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建工律師,執業生涯中幾乎都繞不開“實際施工人”。
工程總包、層層轉包、掛靠、勞務合作、內部承包……真正進入訴訟階段時,案卷像一團麻,參與人自己都說不清誰是誰,律師完全在摸索前行。
到底誰才是那個真正的實際施工人?這筆錢究竟應該向誰要、能向誰要?
看似是一個高頻、常規的案型,但恰恰是實際施工人案件,最容易暴露一個建工律師的基本功。
有人習慣性地去突破合同相對性,見發包人就告發包人;有人拿到工程結算單、項目部收條就覺得鐵證如山;有人把“人材機三要素”掛在嘴邊,卻在法庭上被一句“如何證明這些要素真正物化到這一個工程”問得啞口無言。
同一工程項目,在不同法院手里,有的被認定為承攬合同,有的當成買賣合同,還有的被視為無名合同——這不僅意味著裁判結果可能天差地別,也意味著訴訟路徑設計,很可能從一開始就選錯了方向。
現實中,名實不符的合同也比比皆是。書面上寫的是“勞務合作”“內部承包”,實質卻是赤裸裸的轉包、掛靠;掛靠人借殼接活,承包人收個管理費便當起了甩手掌柜,到了工程尾聲,真正干活的那撥人找不到錢,只能一路追到法庭門口。
更麻煩的是,在現行“寬進”的立案與保全實踐中,大量并非真正實際施工人的主體也在渾水摸魚,先上保全、先把發包人拉進來再說,真正做工程的反而被擠到隊尾。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的發布,也讓規則又發生了關鍵變化:以前大家習慣性訴發包人的那一套路數,正在被新規一點一點收緊,從“突破合同相對性”到“回歸合同本源”,從寬泛訴權到更精細的代位權與工資救濟,如果你還沿用數年前的慣性思維,很可能出庭前就已經輸了半步。
對建工律師而言,關鍵不在于會不會找法條,而是怎么在新舊規則交替、裁判思路重構的當口,重新搭建一套可復制、能落地的實際施工人辦案方法論,做到既能保住當事人的錢,又能守住自己的專業底線。
1月13-14日19:00
實際施工人辦案實戰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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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14日19:00,智拾網邀請到曾任某法院民一庭庭長的前法官呂莉莉老師,為大家帶來“實際施工人辦案指引”,專門聚焦實際施工人的本質、認定與辦案路徑重構。
呂莉莉老師有12年民商事審判經驗,長期主辦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疑難復雜案件,同時擔任多家機構仲裁員,既熟悉一線辦案實務中的各種“套路”和“坑”,又深度參與了裁判思路的形成與演進。跟著一位前民一庭庭長學習實際施工人辦案,你得到的將不僅僅是零散的辦案技巧,而是一整套來自裁判視角的實操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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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解釋之下,
重構實際施工人案件的處理路徑?
要想真正把實際施工人案件打“準”,第一步就是回到制度原點,搞清楚實際施工人的本質是什么、到底如何認定。
“人材機三要素缺一不可。”——無數律師都喜歡把這句話掛在嘴邊,卻很少有人講清楚標準。
然而,人、材、機如何才能算作真正投入到了某一個具體工程?工資表、考勤、發票、機械租賃合同、微信聊天、工程簽證……哪些證據能搭起從“人材機”到“工程實體”的完整證明鏈?
現行制度下,還有一連串剪不斷理還亂的邏輯需要捋順。
比如,為什么同一工程在不同法院被認定成承攬、買賣、無名合同?背后到底是合同文本本身的模糊,還是法官對合同性質把握的差異?轉包、掛靠常常套著“勞務合作”“內部承包”的外衣,如何在立案、開庭前就判斷出其是否隱藏著嚴重違法的實質關系?
圍繞《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5-8條的核心修訂內容,呂莉莉老師會用法官式的推演方式,一條條幫你重構辦案邏輯:
過去實際施工人可以“見發包人就告”的掛靠情形,在新規下在何種情況下能突破合同相對性?
那些習慣性將轉包、違法分包案件全部打到發包人身上的訴訟路徑,為什么會在征求意見稿中被明確限制、甚至被“取消直接訴發包人”?
代位權的適用主體如何從傳統的承包人,擴展到掛靠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
工資債權與工程款債權的分離,又會如何影響工人、班組長、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各自的權利救濟順位?
顯然,這些并非單純的條文變化,而是關系到你今后到底該替當事人走哪條路、起訴誰、以什么權利基礎起訴的底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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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莉莉老師的講解,會幫你徹底捋清脈絡,從而在面對每一個案件時,都能有意識地選擇:這里是適合代位權,還是適合工資請求權?還是應當在不同權利基礎之間作組合設計?
