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中,“采購人能否廢標”“廢標后供應商如何維權” 是高頻爭議點。我們結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87 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核心法規,從合法邊界、行使規則、救濟路徑三方面展開深度解讀,為招投標從業者提供合規指引。
一、采購人是否可以廢標?
1.原則: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不得違法改變結果
- 87號令第70條明確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這是核心原則。
2.例外: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有權在特定情形下“改變中標結果”(包括廢標)
- 法律依據的變化:87號令刪除了原18號令關于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的專屬條款。這意味著,認定中標無效或改變中標結果(包括廢標)的權力不再專屬于財政部門
- 采購人的定標權與復核權:采購人擁有最終的定標權。在定標過程中或定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前),如果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法定期限內(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發現評標過程或結果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例如評審錯誤、供應商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可能導致中標無效的情形),有權要求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如果復核后認為原結果確實存在問題,采購人有權不接受該結果,并可能導致重新評審、改變中標結果或廢標。
- 因質疑成立導致的廢標:最常見的情形是,其他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采購人/代理機構經審查認定質疑成立,且該問題足以影響中標結果(例如中標供應商資格不符、存在串標行為、評分計算錯誤導致排序改變等)。此時,采購人/代理機構有權也有責任根據質疑處理結果決定廢標或改變中標結果(如確定排名第二的候選人為中標人)。
- 定標后(中標通知書發出前)發現重大問題:雖然87號令第70條禁止發出中標通知書后違法改變結果,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的極短時間內(通常理解為非常短暫,且未造成供應商信賴利益的重大損失)發現足以導致中標無效的重大違法違規事實(如中標人偽造資質文件被查實),采購人理論上應有權緊急叫停并宣布中標無效(廢標)。但這屬于極其特殊且需極其慎重處理的情形,必須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否則極易引發法律風險。實踐中,更穩妥的做法是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嚴格審查。
3.關鍵限制與違法風險
- “違法改變”: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包括廢標)必須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如前述的質疑成立、復核發現問題、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證據等)。不能是出于主觀偏好、地方保護等非法目的。
-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一旦中標通知書正式發出,合同即告成立(《民法典》相關規定)。此時采購人再單方面無合法理由廢標,性質就轉變為違法改變中標結果單方面解除已成立的合同,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
- 違法廢標的后果:如您所述,采購人若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合法理由(或采用非法手段)發布廢標公告,屬于違法行為。中標供應商有權通過質疑、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采購人將面臨被財政部門處罰、承擔賠償責任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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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有權廢標,但必須嚴格限定在以下情形:
- 在法定期限內(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定標,中標通知書發出前)通過復核程序發現評標結果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 因供應商對中標結果提出的質疑成立,且該質疑事項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結果;
- (極其謹慎適用)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極短時間內發現足以導致中標無效的重大、確鑿的違法違規事實。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原則上不得廢標。無合法理由廢標即構成違法。
二、采購人廢標后,相關供應商正確的救濟途徑
具體救濟途徑取決于廢標決定作出的時間點(是否發出中標通知書)和廢標的原因
1.廢標決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作出:
(1)受影響供應商(通常是原中標候選人):
- 質疑:供應商認為該廢標決定侵犯自身權益(如認為廢標理由不成立、程序違法),應首先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
- 投訴: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質疑答復,供應商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本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財政部門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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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標決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作出(即違法改變中標結果):
(1)原中標供應商:
情況一:未簽訂合同:
- 質疑 & 投訴: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其違法改變中標結果(廢標)的行為。對質疑答復不滿或未答復,向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31條第(二)項處理:“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這里財政部門認定的是采購人后來的廢標行為違法,從而恢復原中標結果的有效性,或者責令重新采購(如果原結果已無法恢復)。
- 民事訴訟(違約):中標通知書發出即意味著合同成立。采購人無合法理由廢標(解除合同)構成根本違約。供應商可以選擇不經過質疑投訴程序,直接以采購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如投標成本、預期利潤損失等)。這是基于《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
情況二: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質疑 & 投訴:供應商仍可嘗試質疑投訴,但此時合同已生效,財政部門處理依據是《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31條第(三)、(四)項。如果查實采購人廢標(實為單方解約)無合法依據,財政部門可能會撤銷該解約行為(如果可能且必要),或認定采購人行為違法,但合同履行問題更依賴于司法解決。
- 民事訴訟(違約):這是最主要的救濟途徑。供應商應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采購人單方解除已生效的政府采購合同無約定或法定理由(《民法典》第563條),構成根本違約,要求采購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利益)等違約責任。
總結:供應商救濟途徑的核心要點:
- 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針對政府采購程序性問題),除非已簽訂合同且選擇直接訴訟。
- 財政部門(投訴)主要負責處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程序性違法行為,可以撤銷違法決定、責令重新采購、確認行為違法等。
- 法院(訴訟)是最終的救濟渠道。供應商可以選擇:
- 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 針對采購人違法廢標(尤其是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構成違約的行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 已簽合同后的廢標,民事訴訟(違約賠償)是最直接有效的維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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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核心條款回顧: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
- 第68條:評標報告送達及采購人定標時限、規則(5個工作日內按順序確定)。
- 第70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 第31條:財政部門對成立投訴事項的處理(區分采購不同階段:未定標、已定標未簽合同、已簽合同未履行、已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合同成立:要約(招標)與承諾(投標)達成一致時合同成立。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 違約責任: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合同解除:第563條,法定解除權的情形(采購人違法廢標通常不符合這些情形)。
建議:
供應商在遭遇廢標時,應仔細分析廢標決定作出的時間點(是否發出中標通知書)、廢標公告中陳述的理由、以及自身所處的階段(是否已簽合同),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選擇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濟途徑(質疑/投訴 或 直接民事訴訟),并注意各項程序的法定時限。保留好招投標全過程文件、中標通知書(如已發出)、合同(如已簽訂)、廢標公告、溝通記錄等所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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