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劉某參加外甥滿月宴后,駕車搭載3名親戚返程,在高速上以126公里時速追尾前車(前車時速46公里),造成2名親戚死亡、2人受傷。盡管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各60余萬元,劉某家也墊付了喪葬費,且法院認定其“好意同乘”減免20%民事責任,但死者家屬拒簽諒解書。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劉某3年9個月有期徒刑,劉某不服上訴。這起案件不僅牽扯親情與法理的博弈,更暴露了“好意同乘”“刑事諒解”等法律問題的現實爭議。
一、喜宴變喪宴!高速追尾瞬間摧毀兩家人
2025年5月18日,本是河南新密張先生外孫滿月的大喜日子,一家人開開心心聚完宴,分3輛車返程。張先生的繼子劉某主動開車,拉著爺爺張某敏、姨父邢某松、舅舅齊某實三位長輩上了高速,誰也沒想到,這一去竟成永別。
據張先生回憶,當時他開車跟在后面,眼睜睜看著劉某的車突然撞上前方車輛,車頭瞬間嚴重變形,安全氣囊彈開,中控臺都撞爛了,劉某滿臉是血癱在座位上,車門都打不開。5分鐘內,他趕緊打了110、120、119求救,可最終姨父邢某松當場死亡,舅舅齊某實經搶救無效也走了,爺爺和劉某雖受傷但保住了性命。
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揭開了真相:劉某開車時速126公里,嚴重超速(高速最高限速120公里),還分心駕駛、沒保持安全距離;而被追尾的前車時速只有46公里,低于高速最低60公里的限速,屬于低速行駛。最終認定劉某負主要責任,前車司機負次要責任,三位乘車的親戚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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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0萬賠償換不來諒解?法理與親情的撕裂
事故發生后,后續的賠償和追責讓兩家人徹底反目。張先生說,劉某當時用手機導航,車禍后手機都找不到了,自己也重傷住院,嘴唇裂了2厘米的口子,全身擦傷、胸部損傷,根本沒能力報警。他們家也盡了最大努力賠償,保險公司給每位死者家屬賠了60多萬,喪葬費也是他們全額墊付的。
更關鍵的是,法院在民事判決中認定,劉某免費搭載親戚屬于“好意同乘”,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酌定減免了他20%的民事賠償責任 。可即便如此,死者家屬還是堅決不簽刑事諒解書。
死者齊某實的兒子齊某舉一肚子委屈:“他一個疏忽,毀了我們兩家人!我媽以前多樂觀,現在精神狀態差到不行,我上有老下有小,從出事到現在都沒法上班,只能在家陪著我媽。”他至今想不通,為啥前排兩人沒事,后排兩位長輩卻沒了,“我們從頭到尾沒喝他們家一口水、吃一頓飯,心里的火根本壓不住”。
而劉某的繼父張先生也很無奈:“要是關系不好,劉某能特意開車拉著他們嗎?現在錢也賠了,人也受了傷,他們就是不肯諒解,非要讓我孩兒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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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年9個月刑期冤不冤?法律條文說清楚
2025年12月29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這個判決到底合不合理?咱們用法律條文掰扯明白。
首先,為啥構成“情節特別惡劣”?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交通肇事造成2人以上死亡,且負主要責任的,就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 。劉某致2死2傷,負主要責任,剛好符合這個標準,一審的量刑區間是合法的。
其次,“好意同乘”為啥不影響刑事責任?很多人疑惑,劉某是好心捎親戚,為啥還要坐牢?這里要明確:“好意同乘”只適用于民事賠償,能減輕經濟責任,但不能抵消刑事責任。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只要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事故,就必須承擔刑責,好心不能成為違法的借口 。
再說說“刑事諒解”的作用。很多人以為“賠錢就能免刑”,這其實是誤解。刑事諒解只是酌定量刑情節,不是法定免責理由。根據法律規定,積極賠償獲得諒解,法院可以從輕處罰,但不是必須從輕 。本案中,劉某雖然賠償了,但死者家屬不諒解,法院自然不會以此為由從輕,再加上他沒有自首情節(事故后未報警、未保護現場),所以判處3年9個月是在法定范圍內的合理判決。
還有人關注前車的責任,前車低速行駛確實違法,也負了次要責任,但這不能免除劉某的主要責任。高速低速行駛本身就是危險行為,會形成巨大速度差,極易引發追尾,但這不是劉某超速、分心駕駛的借口,兩者的違法行為共同導致了事故,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
結論:60萬買不來諒解,3年9個月刑期冤嗎?
這起案件讓人唏噓不已,一場喜宴變成悲劇,親情在事故和判決面前不堪一擊。有人說,劉某是好心辦壞事,賠償也到位了,死者家屬不該揪著不放;也有人說,兩條人命不是錢能衡量的,劉某的疏忽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坐牢是應得的;還有人質疑,“好意同乘”的減免是否合理,高速低速行駛的處罰是不是太輕?
法律是底線,親情是紐帶,但在生命面前,兩者都顯得沉重。你覺得劉某的判決冤不冤?“好意同乘”該不該減免責任?刑事諒解到底該以錢為前提,還是以真心悔過為基礎?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來源:大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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