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一便利店員工因上班喝奶茶被開除
該員工向公司索賠1.7萬余元
面對這起勞動爭議
調解員介入
一起來看結果如何↓↓↓
事件回顧:
因上班喝奶茶被辭退
員工向公司索賠1.7萬元
47歲的萬某已在公司工作4年,卻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5年3月,公司以上班“喝奶茶”為由要辭退她,這讓老員工萬某感到既寒心又憤怒,決心要與公司“死磕到底”。
萬某憤而提出17271元的賠償訴求,包括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雇賠償金、加班工資等多項費用,并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員出手:
員工撤回仲裁申請
公司當場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實為僅有5名員工的便利店,以‘喝奶茶’為由辭退員工,實為經營壓力下的裁員托詞。”2026年1月12日,勞動爭議調解人民委員會專職調解員告訴記者。
面對這類在小微企業中常見的用工不規范現象,調解沒有簡單“一刀切”,而是采取“背對背”溝通:
一方面向企業普法,強調“裁員也須依法”;
另一方面向萬某解釋,工作滿一年后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某些訴求難以完全支持。
情理與法理交融中,雙方逐步靠近。公司坦言裁員“實屬無奈”,愿意補償;萬某也放下高預期,接受調解。
最終,一場可能需要仲裁乃至訴訟的糾紛,在握手言和中悄然落幕:公司當場支付萬某經濟補償金,萬某也撤回仲裁申請,雙方確認解除勞動關系。
該案中,公司開除員工實屬違法行為!
那么,哪些情況
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才是合法的?
此外,員工與企業沒簽書面勞動合同
就意味著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嗎?
來看重點↓↓↓
發生6種情形
企業開除員工無需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了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若員工的行為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如果勞動者遇到
這類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要學會合法維權
■可以撥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熱線12333、司法部門熱線12348、工會的職工服務熱線12351,進行維權;
■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是上海的職工,可以撥打勞動報勞權熱線:62189211。
原標題:《上班泡奶茶竟被開除?47歲女員工憤怒索賠1.7萬元!調查結果:公司僅5人,就是想裁員……》
來源:勞動報綜合自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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