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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2年,因乙鄉舊村改造,王秀蘭一家作為被安置人,可按政策優惠購買160平方米安置房。因資金緊張,王秀蘭將其中一套93.53平方米的一號房屋的購房指標轉讓給鄰居林志遠。
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
林志遠全額出資購買一號房屋;
房屋暫登記在王秀蘭名下;
林志遠支付王秀蘭補償款2萬元;
一旦政策允許,王秀蘭無條件配合過戶。
協議簽訂后,林志遠支付全部房款27.8萬余元及2.5萬元補償款,并自2002年起實際占有、裝修、出租一號房屋至今。
2021年,王秀蘭取得一號房屋產權證(性質為“按經濟適用房管理”),卻拒絕配合過戶,理由包括:
林志遠20年未交物業費、供暖費,構成違約;
房屋涉及其他被安置人(其子王浩然等)權益;
過戶需繳納高額稅費,顯失公平。
王秀蘭反訴要求解除協議。林志遠則表示愿承擔全部過戶稅費及王秀蘭墊付的費用。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雙方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協議書》有效;
? 王秀蘭于10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林志遠名下;
? 駁回王秀蘭解除協議的反訴請求。
注:王秀蘭墊付的物業費、供暖費等,可另案主張。
三、法院說理要點
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雖為拆遷安置房指標轉讓,但未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亦非農村宅基地買賣,故合法有效。
出資+長期占有=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林志遠支付全部房款,持有付款憑證,且連續20年實際控制房屋,王秀蘭從未提出異議,足以證明借名合意。
未交物業費不構成根本違約,不能解除合同
協議未約定“不交物業費可解約”,且該義務屬附屬義務,不影響林志遠已履行“支付房款”這一主要義務。
其他被安置人知情且未反對,不構成權利侵害
王浩然2008年即知房屋由林志遠使用,曾共同協商過戶事宜,視為默認同意;且王秀蘭家庭內部對指標處分應有共識。
四、律師提示(借名買房律師 · 安置房確權團隊)
拆遷指標轉讓≠無效:
只要不涉及農村宅基地、不損害公共利益,城市綠化隔離帶安置房指標轉讓協議通常有效。
20年未過戶≠喪失權利:
借名買房糾紛不受普通訴訟時效限制(屬物權確認),只要房屋具備過戶條件,出資人仍可主張。
物業費欠繳≠合同解除:
法院區分“主合同義務”(付款)與“附隨義務”(繳費)。僅因欠物業費就想收回房產?幾乎不可能。
其他家庭成員“事后反悔”難獲支持:
若多年未對他人占有房屋提出異議,尤其曾參與協商,視為默示同意,難以再以“侵犯份額”抗辯。
重要提醒:
本案雖勝訴,但若林志遠從未簽書面協議,僅憑轉賬和占有,確權難度將大幅上升。書面協議,永遠是最強保障!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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