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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關,親友難免聚餐飲酒,也容易因此導致發生一些意外事故。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男子酒后騎摩托車時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同飲者被判賠償10萬元。
同飲者未勸阻酒后駕車被判賠償
劉某與崔某是同鄉發小。2025年1月3日晚,兩人相約聚餐,各自飲用5兩左右的白酒。次日凌晨1點半左右聚餐結束,崔某駕駛摩托車先送劉某回家,在其住處停留大約40分鐘后,又獨自騎車回家。歸途中,崔某的摩托車沒有行駛在規定車道上,一路超速且無視禁令標志。凌晨2時18分許,崔某發生交通事故,跌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崔某的繼承人認為,共同飲酒人之間有相互照顧與注意的義務,包括提醒、勸阻、護送等。劉某對崔某過量飲酒的行為未加以勸阻,亦未履行對崔某醉酒后照顧、護送義務,應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91萬余元。
嘉定法院指出,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對崔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結果是否具有一定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受害人應當清楚自己的酒量、過量飲酒的危害以及酒后駕車的危險性。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崔某酒后違法駕駛摩托車,實施了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通行、超速行駛以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因此醉酒后違法駕駛機動車系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共同飲酒人存在勸酒、逼迫飲酒等不當行為,崔某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根據查明事實,劉某明知崔某駕駛機動車前來,應當對酒后駕車的危險具有預見性,不僅未能勸阻,反而在距離較短的情況下乘坐崔某駕駛的摩托車先行回家,繼續放任崔某酒后駕駛摩托車返家,使其處于持續的危險行為之中。劉某作為同飲人未盡必要的提醒、勸告、照顧等注意義務,對崔某的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綜合考量共飲人之間的密切程度、違法行為的性質、過錯大小以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最終,法院酌定判令劉某賠償崔某的繼承人損失10萬元。
注意!這四種情況同飲者需擔責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民事案件中同飲者之間的注意義務主要來源于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及組約酒人、共同飲酒人的先前行為。審判實務中同飲者需承擔法律責任的四種典型情形為:
第一類,強迫性勸酒。共同飲酒行為本身并不違法,但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這些行為直接違反了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一旦發生損害后果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被認定為具有明顯過錯。
第二類,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如明知對方有心臟病、高血壓等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以致誘發疾病。這種情況下,同飲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需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類,未對醉酒者進行妥善照顧。當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時。同飲者未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以致造成嚴重后果。此時,這種不作為也可能會構成侵權。
第四類,對酒后駕車行為未加以勸阻以致損害。同飲者明知對方酒后駕車卻未有效勸阻,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等損害后果。這種情況下,同飲者同樣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在責任比例劃分方面,一般而言飲酒者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承擔主要責任;組織者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與普通同飲者相比,通常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積極參與勸酒者與一般參與者相比,通常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在進行責任認定時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勸酒、灌酒等行為;共飲者之間關系的親密程度;組織者對飲酒活動的控制程度;醉酒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妥當;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等等。
原標題:《上海一男子酒后騎摩托車身亡,發小被判賠償10萬。這四種情況同飲者需擔責》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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