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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超: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邏輯解構與體系型塑 | 西部法學評論2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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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張超(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西部法學評論》2025年第6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旨在調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合理限度與報應主義的合適范疇。該原則具有預防端口與懲治端口的貫通保護、犯罪視角與被害視角的雙向保護以及實體層面與程序層面的一體保護三重意涵,能有效紓解傳統刑事司法重懲治輕預防、重犯罪人輕被害人以及重實體輕程序等問題,進而實現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護。根據法律父愛主義與保護必要性原理,未成年人司法應當樹立刑罰與非刑罰措施多元干預的基本價值理念。推進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體系化,應從三個方面展開:在涉罪未成年人維度,通過融合性干預和補位性干預,優化刑罰措施與非刑罰措施的銜接;在未成年被害人維度,建立從偵查到審判的未成年被害人立體式權益保障體系;在社會公共利益維度,重塑懲處與保護的價值衡平機制。

      關鍵詞: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刑事司法;多元干預;懲處與保護;價值衡平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內涵闡釋 三、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理念的多維解構 四、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體系化建構 結語

      問題的提出

      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1)》首次對“未成年人雙向保護”進行了界定:“既要注重維護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也要切實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維護好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確保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實現雙贏、多贏、共贏。”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行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在總則第2條第3項中明確規定:“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規范層面上確立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以下簡稱“雙向保護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從被害人視角來看,理論與實踐更多地將目光聚焦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處遇與教育矯治,往往忽視了未成年被害人在實體和程序方面的保障,而雙向保護原則有助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從犯罪人視角來看,涉罪未成年人的懲處與保護嚴重失衡,主要表現為“保護有余,懲處不足”,這是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刑事政策對報應主義矯枉過正所導致的不良后果。在嚴重犯罪中體現得尤為明顯,最為直接的證據便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為了規制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彌補性地選擇下調最低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至12周歲。而雙向保護原則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礎上,引入被害人權益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因素,通過合理調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價值向度能夠有效彌合懲處與保護之間的沖突。盡管雙向保護原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理論界對雙向保護原則的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尚未展開系統而深入的研究。縱覽現有研究,在犯罪人端和被害人端更注重前者,選擇性地忽視了后者,因此現有論述大多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與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被害人”這兩對關系展開,鮮有圍繞“成年犯罪人與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與社會公共利益”這兩對關系進行闡釋。

      有鑒于此,本文擬以現行法律規范為依托,結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處遇特點與刑事政策導向,首先闡釋雙向保護原則的基本內涵,然后探究其所應遵循的價值理念,最后從犯罪人、被害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三重維度對該原則展開體系性建構,以期在懲處與保護間尋求合理平衡,繼而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邁向更高臺階。

      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內涵闡釋

      理論通說認為,根據1985年聯合國大會第40屆會議通過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1.4條之規定,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時應當兼顧未成年犯罪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換言之,雙向保護原則的一端是涉罪未成年人,另一端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秩序和侵害的社會關系等社會法益。新近比較有力的觀點認為,忽視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護,價值理念將導向“單邊主義”,即呈現出對未成年犯罪人“保護有余、懲處不足”,而對未成年被害人保護不足的局面。因此,實現雙向保護還必須著眼于被害人視角,強化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障。如此一來,雙向保護的對象便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和未成年被害人。或許有觀點認為社會保護能夠囊括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保護,因此第二種觀點僅僅是第一種觀點的細化。但事實上,根據法益侵害說,社會法益明顯難以與個人法益等同,就算秉持“社會法益必須能夠還原為個人法益,才可能值得刑法保護”這一觀點的學者,也不會認為二者相同或者屬于包含關系。不可否認的是,單就雙向保護的對象而言,無論是社會公共利益還是未成年被害人權益,都是從行為所侵害法益的具體類型的角度展開,均可歸結為被害法益。顯然,當下對雙向保護原則的功能定位傾向于從犯罪端與被害端進行解讀,這種理解不僅導致其適用范疇的局限,而且不利于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發揮實際效用,更難為衡平懲處與保護提供明確指引。

