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魏朝彬收到當事人送來一面印著 “秉公執法揚正氣 高效執行暖民心” 的錦旗,并再三感謝法院為其挽回經濟損失。這面錦旗的背后,是一起典型的“虛假意思表示” 糾紛,也折射出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視的法律風險。今天,洛寧法院就結合這起案件,帶大家讀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虛假意思表示” 的相關規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從事房產中介工作。被告某置業公司是某樓盤開發商,該公司將樓盤的銷售業務委托給某策劃公司代理。被告王某系該策劃公司的員工,被派駐至置業公司售樓部擔任銷售經理。2024年10月,李某與某置業公司的銷售經理王某為提升業績、賺取傭金,雙方協商由李某以他人名義簽訂兩份《商品房定單》,并向公司賬戶支付2萬元作為“定金”。雙方明確約定該筆款項用于“沖業績”,次月將無條件全額返還給李某。然而,約定期滿后,王某未按約定返還2萬元。李某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及王某返還2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爭議焦點
以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商品房定單》是否有效?2萬元款項應否返還?
被告辯稱
某置業公司:原告并非本案適格主體,案涉商品房買賣定金合同的相對方是該公司和購房人之間,原告只是案涉兩套房屋的房產中介,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銷售經理王某:20000元是直接交到某置業公司財務賬戶,我是為了雙方互利,沒有直接收錢。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涉案《商品房定單》無效,某置業公司應向李某返還2萬元,同時駁回了李某關于資金占用費的訴訟請求。
裁判思路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兩套房屋的商品房定單上的簽名并非購房者本人所簽,而是由原告及其公司人員簽署,對此被告王某也知曉,購房人并無真實購房的意思表示,原告以其二人名義簽訂商品房定單行為構成虛假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無效”,該商品房定單應屬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基于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原告將該兩套房屋定金共20000元轉至被告某置業公司賬戶,因合同無效,該公司已喪失占有該財產的基礎,故被告某置業公司應退還原告20000元。原告假借他人名義簽訂商品房定單,致使合同因虛假意思表示而無效,原告具有過錯,故原告要求支付資金占用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法官寄語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虛假意思表示”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在民事活動中,意思表示真實是法律行為有效的核心要素。當事人為規避政策、虛增業績等目的,相互串通達成約定,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違背了誠信原則,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但絕不保護虛假與惡意。合同無效后,雖可能返還財產,但當事人為此耗費的時間、精力以及預期的利益均無法實現,最終往往得不償失。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從事經濟活動時,都應恪守誠實信用,杜絕“走賬”、“沖量”等弄虛作假行為,唯有真實合法的交易,才能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構筑健康穩定的市場環境。(魏朝彬 雷雅瓊)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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