院作出了(2023)蘇09民終4246號民事判決,明確認定德瑞公司為根本違約方,升元菲爾公司作為守約方依據(jù)雙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判決駁回了德瑞公司主張合同有效前提下要求協(xié)助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并確認了該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這一判決經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維持,成為生效判決。然而,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德瑞公司在敗訴后再次提起訴訟,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基于無效合同基礎上返還已支付款項。令人費解的是,鹽城中院在后續(xù)的判決中竟然支持了德瑞公司的訴求,完全顛覆了此前生效判決認定。
在(2024)蘇09民終5502號和(2025)蘇09民終2733號判決中,法院再次裁定升元菲爾公司應返還德瑞公司已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且以完全不同的法律邏輯對案件作出了相反的裁定。這一反轉導致法院對同一合同的核心條款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定性,形成了前后不一的判決,司法邏輯相互沖突,嚴重影響了公眾對法律的信任。
核心爭議:三大司法矛盾的沖擊
通過對案件判決書的深入分析,發(fā)現(xiàn)其中存在至少三組無法調和的司法矛盾:
1. 對同一法律條款的“定性矛盾”
案件的關鍵爭議點之一是如何認定《補充協(xié)議》中“若乙方(違約方)違約,則自愿放棄已投入款項”的條款性質。
前期判決認為該條款是合法有效的“責任分配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違約方在根本違約后的責任。然而,后續(xù)判決卻認定這一條款為“無效條款”,稱其涉嫌放棄司法調整權。顯然,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對同一條款做出了完全對立的判斷,這不僅讓當事人感到困惑,也暴露了司法裁判的不可預測性。
2. 對違約事實的“責任評價矛盾”
前期判決認為德瑞公司的根本違約行為影響了守約方的合同目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而后期判決卻完全支持了違約方的訴求,違約方通過再訴成功拿回了全部款項。這一司法現(xiàn)象呈現(xiàn)出“根本違約方”得利,而“完全守約方”損失慘重的局面,與司法保護誠信、懲戒失信的基本價值導向背道而馳。
3. 判決說理的“邏輯矛盾”
在后續(xù)判決中,法院竟以“另一案件已處理完畢”為理由駁回了守約方的損失賠償請求。顯然,法院在不同案件之間強行套用先前案件的結論,形成了邏輯上難以自洽的“循環(huán)論證”,損害了司法文書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司法背后的深層次問題:系統(tǒng)性風險的顯現(xiàn)
這起案件引發(fā)廣泛關注,不僅僅因為它價值導向問題,更因為它觸及了中國法治建設中的幾條“生命線”:
- “同案同判”原則的底線被挑戰(zhàn)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體現(xiàn)。對于同一核心法律事實的案件,司法裁判應當遵循一致性和可預測性。本案中,同一法院對同一核心法律事實(根本違約)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顯然挑戰(zhàn)了這一基本原則,傳遞了司法不穩(wěn)定的危險信號。
2. 生效判決的“既判力”被削弱
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是司法終局性和權威性的基石。允許當事人在后訴中否定前訴的生效判決,實際上鼓勵了“纏訴”和“程序空轉”,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還使得生效判決淪為“空文”。
3. 營商環(huán)境中的司法不確定性
法治是營商環(huán)境的基石。判決的反復無常和“違約獲利”的負面激勵,不僅加劇了企業(yè)的不安情緒,也使得守法經營的企業(yè)缺乏對司法保護的信任。這種司法不確定性對于營商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覷。
專家視角:司法自我糾偏機制亟待完善
對此案的法律問題,多位法學專家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建議:
1. 程序正義不能妥協(xié):確保后訴審理尊重前訴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是司法統(tǒng)一和審判監(jiān)督的基本要求。法院應審慎對待試圖繞開前案認定的訴訟,必要時不予支持。
2. 法律適用必須統(tǒng)一:對于核心法律概念的定性,應在法律體系框架內尋求唯一正解,避免“因案而異”的情況。
3. 價值導向必須端正:司法裁判應旗幟鮮明地保護誠信,懲戒失信,確保“守約者獲利,違約者受懲”成為司法公正的核心價值。
建設性展望:讓每個判決都經得起法治的檢驗
當前,此案已進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程序。這不僅是糾正個案錯誤的機會,也是檢驗司法系統(tǒng)如何“刀刃向內”,捍衛(wèi)法治統(tǒng)一和權威的窗口。我們期待法院能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錯誤、邏輯矛盾和價值偏差進行徹底審查和糾正。同時,也希望通過此類典型案件的審理,推動司法系統(tǒng)建立更明確的裁判規(guī)則,向社會傳遞“司法必須捍衛(wèi)誠信、裁判必須自洽、法律必須統(tǒng)一適用”的強烈信號。
司法公信力的恢復,始于對每一起案件公正的裁決。法律的不確定性和邏輯上的矛盾,最終傷害的是公眾對公平正義的信仰。修復這份信任,需要司法系統(tǒng)以決心和勇氣堅守法治底線,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光輝。(記者 楊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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