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事后公開 > 行政處罰 > 內容閱讀
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316號
發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316號
違法行為人羅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鎮xx村xxxxx號,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無違法犯罪經歷。
現查明:2025年01月15日10時27分許,趙x駕駛xxxxxx7號電動自行車,沿歧銀線243公里100米xx村南東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邢x百貨商店西側時,因躲避由東xx行駛羅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撞到前方行人程xx,造成程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x駕車逃逸,羅xx駕車逃逸。經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集體研究:趙x、羅xx共同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辛集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程xx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x粉碎性骨折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趙x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羅xx涉嫌交通事故逃逸。
以上事實有違法人員羅xx的陳述和辯解,現場勘查,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決定對羅xxx罰款貳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因違法人員羅xx系70周歲以上老人。決定不執行行政拘留。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貳仟元整。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