      事實上,只有從開放性的多元化視角進行解構,才能觸及其本質。雙向保護原則至少具有三重意涵:預防端口與懲治端口的貫通保護、犯罪視角與被害視角的雙向保護以及實體層面與程序層面的一體保護。

      (一)預防端口與懲治端口的貫通保護

      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總則第4條創設性地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該原則源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屬于概念本土化的產物,二者一脈相承、互通表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要求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必須給予其特殊、優先保護,從而為未成年人構筑立體化的保護屏障。雙向保護原則亦應貫徹未成年人全面保護的價值理念,因此除了在科處刑罰時最大限度保護涉罪未成年人的各項權益之外,還需要將視野延深至犯罪預防,在對實施越軌行為的未成年人采取心理輔導、教育矯治的過程中,也必須融入保護理念。202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界定了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的范疇,并設置了相應矯治措施,從而在立法層面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以下簡稱“分級干預機制”)。為了確保并促進該機制有效落實,2023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重申,要在檢察工作中大力推進“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工作機制”。

      伴隨著一系列法律規范與政策的施行,分級干預機制得以逐步落實,展示出國家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針與舉措。分級干預機制的適用對象是實施“罪行為”和“錯行為”的未成年人,前者對應著刑罰懲治,后者對應著犯罪防控,將二者統合到一起的便是各類分級干預措施。相較于事后懲治,分級干預機制側重于事前防控,通過前置化干預實施“錯行為”的未成年人,達到預防犯罪的實效。根據責任主義原理,有犯罪行為且具有責任能力者方能對其施加刑罰,相應地,有違法行為且具備相應責任能力才可能受到懲治。“干預”“矯治”等用語表面上與“懲罰”在性質上相異,但從內容來講,都是減損未成年人權益的手段,二者的差異無外乎功能目的和減損程度。懲治與干預僅有一墻之隔,為了避免過度干預而對未成年人權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應當對事前防控的干預措施予以合理限制。在進行犯罪預防時,將雙向保護原則的價值理念有機融入干預措施的設置和執行等環節,賦予干預措施在手段和內容上的教育保護性質。

      順著分級干預機制觸角的延伸路徑,勢必出現懲治端口收縮而預防端口擴張的局面,雙向保護原則成為不可或缺的調節器。一方面,雙向保護原則從解釋論視角賦予犯罪防控措施正當性的同時,為干預程度劃定了合理邊界;另一方面,貫通犯罪預防與犯罪懲治活動,甚至適度向犯罪預防一端傾斜,能夠逐步消除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領域的灰色地帶,進而為未成年人的成長全面保駕護航。

      (二)犯罪視角與被害視角的雙向保護

      犯罪視角的雙向保護體現為被害法益對涉罪未成年人司法處遇寬緩程度的適度限制,被害視角的雙向保護則主要表現為保障刑事訴訟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項權利,并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

      一方面,雙向保護原則要求對涉罪未成年人寬而不縱。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必須堅持國家親權、兒童福利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理念,重視全方位、一體化干預和保護。司法實踐層面需要“對癥下藥”,區分地域差異和個體差異為涉罪未成年人設置個別化處遇以解決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差異化需求。與此同時,避免刑事政策導向對司法處遇矯枉過正,從而走向“保護有余,懲處不足”的極端,在保護和教育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及被害人的利益。在有被害人的場合,如觸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等,以及在沒有被害人的場合,如觸犯非法持有罪以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都應當強調價值衡平思想。就此而言,便可以對“雙向保護”作兩個維度的理解:其一,保護涉罪未成年人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并重;其二,保護涉罪未成年人和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并重。恢復性司法宜作為雙向保護的上位概念,將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貫穿于這兩個維度之中。

      另一方面,雙向保護原則應當保障刑事訴訟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項權利,并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我國刑事司法實踐長期受實用主義的影響,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實際上處于‘工具人’的地位”,加上被害人固有的訴訟地位邊緣化、訴訟權利形式化等原因,未成年被害人非常容易遭受二次傷害。避免未成年被害人二次傷害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司法程序、家庭和社會支持、法律制度以及教育和預防等多個方面入手。在司法程序中,應當采取特殊詢問和適當取證方式,例如遵循一次詢問原則、實行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等,在庭審時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權,采取適當作證方式,確保不公開審理和隱名處理,同時提供心理疏導和法律援助。家庭和社會應給予未成年被害人充分的關愛和支持,鼓勵其正確面對和處理傷害,社會各界也應關注其權益保護問題。

