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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周慧敏于1979年結婚,婚后收養女兒趙文婷(1984年出生,戶口登記為“之女”)。婚姻存續期間,二人取得一號房屋,并于1995年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2005年,周慧敏去世,未留遺囑。一號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份額屬于遺產,應由趙建國、趙文婷等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繼承。但多年來,房屋未分割,由父女共同使用。
2006年,趙建國與孫莉再婚。
2021年12月,因家庭矛盾激化,趙文婷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訴訟(A號案),要求分割一號房屋,并申請財產保全。
然而,在法院尚未查封前,2022年1月24日,趙建國與孫莉迅速簽訂《不動產產權歸屬約定》,以“夫妻間轉移”為由,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孫莉名下。
趙文婷得知后,立即另案起訴,請求:
確認該《約定》無效;
判令將一號房屋返還登記至趙建國名下;
由對方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
趙建國、孫莉辯稱:
趙文婷系抱養,無繼承權(已另案起訴確認收養關系無效);
一號房屋實為周慧敏個人出資購買,僅為借用趙建國名義登記;
轉移行為合法,不構成惡意。
案件審理期間,B號判決已生效,確認趙文婷與趙建國存在事實收養關系,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另查明,案外人吳志遠出庭作證稱:房屋系其出資為趙建國所購,用于合作辦公,趙建國僅有使用權。但無任何書面協議。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趙建國與孫莉于2022年1月24日簽訂的《不動產產權歸屬約定》無效;
? 孫莉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返還登記至趙建國名下;
本案成功阻斷了通過“夫妻更名”方式轉移遺產的行為,保障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院說理要點
趙文婷具備合法繼承人身份
生效B號判決已確認其與趙建國形成事實收養關系,依法享有第一順位繼承權。
一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購于婚姻存續期間,登記在趙建國名下,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存在出資爭議(如借名買房),亦不影響繼承程序啟動。
轉移行為發生在繼承糾紛立案后,具有明顯惡意
趙建國、孫莉在明知趙文婷已提起繼承訴訟、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仍迅速辦理過戶,意圖規避未來可能的財產分割。
構成《民法典》第154條“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雙方利用“夫妻更名”便利,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處分涉及遺產的房產,主觀惡意明顯,行為無效。
無效行為自始無法律效力,應恢復原登記狀態
孫莉因無效約定取得的產權,依法應返還至原權利人趙建國名下,以便后續繼承程序處理。
四、律師提示(繼承與房產律師 · 靳雙權律師)
繼承開始后,遺產即為全體繼承人共有,任一繼承人擅自處分均可能無效。
“夫妻間更名”不是轉移遺產的合法通道,尤其在繼承糾紛已啟動時,極易被認定為惡意。
即使存在借名買房爭議,也不影響繼承人對登記房產主張權利。
此類惡意轉移行為可訴、可撤銷、可追回,建議繼承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并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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