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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1月28日,鳳凰網山東頻道以《同一案件,聊城中院兩種相反判決 引發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產生質疑》為題,報道了聊城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因同一法院作出截然相反判決引發當事方質疑的事情。
當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在同一法院出現“勝訴→維持→敗訴”的戲劇性反轉,當當事人拿著完整證據鏈尋求說法,當媒體二十余天反復求證卻只得到“正組織論證”“正在出差”的模糊回應,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質疑的失聲,不僅讓案件當事人陷入迷茫,更讓公眾對司法公正多了一些疑問。
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防線,從來不是“自說自話”,特別是面對質疑時保持沉默,本質上是對司法公信力的自我消耗。
回溯這起案件,爭議的焦點從來不是復雜的法律條文,而是最樸素的公平邏輯:2022年聊城中院二審判決發包方王先生勝訴,省高院再審裁定維持這一結果,證據鏈清晰、司法鑒定程序完備;可僅僅兩年后,還是這家法院,在證據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情況下,以(2024)魯 15 民再 37 號判決書推翻前以此判決,判承包方張某勝訴。
令當事方王先生不解的是,判決書中將外墻抹灰費用錯誤剔除,甚至無視第三方機構認定的面積數據。同一法院,為何會出現大相徑庭的判決?當事人的質疑,本應是法院主動釋法的關鍵,但目前卻成了無人回應的盲區。
再從媒體追蹤來看,面對當事人質疑,媒體本著真實客觀公正的態度,給聊城中院發去求證函,求證函涉及同案不同判決的具體原因、為何推翻省高院意見,以及如何更好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等多個維度內容。
按照聊城中院接到求證函的說法,法院組織了人員對案件進行論證。然而,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論證卻無結果。那么,所謂的論證是對媒體的“敷衍”?還是論證結果有不便對外公開的內情?
如果是一味回避,特別是司法機關面對質疑選擇 “躲貓貓”,那么,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便會一點點流失。要知道,當事人王先生追求的不僅是工程款的歸屬,更是對同樣證據為何有不同判決的追問;媒體反復求證的也不只是個案細節,而是司法機關面對爭議時應有的責任擔當。
司法公正的核心,從來不止于結果正確,更在于過程可感。最高法曾強調,要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其中,司法公開陽光透明、司法權力制約監督等,正是題中應有之義。
試想,若聊城中院能及時召開聽證會,將諸多問題向公眾釋疑;比如對推翻省高院裁定的法律程序作出詳細闡釋,以及為何出現同案不同判決的原因公開,而非以“出差”“論證” 搪塞,相信公眾會給予極高的評價。
反觀國內那些贏得公眾高度評價的司法案例,無論是“昆山反殺案”的快速定性,還是“百香果女孩案”的再審改判,背后都離不開司法機關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的擔當——公開才有理解,透明才有信任。
我們更要看到,司法案件從來不是冰冷的法律條文堆砌,每一起案件背后都連著民生訴求、關乎社會公平。王先生作為當事方,其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影響的是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信心;建設工程領域的裁判標準是否統一,關系到無數從業者的生計。當聊城中院對個案質疑保持沉默時,實際上也忽視了案件背后的民生訴求,那些期待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普通人,看到的是“有理說不清”的無助,感受到的是“司法不公”的隱憂。這顯然有違中央提及的“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要求。
司法公信力的構建非一日之功,卻可能因一次沉默而受損。面對這起案件的爭議,聊城中院應當積極擔當,以公開透明的態度回應質疑,以嚴謹規范的程序核查疑點,以負責任的行動維護司法公正,才能贏得公眾信任。
畢竟,司法機關的權威,從來不是來自不容置疑的地位,而是來自每一次對公平正義的堅守,每一次對群眾訴求的回應。沉默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唯有直面質疑、堅守公正,才能讓司法真正成為群眾心中最可靠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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