      (三)實體層面與程序層面的一體保護

      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一向重視對犯罪人如何定罪量刑,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顯得捉襟見肘;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之中,我國刑事司法實務往往強調前者,對程序法的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映射到未成年人司法領域,重實體權利而輕程序權利的現象長期存在,“未成年人在訴訟中的有效參與、表達真實意見以及對司法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等方面的程序保障措施存在制度性的缺失”。隨著刑事訴訟法律規范的日臻完善,雙向保護原則不僅在規范上得以明晰,而且煥發出全新的生命力,例如未成年被害人逐步進入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視野之中,強化未成年罪犯以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程序性權益成為發展趨勢。不管是立法層面的規范設置,還是司法層面的處遇,我國正逐漸從注重刑事實體法一元化特殊保護模式邁向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并重的二元化保障模式,這同時也是刑事一體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生動體現。

      雙向保護原則要求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實體法二者不可偏廢其一,通過統一程序規范和司法適用標準,實現對涉罪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例如,對涉罪未成年人轉向處分兼具實體與程序的保護,實體上呈現輕緩化,程序上表現為分流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案件。又如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一方面通過程序分流給予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另一方面運用程序對實體裁判的截流功能,對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免罪處理,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再如,我國學者一直引以為傲的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盡管近年來存在形式化的發展趨向,但制度設計初衷便是在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賦予其程序請求權以保障其實體權利免受侵害。毋庸諱言,這種雙向保護必須以涉罪未成年人真誠悔罪為前提,以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為目標導向,唯有合理限度內的保護才具有積極意義。可以肯定的是,健全的雙向保護機制不僅能夠教育感化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矯正其不良行為,而且能夠掃清再社會化的現實障礙。

      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理念的多維解構

      縱覽域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控與治理,深度保護涉罪未成年人是其核心價值導向,去刑罰化傾向十分明顯。美國采取的發展型矯正措施兼具司法和教育雙重屬性,其刑事司法處遇理念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重保護,輕懲處”的矯正型少年司法到“重懲處,輕保護”的嚴懲型少年司法,再到懲處與保護并重的發展型少年司法,其核心思想是通過預防性干預消除報應主義的弊端。法國構建了階梯式司法處遇體系,包括實體措施和訴訟程序兩個方面的分級,根據人身限制程度,由低到高劃分為開放式、半開放式、封閉式的司法處遇措施,除此以外還包括對物的強制。日本秉持保護處分的理念,即強調以矯正性格和調整環境為內容的保護處分,其價值理念經歷了從刑罰主義、懲治主義到國家親權、少年最佳發展利益的思路轉變。與傳統理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重點關注犯罪人不同,雙向保護原則尋求未成年人保護與被害法益保護之間的平衡。被害法益范圍的廣泛性催生犯罪端與被害端之間的對應存在不同類型,其中既有積極的一面(全面保護主義),也有消極的一面(全面保護主義的限制)。由于雙向保護原則將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護和社會利益保護納入考察范圍,因而其賴以存續的正當性根基與形成機理呈現多元樣態。

      (一)從區分到統一:懲處與保護的辯證法

      如何在立法框定的范圍內對涉罪未成年人科以適當刑罰,是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治理中的關鍵一環,因為刑事司法處遇實質上表征著基本刑事政策的理念,司法處遇直接影響著犯罪人與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就犯罪發展階段而言,司法處遇處在承上(罪犯實施犯罪行為)啟下(預防與矯治)的重要位置,肩負著責任報應和犯罪預防的雙重職責。因此,妥當的司法處遇不僅有助于恢復受損的社會關系,而且能夠有效降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司法處遇過寬或者過嚴,都不利于犯罪預防和罪犯再社會化。雙向保護原則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主要圍繞“懲處”與“保護”這對概念的平衡展開,其本質是報應主義同保護主義之間的沖突調和,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產生伊始即受到廣泛質疑到逐漸獲得認可的歷史沿革來看,極端的保護主義退出了歷史舞臺,緩和的保護主義即“保護為第一性原則,報應為補充性原則”成為主流觀點。換言之,雙向保護原則通過限制保護處分觸角過度延伸,在價值衡量后為懲處劃定合理范疇,從而消解極端保護主義的掣肘。例如,雙向保護原則要求在從寬處理涉罪未成年人時,從寬前后適用的刑罰不能差距過大;同時認為,完全放棄監禁刑的威懾并非理想狀態。

