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上的汗水澆筑起城市的高樓,卻澆不熱農民工心中的期盼。襄陽藍光銘江半島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一事,在持有(2025)鄂0602行審15號、13號兩份生效行政裁定書的情況下,仍因執行局以“找不到可執行資產”為由陷入僵局。數百名農民工的血汗錢懸空,施工企業維權無門,這場持續多年的欠薪糾紛,已然成為檢驗地方治理效能與司法公正的試金石。
回溯事件始末,湖北楷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項目責任方,拖欠工資的事實早已被法律文書確認。2022年5月17日,當地保交樓專班曾作出工資支付承諾,卻最終淪為空頭支票,讓滿懷希望的農民工陷入更深的失望。農民工代表聯合襄陽市人社局依法向襄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后,等來的不是雷霆手段的執行措施,而是“要求當事人自行查找可執行資產”的推諉回應。
這種將執行責任轉嫁于弱勢群體的做法,不僅違背司法為民的初衷,更無視法律賦予執行機關的法定職責。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執行局負有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的法定責任,而非將查控義務強加給缺乏調查資源的農民工和施工企業。事實上,并非被執行人真的“無資產可執行”,而是執行力度不足、調查維度不全的問題——項目未出售的房產、車位、商鋪等不動產尚未依法清查處置,預售監管資金的使用流水未全面核查,政府回購公租房的款項去向也未徹底核實,這些本應成為執行線索的資產,在粗放式查控中被輕易忽略。
更令人費解的是,在房地產項目普遍存在預售資金監管機制的背景下,藍光銘江半島項目的監管資金是否存在違規挪用?保交樓專班承諾未兌現是否存在失職瀆職?這些關鍵問題至今沒有明確答案。反觀貴州納雍縣類似案例,檢察機關介入后查明涉事公司股東未實繳出資,通過督促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成功為111名農民工追回245萬余元欠薪,這充分證明只要部門協同發力、深挖執行線索,欠薪問題并非無解。而廣東揭陽榕水灣項目通過政府牽頭、政企協同、資金專戶監管的方式,既實現了保交樓目標,也妥善解決了欠薪糾紛,為各地提供了可借鑒的治理樣本。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生效裁定書不應成為一紙空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若被執行人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些法律武器本應成為破解執行難的利器,卻在本案中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執行局若能主動延伸調查觸角,核查被執行人股東出資情況、財產轉移痕跡、夫妻共同財產等線索,而非消極等待當事人提供信息,欠薪問題或許早已出現轉機。
農民工的工資權益,關系到無數家庭的生計冷暖,更關系到社會公平正義與穩定。襄陽藍光銘江半島項目欠薪事件中,執行局的消極執行不僅讓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損,更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我們強烈呼吁:
襄陽市相關部門立即成立專項工作組,由政府牽頭統籌法院、人社局、住建 局、房管局等多方力量,每周召開推進會,形成執行合力;法院執行局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通過全面核查項目資產、深挖財產線索、追加責任主體等方式強化執行力度,對轉移資產、拒不執行的行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住建局、房管局等部門應全力配合核查預售監管資金、未售不動產、公租房回購款等關鍵信息,對違規挪用資金的行為嚴肅追責,追回款項優先用于兌付工資;保交 樓專班應對承諾未兌現問題作出書面說明,啟動問責程序,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每一份生效法律文書都承載著當事人對公平正義的期盼,每一分農民工工資都凝聚著汗水與辛勞。襄陽藍光銘江半島項目欠薪問題不能再拖延,期待有關部門正視民意、主動作為,用實際行動破解執行困局,讓農民工的血汗錢早日足額兌現,讓司法公正真正落地生根。
原標題《裁定書在手卻討薪無門?襄陽藍光銘江半島欠薪困局亟待破解》
來源:法治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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