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普通的手書借條,內涵卻極為豐富,每一個簽名都意味著一份法律責任。不同的簽字位置將引發不同的法律責任,切勿因人情關系或一時疏忽而隨意簽字,以免“一字千金”,惹上官司,背上債務。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簽名人身份不明確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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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3月,董某經中間人牽線向江某借款2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并親手寫下“借江某人民幣2,000,000元整,利息壹分,壹年還息”的借條,落款簽名和日期。在董某名字正下方,董某的妻弟、合伙人陳某亦工整簽上了自己的姓名。
借款后,董某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便因資金鏈斷裂而再未還本付息。江某遂將董某與陳某訴至臺江法院,要求董某和陳某共同償還200萬元本金及利息。
訴訟過程中,陳某辯稱,其系應中間介紹人的要求,以見證人身份在董某之后簽名,其從未有共同借款的意思,并提交江某向董某催討欠款的聊天記錄,證明江某僅向董某催討借款,故董某系唯一借款人。
法院審理
臺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作為出借人已履行款項交付義務,各方對董某作為借款人無異議,爭議在于陳某是否作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陳某在借條上借款人董某的正下方簽名,是不爭的事實,亦符合共同借款人的簽名習慣;陳某與董某之間存在親戚關系及合伙關系,有共同借款的高度可能性;陳某辯稱其僅作為見證人簽名,但借條中未見相應標注,其亦未舉證證明江某認可其僅作為見證人簽字。
江某作為債權人,有權向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主張權利,其起訴前僅向董某主張債權,不能推定其認可陳某僅為見證人或放棄對陳某主張債權的權利。
綜上,臺江法院認定陳某系訟爭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應與董某共同承擔償還案涉借款本息的義務。
法官說法
白紙黑字,落筆千金。未表明身份的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可能存在三種身份:共同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落款位置和身份標注是影響簽名人身份認定的重要因素,簽名時應慎之又慎。若簽名位于借款人簽名的上下左右或落款日期附近,且位置并列,通常可反映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
書寫借條、簽訂借貸合同時,借貸雙方務必確保債權憑證內容明確,沒有歧義,在借條、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簽名時,務必明確注明自己身份。一旦涉及訴訟,法院將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結合簽名落款位置、合同具體內容、借款過程及用途、簽名人之間的關系、借款支付及催討狀況等情況,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簽名人有無借貸、擔保等意思表示。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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