      脫逸雙向保護原則的調節和制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理性基因便會受到相當程度的抑制,演化為通過最大限度減少乃至消除刑罰報應主義來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表面看來,這樣的邏輯思路似乎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發展趨勢。但其邏輯前提是刑罰報復與未成年人保護之間屬于二元對立關系,或者說二者是此消彼長的關系,那么刑罰就僅具有一元化的懲處作用,意即刑罰的裁量只是一種責任刑的裁量。這樣的結論難言妥當:刑罰的裁量采取的是并合主義,涵括責任刑和預防刑兩方面的內容,預防刑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因而刑罰至少應當包含報應懲處功能(報應刑論)和犯罪預防功能(教育刑論)。而在司法實務中,采取這種作用機理可能會出現矯枉過正的問題,導致涉罪未成年人非刑事化處置成為常態,在我國尚未有效構建起刑罰與非刑罰措施銜接機制的情況下,放棄最嚴厲的刑罰措施意味著刑法對未成年人的威懾力大幅降低。質言之,消除刑罰報應主義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并不意味著漠視刑法的懲罰性,刑法應當保持謙抑性也并不等同于去刑化。此外,有學者曾提出“刑法民法化”,這種觀點既無助于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體系化發展,也明顯與我國當下司法實踐相抵牾。首先,承認刑法發展趨勢之一是刑法向民法轉化的觀點,在司法層面容易形成民法成為刑法的兜底條款的慣性思維,這將難以發揮刑法作為部門法的保障法作用。其次,就概念本身來看,“刑法民法化”的結果是刑法的懲罰性遭到極大削弱甚至蕩然無存,弱化刑法強制力和震懾力的做法勢必造成刑法喪失行為規范功能。最后,“因為民法化,就意味著用民法來代替刑法,是刑法虛無主義的表現”,這與現代刑事法治理念背道而馳,不利于維持法益保護和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

      由此可見,雙向保護原則力圖在找到懲處與保護的平衡點之后,弱化懲處與保護的性質區分,打破二者間的壁壘,最終達到價值理念的有機融合和辯證統一。

      (二)從一元處遇到多元干預:貫徹法律父愛主義

      雙向保護原則的功能之一是實現犯罪預防和犯罪懲治的貫通保護,針對涉罪未成年人僅僅討論刑罰措施的適用這種一元處遇無法滿足犯罪預防的現實需求,只有結合非刑罰措施才能確保教育矯治效果。根據當然解釋,既然刑罰層面懲處與保護能夠實現價值統合,那么非刑罰處遇措施亦可以歸入教育保護范疇,如此便形成了多元干預的局面。尤其是伴隨著建立福利主義下保護處分制度的呼聲漸漲,非刑罰處遇措施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有學者倡導對未成年人適用非監禁替代刑,強調對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還有學者主張尊重少年司法規律,強化非刑罰干預措施,突出教育保護性質。然而,過分姑息已然發生的罪過,不僅無助于挽救和感化未成年犯罪人,而且容易造成社會關系失衡,反而會誘發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在規范層面,我國涉及未成年人立法形成的是“2+N”模式,“2”指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專門法,“N”則是其他部門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條款。從側重刑罰的一元處遇蛻變為側重非刑罰的多元干預,應將視野聚焦于專門法的調控。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部分的14個條文中,直接以“國家(國家機關、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條文多達10條,而舊法僅有6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條提綱挈領地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職責,并在第6條明確國家是專門學校建設的責任人和專門教育矯治的主導者。總體來說,專門法體現了國家親權原則。

