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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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所持有煤礦的采礦權許可證到期后,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視為未取得采礦權許可證,發包人以該煤礦為標的簽訂的開采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因此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或折價補償。
那么,采礦權過期未續致合同無效,擔保股東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最高院在《高良濤等與許式夢采礦權承包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爭議焦點為:雷勇、張金梅、許式夢是否應當基于擔保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高良濤與神洲煤炭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簽訂的《開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中約定高良濤承包的礦區范圍屬于原裕達煤礦所在區域,而原裕達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已于2012年11月20日到期。原裕達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神洲煤炭公司并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原裕達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已自行廢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簽訂合同將礦產資源交由他人勘查開采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案涉《開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及后續簽訂的7份補充協議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雷勇、張金梅、許式夢在《開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及后續簽訂的7份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三人作為神洲煤炭公司履行上述協議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雷勇、張金梅、許式夢作為擔保人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應考察其是否有過錯,應考慮是否存在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情形。
就本案而言,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是案涉礦區范圍的采礦許可證未能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導致該區域至今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雷勇、張金梅、許式夢作為神洲煤炭公司股東,應當知道上述情況,仍然代表神洲煤炭公司簽訂案涉合同并提供擔保,明顯存在過錯。因此,雷勇、張金梅、許式夢依法應承擔神洲煤炭公司不能清償部分三分之一的補充賠償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合同無效,擔保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核心取決于其對合同無效是否存在過錯,存在過錯的擔保人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無過錯則無需擔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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