真正高階的部分,則在于在新司解下分主體進行實操。呂莉莉老師還將把實際施工人、發包人、承包人(尤其是涉及轉包、掛靠的承包人)拆開來,分別搭建一套可執行的辦案流程。
對于實際施工人一方,哪些情形下,掛靠人還可以獲得特殊救濟空間?怎樣在起訴結構上兼顧代位權主張與工資請求,既不自相矛盾,又能最大化爭取法院采納?在證據管理層面,如何圍繞“人材機三要素+代位權三要件”,搭建一套從立案到二審都經得起推敲的證據鏈?
站在發包人的角度,如何通過“付款臺賬+工資責任”的雙線管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就提前鎖定付款去向、層層簽認責任邊界,避免因為項目部隨意蓋章、口頭承諾或模糊表述,被司法實踐認定為應當承擔額外責任?
對于承包人,尤其是涉嫌轉包、掛靠的承包人,哪些行為會讓承包人承擔風險?哪些條款和操作方式能在合規框架內合理劃清邊界?如何在設計合作模式、出具法律意見書、參與談判時,就把這些隱形雷區一一排查掉?
可以說,呂莉莉老師這次直播,為你搭建起的是一整套實際施工人辦案全鏈路指引:從本質與認定,到痛點拆解;從新規下的制度重構,到針對不同主體的實戰路徑,各個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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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收獲:
系統重構對“實際施工人”制度的理解,真正吃透“人材機三要素”和“物化到工程”的證明邏輯;
在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的新框架下,學會為實際施工人、發包人、承包人分別設計清晰的訴訟與風控路徑,避免沿用舊有慣性思維踩坑;
掌握圍繞代位權、工資請求權、表見代理等關鍵節點的證據管理與舉證思路,獲得一套可復制、可落地、能經得起裁判視角檢驗的完整辦案方法。
課程大綱:
一、實際施工人的“本質與認定”
1.實際施工人的法律定義與制度起源
2.核心認定標準:“人材機三要素”缺一不可(如何證明“人材機物化到工程”?)
二、現行制度的“痛點”
1.法律關系混亂:同一工程被不同法院認定為承攬/買賣/無名合同
2.名實不符合同:轉包/掛靠常以“勞務合作、內部承包”掩蓋
3.建工領域表見代理、越權代理、無權代理的識別與責任歸屬
4.權利濫用:非實際施工人利用“寬進”立案保全發包人
三、新規重構——從“突破合同相對性”到“回歸本源”
核心修訂(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5-8條):
1.掛靠:僅發包人“簽訂合同時/前明知”可突破合同相對性
2.轉包/違法分包:取消直接訴發包人
3.代位權擴展:主體涵蓋掛靠人+轉包/違法分包人
4.工資與工程款分離
四、新規下“分主體實操”
1.實際施工人:從“突破訴權”到“代位權+工資”
(1)代位權三要件(必查):
①工程款支付條件成就
②承包人對發包人有到期債權
③承包人怠于行使債權
(2)掛靠人特殊救濟
(3)證據管理要點
2.發包人:防控“付款臺賬+工資責任”風險
3.承包人(轉包/掛靠):避免“管理費+工資”連帶責任
講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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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莉莉
曾任基層法院民一庭庭長
12年民商事審判經驗
國內多家機構仲裁員
呂莉莉,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原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一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具有12 年民商事一線審判經驗,尤其擅長建設工程房地產、執行異議、保險糾紛爭議解決。共計審理4000 余件民商事案件,先后辦理各類建設工程案件數百件,對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認定、工程造價爭議解決、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等有獨到把握,擅長以裁判者思維從實務角度制定訴訟方案、補強證據、引導進程,有效維護當事人權益。現任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品牌宣傳委主席、鑒定委高階培訓導師,(新)第四、第十六、第十九工作組成員。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國際仲裁院江門中心(江門仲裁委)、南京仲裁委、煙臺仲裁委、濟南仲裁委、淄博仲裁委仲裁員、西安仲裁委員會評審專家(建設工程糾紛)、遼寧省法學會仲裁研究會特聘專家等。中國石油大學法律碩士碩士生導師。
參著:《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裁判指引》(法律出版社2023 年出版,又名“小紅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律出版社2025 年出版)《建設工程價款糾紛裁判指引》(法律出版社2026 年待版)。近年來受邀為法官學院、高校、律協、國企、仲裁委等機關單位講授建設工程價款、質量、司法鑒定等課程,受眾數萬人,反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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