      國家親權原則是國家監護的思想基礎,體現了法律父愛主義的價值理念。父愛主義,亦稱家長主義,意思是行為應像父親那樣,或對待他人如同對待自己孩子一搬。在未成年人司法理論領域,法律父愛主義系指法律為了當事人利益而不管、不顧其意志而行事乃至限制其自由的一種干預理念。顯然,法律父愛主義的內在價值與國家親權原則天然契合,探討國家保護的涵蓋范圍與程度又是雙向保護原則無法繞開的話題,因而雙向保護原則視域下的多元干預,必須貫徹法律父愛主義的價值理念,突出教育矯治特性。具體路徑是:在價值層面,以法律父愛主義為指導,落實國家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責任,建立保護處分制度并明確限制條件;在操作層面,區分不同類型與程度的犯罪行為,分別采取具有輕重差序的刑罰措施,同時配套相應的教育矯治措施,如身心矯治方案、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以及再社會化幫教等。

      (三)從分級到分類:遵循保護必要性原理

      我國當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遵循分級思想,即根據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行為人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等標準,將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區分為觸罪行為、輕罪行為以及重罪行為等不同類型。一方面,“以年齡為主,以行為性質為輔”的界分標準存在不合理之處,因為行為性質與造成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法益侵害性程度會受到行為對象、行為方式及實害結果的影響,但顯然不會因年齡差異而有所不同。例如,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持刀故意殺害他人與成年人持刀故意殺害他人相比,都毫無爭議地屬于殺人行為,很難說二者在行為性質與法益侵害性的認定上存在實質差異。另一方面,在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場合,拋卻刑事責任年齡的掣肘,分級的唯一標準是法益侵害性,多元干預措施與此形成類型和程度上的對應關系。這種階梯式多元干預貌似具備周延性,但仔細斟酌之下并非無懈可擊。首先,刑罰措施與非刑罰措施是多元干預的核心組成部分,而階梯式干預尚未脫離刑罰思維,這人為割裂了懲處與保護,導致非刑罰措施也必須嚴格遵守干預程度上的比例原則,在性質上便淪為對未成年人不利的懲處。其次,基于未成年人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的特殊性,不應完全運用成年人司法的眼光和思維對待未成年人,尤其是非刑罰措施的設置,必須經過目的論而非比例論的理性考量。最后,回歸雙向保護原則的基本價值目標,通過教育矯治、心理輔導等多元干預能夠實現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并確保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成長,落腳點都是未成年人保護,因此保護必要性大小才是厘定多元干預范圍與程度的核心根據。

      由此可見,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保護必要性原則是雙向保護原則在操作層面所應遵循的價值觀念,能夠破除分級干預對比例原則的天然依賴,從而呈現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全新格局:以保護必要性大小的考察評估代替傳統年齡與法益侵害的衡量判斷,彌合了懲處與保護之間的鴻溝,為教育矯治提供了可行的技術性標準;檢視未成年被害人保護必要性大小,不僅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而且能為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成年犯罪人從嚴處置和附加從業禁止提供正當理據。

      保護必要性原則強調,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時,必須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發展需要,采取必要且合理的多樣化干預措施,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保駕護航。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根據社會調查的實際情況綜合評估保護必要性大小,明確保護需求點,以此為標準對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進行類型化劃分。在不突破罪刑均衡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定罪量刑時,保護必要性大的,刑罰應當相對輕緩。制定個性化教育矯治措施時,應排除法定刑輕重的影響,干預范圍與程度的厘定需適配保護必要性大小,并將矯正有效性置于多元干預方案的核心地位。

      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體系化建構

      引入被害人權益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因素之后,雙向保護原則涵括的范圍得以拓寬,能夠適用和調節“未成年犯罪人與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被害人”“成年犯罪人與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與社會公共利益”這四對關系,最終達成合理懲處與最大化保護的價值統一。這四對關系是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三者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相互交織的產物,但是刑事司法中究竟如何具體展開,需要在雙向保護原則的框架內分別進行利益衡量。

