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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2年3月,林哲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得一號房屋,并于2015年取得不動產權證,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林哲稱:
因朋友周敏無房居住,遂同意其暫住一號房屋,并約定由周敏每月償還貸款3500元作為租金。周敏自2012年7月起支付貸款至2015年10月,此后未再付款。現要求周敏騰退房屋并支付2015年11月至實際騰退日的房屋使用費。
周敏抗辯:
一號房屋實為其借林哲名義購買,因其不具備北京購房資格;
首付款、稅費、大部分貸款、物業費、裝修費等均由其支付;
購房及入住手續由其辦理,房屋由其裝修并連續居住至今;
雙方曾為同居關系,2016年已就該房屋提起同居析產訴訟(后撤訴);
林哲曾手寫說明:“今將一號房屋全部給予周敏”;
在雙方財產權屬未厘清前,其占有房屋并非無權占有。
經查:
房屋交付時,《業主入戶登記表》中“與業主關系”欄填寫為“夫妻”,周敏簽字確認;
2016年,周敏曾以同居析產為由起訴林哲,要求分割一號房屋,林哲在該案中承認周敏通過還貸方式“還款”;
本案中,林哲對周敏支付首付款及貸款的事實予以認可,但稱系“借款償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哲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在雙方就一號房屋的真實權屬關系尚未厘清(可能涉及借名買房或同居共有)的情況下,林哲作為登記權利人暫不能主張返還原物及使用費。
三、法院說理要點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前提是“無權占有”。若占有人基于合同、共有或借名等法律關系占有房屋,則不構成無權占有。
周敏長期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自2012年交付起裝修并居住至今,持有除產權證外的全部購房及入住原始憑證。
出資情況存疑:首付款及多年貸款由周敏支付,林哲稱系“借款”,但未能提供借貸合意證據,且解釋不合常理。
雙方曾就房屋權屬提起同居析產訴訟,且林哲在另案中陳述與本案矛盾,削弱其誠信度。
登記僅為權利推定:在存在借名買房或共有財產爭議時,不能僅憑產權登記直接認定所有權歸屬。
應先行解決基礎法律關系:雙方需先通過確權、析產或借名關系確認之訴明確權屬,再行處理騰退問題。
四、律師提示(房地產律師 · 靳雙權律師)
不動產權屬登記僅為初步推定,當一方能提供首付款支付記錄、持續償還貸款、裝修憑證及十余年實際占有證據時,法院通常認為其對房屋的占有具有正當基礎。
“暫借+還貸抵租”若無書面約定,且與資金流向、居住狀態長期一致,難以被認定為真實租賃關系;相反,更可能被解讀為借名買房或共有安排的實際履行。
登記人在另案中自認“還貸系還款”或出具“房子歸你”等書面說明,將極大削弱其在后續訴訟中的可信度,甚至構成對其不利的間接證據。
返還原物請求以“無權占有”為前提;在雙方存在同居、合作購房等背景,且占有人已履行主要購房義務的情況下,法院通常要求先行通過確權或析產程序厘清權屬,而非直接支持騰退。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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