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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你可能不知道我是誰,但你一定看過我的文章。在紙媒最輝煌的年代,我在中央及省以上報刊發表過六千多篇文章。【點擊查看:我當記者時發表過的那些文章、從賓語的廉政空間到“賓曰語云”】
后來有了論壇、博客之后,我的博客“賓語的廉政空間”,連續十年位居騰訊思想博客、社會博客全國第一,共有100多篇文章進入新華網輿情排行榜。多次被人民網、新華網、光明網、騰訊評為全國十大責任博客、十大名博、十大最受讀者歡迎博客。
通過我的報道、評論,先后有上百人受到黨紀政紀或司法處理,20多人因為我的報道,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國家賠償。
1月7日下午,我收到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發來的【2025】渝01民終12682號送達文書,告知我,該院審查后認為,賓曰語云提出回避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
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我提出回避申請的理由是:”你在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后提出回避申請。”
同樣是申請回避,本案一審(2025)渝 0112 民初 5717 號案件中,原告何某某在庭審結束 13 天后提出回避申請,渝北區法院予以批準;而賓曰語云在庭審結束 3 日內提出申請卻被駁回。
由此形成一個悖論:如果一審的回避決定是錯的,那么二審法院應該予以糾正。因為這里涉及的是審判組織違法。審判組織違法,就意味著一審判決也是違法判決,這個案子從根子上就已經錯了,必須依法予以糾正。如果二審通知書是錯的,那么二審法院就應該按照一審有樣學樣,由二審法院的院長做出合議庭回避的決定。
同一案件,兩級法院對回避申請給出兩個結果,必有一個違法!
兩級法院對同一法律規定的適用存在明顯差異,違背司法公正原則。
1月10日,賓曰語云提出復議申請。郵政速遞物流信息顯示,上述材料已經于昨天下午由法院收發室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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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的復議請求是——
復議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5)渝01民終12682號《通知書》中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
2.準許復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趙志強、劉靜、胡敬的回避申請;
3.指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復議申請人因與何某某名譽權糾紛二審一案,于2025年12月29日向貴院郵寄《回避申請暨程序違法異議書》,貴院于 2026年1月7日電子送達駁回回避申請的《通知書》,以 “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提出回避申請” 為由駁回申請,該認定與事實及法律規定嚴重不符,具體理由如下:
一、貴院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導致復議申請人未能在庭審中及時行使回避權,責任不應由申請人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且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但自本案二審立案以來,復議申請人始終未收到貴院送達的《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通知書》,僅收到《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無任何簽收上述必備文書的憑證。
2025 年 12 月 26 日庭審結束后(傍晚6:18),書記員要求申請人核對庭審筆錄時,申請人才知曉合議庭組成人員為趙志強、劉靜、胡敬,此時方才具備行使回避權的前提條件(可調取庭審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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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院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屬于嚴重程序違法,直接剝奪了申請人的庭前準備權利及及時申請回避的權利,該程序瑕疵導致的不利后果不應由申請人承擔,不能僅以“庭審結束后提出” 為由否定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二、回避事由符合法定情形,被申請人均應依法回避
1.被申請人劉靜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且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劉靜法官曾參與審理與本案高度關聯的(2023)渝01民終7473號案件,且出現把“擬判決”當成生效判決的重大瑕疵。該案與本案當事人、核心事實(“淫亂”一詞的侵權認定標準)、爭議焦點完全重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劉靜法官已對本案核心事實形成在先判斷,繼續參與審理難以排除“先入為主”傾向,違反審判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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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請人趙志強違背中立裁判原則,應依法回避。趙志強作為審判長,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主動引導其主張權利,違反“不告不理”的民事審判原則,導致申請人需同時應對原告訴求與審判長的不當引導,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回避情形。【點擊查看:《全國優秀法官趙志強,您違反程序辦案我好害怕》、《"全國優秀法官"主導的“表演式開庭”,連程序"劇本"都演不完整了》、《“無一錯案”的趙志強法官,直到庭審結束,我都沒見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
三、貴院駁回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且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1.法律適用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其立法本意是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與救濟權。本案中,申請人在庭審結束后方才知曉回避事由及合議庭組成情況,屬于“回避事由在審理后才知道”的特殊情形,且在知曉后3日內即提出申請,未超過合理救濟期限。
2.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2021年版《民事審判實務問答》裁判觀點明確,若庭審結束后當事人才知道法定回避事由,人民法院應區別對待,不能直接駁回。經調查,審判人員與本案確有利害關系,該事由很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自行回避。
3.同案不同判顯失公平。本案一審(2025)渝0112民初5717號案件中,原告何某某在庭審結束13天后提出回避申請,渝北區法院予以批準;而申請人在庭審結束3日內提出申請卻被駁回。
如果一審的回避決定是錯的,那么二審法院應該予以糾正。因為這里涉及的是審判組織違法。如果二審通知書是錯的,那么二審法院就應該按照一審有樣學樣,由二審法院的院長做出合議庭回避的決定。同一案件,兩級法院對回避申請給出兩個結果,必有一個違法。
兩級法院對同一法律規定的適用存在明顯差異,違背司法公正原則。
四、貴院駁回通知未告知復議權利,構成程序瑕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一次,作出決定的法院應書面告知復議權利、復議機關及期限。但貴院送達的《通知書》僅載明駁回理由,未告知任何救濟渠道,導致申請人知情權受損,該程序瑕疵進一步影響了決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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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貴院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且存在嚴重程序違法情形。
為維護司法公正及復議申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復議,懇請依法支持復議請求,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本案。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回避復議申請證據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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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出品 | 賓曰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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