      (一)涉罪未成年人維度:刑罰措施與非刑罰措施的銜接優化

      1.刑罰措施與非刑罰措施的融合性干預

      如前所述,多元干預包括刑罰干預與非刑罰干預,理論實務界普遍認為二者的關系是平面耦合關系,并強調二者的嚴格區分。但是雙向保護視域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是實現懲處與保護的辯證統一,因此將非刑罰干預從刑罰干預中剝離出來的做法,無助于價值目標的達成。反之,將刑罰與非刑罰有機融合,能夠借助非刑罰干預的柔性調和刑罰干預的剛性,從而弱化報應主義的懲罰意味,強化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就此而言,融合性干預具有雙重意義:一是基于報應主義所應承擔的刑罰苛責,二是基于保護主義所獲得的教育矯治處遇。

      首先,融合性干預要求刑罰輕緩化,為適用非刑罰措施預留足夠空間。我國刑罰制度從《刑法修正案(八)》頒行開始呈現出輕刑化趨勢,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更應貫徹刑罰輕緩化理念。例如,符合緩刑條件的盡量適用緩刑,能適用管制刑的盡可能適用管制刑,在不突破罪刑均衡原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監禁刑的適用。刑罰輕緩化包括實體輕緩和程序輕緩兩個維度,前者是指定罪量刑時從輕、從緩;后者是指訴訟程序從簡、從快,為非刑罰干預爭取充足時間。

      其次,融合性干預意味著刑罰干預與非刑罰干預并行不悖,在行刑階段同步進行。當判處的主刑為監禁刑時,可以參照《社區矯正法》第7章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特別規定,建立監禁刑期間的未成年人司法教育矯正制度,司法教育矯正機構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情況,制定個性化矯治方案,采取針對性的教育矯治措施。同時,司法教育矯正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確保矯治效果的最大化。這種前置非刑罰措施的做法符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打早打小、提前干預的要求,既能避免監禁刑帶來的二次感染、交叉感染等負面影響,又能在教育矯治的最佳時間點發揮作用。當判處的主刑為非監禁刑時,通過專門學校或者觀護幫教基地進行教育矯治干預,該干預措施兼具“教育性”與“司法性”。建設專門學校與觀護幫教基地,應當貫徹分類分級、權利保障、司法監督分工合作和動態流轉等基本原則理念,引入專業師資力量和先進矯治理念,確保教育矯治實效。

      2.刑罰措施的補位性干預

      顧名思義,所謂補位性干預是指未成年人雖然實施犯罪行為,本應科處刑罰,但由于特殊原因最終沒有判處刑罰,雙向保護原則為了消解所謂“養大了再打,養肥了再殺”的“養豬困局”,對這類觸罪未成年人采取非刑罰措施以彌補刑罰措施的缺位。觸罪主要包括兩類情形:其一,符合客觀犯罪構成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刑事程序即告終結;其二,觸犯刑律但是由于程序分流,法院沒有進行實體裁判,而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即告終結,如附條件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等。根據保護必要性原則,原本無須設置補位性干預,運用融合性干預即可實現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但是考慮到我國目前法律規范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剛性規定,唯有尋求刑罰補位措施的干預路徑才能有效破解“養豬困局”。

      首先,刑罰補位措施與刑罰替代措施存在本質差異,前者是對刑罰失靈的漏洞填補,旨在促進觸罪未成年人重新步入正軌,而后者是運用非刑罰措施直接代替刑罰,具有非刑罰性、復合性、譴責性等特點,這與學者提出的非罪化、拓寬涉罪未成年人出罪路徑的觀點一脈相承。從雙向保護原則視角審視,刑罰替代措施本質上是對刑罰的消滅,刑罰的威懾力因其適用范圍的局限而不復存在,這與寬容而不縱容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背道而馳。其次,在符合觸罪條件的場景下,對觸罪未成年人必須適用刑罰補位措施,除此以外的情形不能適用刑罰補位措施。最后,刑罰補位措施要求具有干預矯治的有效性。刑罰補位措施的核心是以其他類型的措施實現刑罰意欲達成的規制目的,只不過刑罰失靈導致刑罰與刑罰目的之間形成難以調和的矛盾。倘若其他非刑罰措施具有效果上的等價性,便可以紓解這樣的困境。由此可見,缺乏實用主義的有效性,補位措施難言妥當,而具體適用何種刑罰補位措施,應當圍繞矯治干預的有效性展開。

