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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謝欣怡
1月7日,一起備受關注的網絡“造黃謠”案件一審宣判。28歲男子尹某杰因盜用女性照片、編造“性暗示簡歷”并在網絡散布,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近年來,司法機關對“造黃謠”行為的打擊力度持續強化,維權路徑也愈加清晰。從2021年自訴轉公訴的浙江“取快遞女子被造謠案”,到2024年受害人借助“區塊鏈證據保全技術”與公證處公證成功維權,一系列突破讓更多受害者看到依法反擊的可能。此次判決,進一步鞏固了這條日益堅實的防線。
從民事侵權到刑事犯罪,法律究竟如何界定?面對網絡“造黃謠”,受害者該如何維權、又該如何推動社會合力共治?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的分析解讀,有助于厘清其背后的法律邏輯與社會意義。
一紙黃謠觸碰多條法律紅線
這起案件始于2025年7月,為發泄情緒,尹某杰從某社交平臺盜取林女士、李女士兩名博主的照片,虛構“某廣播電視臺主持人/DJ”“播音主持專業”等身份,捏造包含低俗性暗示的虛假求職簡歷,通過某招聘App公開散布。謠言迅速發酵,導致兩名與其素不相識的女性遭遇大規模網絡騷擾。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玉梔表示,尹某杰的行為構成了多種民事侵權。
該行為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譽權。馬玉梔指出,尹某杰編造包含性暗示、不正當關系等虛假事實并進行散布,導致受害者的社會評價降低,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關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的規定。她表示:“法院會重點評估虛假信息的傳播范圍、持續時間、對受害者生活工作的實際影響(如騷擾信息、工作機會喪失等)以及主觀惡意程度。本案中,信息在公共招聘平臺傳播,并造成另一人被誤傷,證明了其傳播廣、后果嚴重。”
同時,該行為還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未經林女士同意,盜用其在社交平臺發布的照片,用于偽造求職簡歷并傳播,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馬玉梔分析強調,關鍵在于“未經同意+以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使用”,盡管本案并非商業營利,但將肖像用于編造違法、低俗信息進行傳播,構成典型的侵害肖像權行為,且情節惡劣。
此外,該行為還非法侵害了受害者的個人信息權益。馬玉梔指出,非法盜取并使用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照片等個人信息,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評估重點在于信息是否具有‘可識別性’(照片足以指向具體個人),以及非法使用行為是否給當事人帶來現實安全隱患或精神壓力(如本案導致的網絡騷擾)。”
值得關注的是,尹某杰的行為雖已構成多重民事侵權,卻并未僅停留在民事糾紛層面,而是被依法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尹某杰的行為系多個違法點疊加,構成了刑事犯罪,同時存在民事侵權。”馬玉梔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行為人的目的不僅是損害特定個人的名譽,更是為了發泄情緒,在公共網絡空間起哄鬧事,最終導致社會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她進一步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潛在造謠者形成有力震懾
司法定性明確了刑事犯罪紅線,而回到案件本身,一紙謠言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卻是無法衡量的。對林女士和李女士而言,那張被盜用的美照,帶來的不僅是“蜂擁而至的騷擾私信、滿是污言穢語的評論”,更是日常生活、工作及交往等各方面的“社會性死亡”。
據林女士回憶,2024年8月,她參加養馬島音樂節,見到了偶像并開心地拍了照,上傳到社交賬號。2025年7月23日,有網友在她的帖子里提醒她,“你的圖被盜用了還在傳黃謠”。
隨后,林女士的社交賬號里涌進大量陌生網友,發來的都是涉黃信息、侮辱謾罵和謠言,她怎么澄清說明都沒用。
這個事件剛發生時,林女士的生活工作都受到影響,失眠、焦慮,甚至不敢出門。
李女士于2025年7月23日看到被盜圖的聊天記錄后,立刻報了警,但謠言在網上傳播迅速,她的個人賬號等信息也被人扒出,出現大量騷擾信息和言語攻擊的內容,有的私信帶有污言穢語。
在馬玉梔看來,這種針對陌生女性的惡意“造黃謠”,其背后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網絡的匿名環境降低了公眾責任感,使一些人的行為變得肆無忌憚;另一方面,這種行為折射出某些人通過侮辱、貶低他人(尤其是女性)來獲取畸形優越感與關注度的扭曲心理。
“所以該判決具有重要的司法導向意義,它清晰劃定了網絡言論的法律紅線:為發泄情緒,在公共網絡空間針對不特定對象編造、傳播涉及他人隱私和品行的虛假信息,一旦造成秩序混亂,就不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或‘行政違法’,而是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刑事犯罪。”馬玉梔稱,“這極大提高了此類違法行為的法律成本,對潛在的造謠者形成了有力震懾。”
從風險預防到依法維權
近年來,從線下偷拍編故事到線上利用AI技術合成,低成本、高傷害的“造黃謠”案件屢禁不止。那么,面對這類問題,公眾應如何應對?
馬玉梔建議建立“預防+應對”雙重防御體系。在預防層面,應審慎管理個人信息:在社交平臺發布照片、定位、工作單位等信息時,善用隱私設置;定期進行網絡“體檢”,用自己名字或昵稱搜索查看異常信息;對陌生鏈接、索要照片或敏感信息的請求保持警惕。
一旦不幸遭遇侵權,則應冷靜、果斷地采取維權行動。首先,全面、及時固定證據,對造謠頁面、傳播鏈接及所有騷擾信息進行完整錄屏或截圖,并注意保存網址、發布時間等數據。其次,應立即向信息發布平臺提交舉報,要求其履行法定的“通知—刪除”義務。與此同時,攜帶已固定的證據前往公安機關報案,明確指出行為的違法性質。
“在掌握明確侵權人信息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馬玉梔補充道:“在一些案件中,對于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之情形,但公安機關未立案的,受害人還可依法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誹謗罪的刑事自訴。”
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趙宏提到,為破解網暴案件自訴難、維權成本高,《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對網絡暴力案件中公安機關協助取證作出規定,明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尹某杰案的判決敲響了司法警鐘,但根除“造黃謠”這一社會痼疾,不能僅依賴事后懲處。馬玉梔認為,法律、平臺、公民三方協同共治,才是凈化網絡環境、遏制網絡暴力的根本之道。
在趙宏看來,社會觀念的塑造很重要。“要營造性別平等的社會氛圍,女性如果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社會各方要提供幫助,別讓她們在維權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而通過一些典型案例的公布,能在很大程度上糾正一些人的一般性觀念——‘造黃謠’不用付出任何法律代價,讓他們知道不能隨意侮辱、物化和造謠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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