      (二)未成年被害人維度:權益保障的最大化

      在刑事訴訟中,未成年被害人同時兼具證人、訴訟參與人等多重特殊身份,盡管刑事訴訟全過程應當圍繞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展開,但“身兼數職”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亦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需要詢問被害人獲得言詞證據,某些犯罪中可能還需要被害人配合以提取和固定物證;在審判階段,被害人需要出庭作證提供證言,對犯罪人的實體裁判也牽涉被害人權益。此外,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相比,在維權意識、維權能力等方面均有較大的差距,應對其權利加以優先和特殊保護。因此,要實現未成年人保護的全面覆蓋,就應建立從偵查到審判的未成年被害人立體式權利保障機制。

      1.偵查階段的權益保障

      偵查階段主要涉及取證,在取證過程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應予重點關注。首先,在取證模式上采取一站式取證,即在辦理特定案件時,通過集中時間、地點和人員,一次性完成所有必要的取證工作。這種方式具有集中性、高效性、便捷性和保護性等顯著特點,“能夠避免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二次’傷害”,特別適用于那些取證難度大、涉及多個部門或事關個人隱私名譽的案件,如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等。具言之,在辦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同步到場,指定專人辦理此類案件,一次性開展詢問調查、檢驗鑒定、心理撫慰等工作。其次,在進行一站式取證之前,嚴格履行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原則上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情緒穩定和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最后,建立案卷專人專管、隱名化處理和監督追責等機制,通過規范化完善消除未成年被害人的后顧之憂,全面優先保障其隱私權和羞恥觀念。

      2.審判階段的權益保障

      首先,審判方式采取不公開審理模式。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應當盡量不公開審理,以保護其隱私和避免二次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285條單獨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沒有直接規定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不公開審理。為了彌補這一缺漏,一種方法是從解釋論入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8條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這種路徑并不理想,因為我國庭審采取的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模式,不公開審理必須具有充足理由,而此處條文規定的“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指案件情節涉及男女兩性關系等情況,即對個人隱私的私密程度要求較高。另一種是立法論路徑,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將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也納入不公開審理范疇。根據雙向保護原則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傾斜性保護,減少社會輿論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壓力,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心理創傷,因而立法論方法更符合當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價值追求。

      其次,設置未成年人專門法院和特別程序。適時設立未成年人專門法院,由具備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法官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點和發展規律,采取適合其特點的審判方式。同時,建立特別程序弱化刑事訴訟的對抗性、嚴肅性,更有效地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利益。

      最后,突出未成年被害人刑事訴訟主體地位。審判中充分聽取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和意見,對于無法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未成年被害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代為行使陳述權。靈活運用恢復性司法制度修復未成年被害人受損的利益,如恢復性司法制度中的刑事和解,體現了雙向保護原則在修復社會關系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積極作用。在實體裁判時,通過強化未成年被害人是否原宥犯罪人等主觀態度對刑罰輕重的影響,尤其是通過未成年被害人意見限制對犯罪人的從寬處罰,在寬嚴相濟中偏向于嚴的一面,從而在價值導向上充分發揮刑罰的行為規范機能。

      (三)社會公共利益維度:懲處與保護的平衡

      在雙向保護原則調整的基本關系中,還有一對關系即未成年犯罪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需要進行特別論述,因為這涉及未成年人保護與被害社會法益之間價值沖突的問題。彌合二者沖突,關鍵在于如何通過被害社會法益合理限制未成年人保護,即將保護程度限定在妥當的范圍之內,這仍應回歸到涉罪未成年人司法處遇的問題上。根據法律父愛主義,對涉罪未成年人實行多元干預,涵蓋刑罰干預與非刑罰干預兩類,被害社會法益對涉罪未成年人保護的制約也需要在這兩個方面得到因應。在探討該問題之前,應首先廓清社會法益的范疇。

      社會法益是相對于個人法益而言的,個人法益主要關注個體的生命、健康、財產、自由等權益,而社會法益更側重于保護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從概念上或許可以厘清社會法益與其他類型法益的區分,但檢視我國《刑法》便會發現,“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與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之間存在較為嚴重的重合現象”,表現為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融合于同一個罪名之中。因此,需要從實質層面準確識別并區分行為侵犯的法益種類,判斷是否屬于社會法益時,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直接涉及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健康或者公共道德。

      對涉罪未成年人刑罰從寬的限制應當結合侵害社會法益的嚴重程度予以確定,法益侵害程度越大則量刑從寬幅度的限制越嚴格,但量刑從寬幅度無論如何也不能低于刑法規范原本設置的從寬幅度的一半;法益侵害程度越小則量刑從寬幅度的限制越寬松,但寬松的上限不能超過規范原本設置的從寬幅度。申言之,為了避免走向懲處有余而保護不足的另一個極端,被害社會法益只能調節正常量刑從寬幅度的一半。例如,未成年人甲犯放火罪,撇除未成年人身份這一從寬因素,應當判處8年有期徒刑,從寬處罰后應當判處4年有期徒刑,量刑從寬幅度就是4年,那么被害社會法益能夠調節的幅度就是2年,宣告刑最終就應當在4年到6年有期徒刑之間確定。被害社會法益對厘定非刑罰措施的影響主要體現為根據被害社會法益的類型化差異配置相應的非刑罰干預措施,促進涉罪未成年人充分認識到侵犯社會法益犯罪的嚴重性,進而實現行為和思想兩方面的教育矯治。

      結語

      規范層面確立雙向保護原則為未成年人構筑了全面保護的堅固屏障,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邁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其彌合了未成年人懲處與保護價值取向之間難以逾越的鴻溝,在不斷調和懲處與保護的過程中實現辯證統一。應當以此為主線,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對雙向保護原則進行系統解構。該原則通過從預防到懲治、從犯罪人到被害人、從實體到程序的貫通保護,糾正以往重懲治輕預防、重犯罪人輕被害人以及重實體輕程序的不合理現象;根據法律父愛主義與保護必要性原則,未成年人司法應當樹立刑罰與非刑罰措施多元干預的基本價值理念。對雙向保護原則進行規范建構,必須厘清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三者之間紛繁復雜的關系,以類型化思維形塑不同場合下的價值衡量模型,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系統內外部的良性循環與動態平衡。面對未成年人犯罪與受害的案件呈現低齡化、復雜化的現實狀況,刑事司法要真正在每一個個案中保持理性克制,實現懲處與保護的價值融合,依然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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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法學評論》2025年第6期目錄

      【本期專題】

      “人工智能治理規則”征文稿件(2篇)

      1.模型蒸餾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施文予

      2.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數據訓練行為的規范路徑

      ——基于信息網絡傳播權限制的視角

      施雪森

      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研究(2篇)

      3.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的邏輯解構與體系型塑

      張超

      4.民刑交叉案件中未成年人保護的程序選擇與適用銜接

      ——以校園欺凌案件為例

      李東洋

      【理論探討】

      5.雙層代理關系下法人分支機構越權行為的后果歸屬與責任分配

      康銘

      6.行政處罰之通報批評:規范解釋、適用審視與法律控制

      吳瀚

      【法律實務】

      7.環境司法專門化審判機制的實踐基礎與制度理性

      費夢彥

      8.算法披露在侵權訴訟中的功能定位與分層實現路徑

      王迪

      【法治與社會發展】

      9.法治政府建設視域下新時代“楓橋經驗”法治化的理論邏輯與實踐進路

      王紅

      10.新時代“楓橋經驗”視野下檢察機關參與基層治理的路徑探析

      李小東

      《西部法學評論》是由甘肅省教育廳主管、甘肅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類專業學術期刊,創刊于1990年,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為雙月刊。本刊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在長期的辦刊過程中本刊以“培育學術特色、追求卓越質量”為己任,逐步形成“立足西部揚本土優勢創法學特色,面向全國匯學術精品辦品牌期刊”的辦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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