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法官親筆簽字的產權檔案;蘇州居民郭先生向媒體反映,其與一處房產相關的權益糾紛,歷經多輪訴訟,時間跨度長達二十年。郭先生認為,在部分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存在程序與實體上的疑問,并提供了大量法律文書作為依據。2025年,因郭先生向相關巡視單位舉報,蘇州吳中法院通知約談,他于11月7日依約申訴,直指法官孫某某涉嫌程序不合規、同案不同判、隱瞞證據等行為。然而,自2004年3月吳中法院董院長明確釋明“法官向當事人提供證據后又隱瞞,確鑿不合規”后,孫某某非但未被追責,反而從助審員晉升至副院長。
多份裁判文書確認,蘇州吳中區商貿城6區20幢302室系郭先生向開發商楊某某所購;被告潘某某亦在(2004)1394號庭審中承認,302室確系郭先生向楊某某購買,但又稱郭先生購房是為贈與自己,但至今卻未見任何贈與合同,且消費者2000年購房,不可能1998年沒購房就能逼迫開發商提前2年贈與他人,明顯有違常理!(2009)1294號裁判已認定,潘某某所述“贈與”事宜并不成立。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潘某某“捏造贈與”反而佐證郭先生是302室所有權人,否則贈與無從談起。據此,(2004)1394號案件中原告并非舉證不足而是舉證充分,原告核心訴求已屬“無瑕疵成立”!既然“裁判確認”與“被告承認”均高度吻合原告訴求,原告依法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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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驅逐證人當年向法院的舉報,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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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驅逐證人當年向法院的舉報,當事人提供)
核心前提:開發商承諾新房過戶因其突亡,合同購房人遭雙重不可抗力
蘇州中院(2003)239號裁判明確“眾所周知,楊某某因夫妻矛盾將產權虛假登記他人名下”。據此,郭先生作為2000年的購房消費者無法干預此前開發商楊某某1998年的虛假登記行為,構成首個不可抗力。
2001年楊某某遇車禍身亡,其遺孀張某成2004年告知郭先生“土地分割證”已獲批。郭先生憑402室房產證獲402室分割證(登記在伍某名下無糾紛),憑302室房產證張某成卻對302室分割證出具“未見說明”,致開發商承諾的兩套過戶,因302室證件不全至今無法過戶郭先生名下,構成第二個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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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驅逐證人當年向法院的舉報,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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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驅逐證人當年向法院的舉報,當事人提供)
司法癥結:承辦法官索賄未果后的不公裁判
楊某某已故后,潘某某伺機覬覦房產。2002年6月,其委托薛某、蒯某向郭先生夫妻回購302室遭拒;7月,便以房產證遺失為由惡意掛失,掛失發票可予佐證。
2004年訴訟前,潘某某報警謊稱不認識郭先生夫妻,聲稱302室自己所購,警方核實情況后質詢其為何楊某某在世時不報警?同年12月3日,郭先生憤而反向警方報案,警方建議通過訴訟解決。(2004)1394號由孫某某獨任審理,此前他已審理764號等20余起同類確權案,熟知關聯案評判。其1394號案前向原告提供764號、352號涉原告權屬證據的兩份檔案后,郭先生稱,其曾就法官孫某某在案件審理中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過反映。
其一,同案不同判:764號案中,張某成提供楊某某記載“20幢302郭先生”間接證據,便勝訴獲得廖某成名下“20幢502”等6套房產(含一套已過戶他人);而1394號案中,郭先生提供的楊某某記載與764號張某成提供的記載完全相同,且該記載還有孫某某簽字確認,無可爭議系郭先生直接證據,郭先生認為,兩案在證據類型相似的情況下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對此存在疑問。其二,同案不同法:兩案有相同18項固化法律事實,764號案適用《民法通則》《繼承法》,而1394號案卻無視合同買賣關系,以“直接證據舉證不足”為由適用《證據規定》第2條,顛倒“買賣優先繼承追償”的法定順位。其三,同案矛盾判:兩案均由孫某某對楊某某“欺詐辦證”職權調查,卻出現“廖某成失房、潘某某保房”的相反結果,潘某某更有惡意掛失、回購遭拒等不當行為仍獲支持,裁判矛盾至極!
原民庭庭長王某男2009年翻查工作筆記后告知郭先生,2005年其曾找孫某某談話,質問“1394號為何不匯報討論”?孫某某案前向原告提供簽字證據后態度劇變,原因有二:一是提供簽字證據后索賄遭拒惱羞成怒;二是受張某成送汽車行賄脅迫。已有生效裁判表明,孫某某在764號(廖某成名下6套)、351號(伍某名下10套)、352號(沈某秋名下14套)等案中曾協助張某成勝訴他人名下百套房產。2002年9月13日孫某某談話筆錄可佐證:其以談話名義竟先將法院調查結果告知談話對象張某成,嚴重違反司法談話規范。張某成之所以能脅迫孫某某,除握有送車行賄把柄外,系其當年孤兒寡母無依無靠,不得不協助同住301室的遺產清理人、侄女婿王某夫妻惡意侵吞“空買”302室,同時可憑空獲取潘某某給予的1萬元。
20年權益維護困境:多部門不作為與再審程序空轉
原告所有證據均經裁判確認真實性并形成完整證據鏈,但郭先生20年的權益維護之路卻深陷司法不作為、程序空轉的困境。
一是吳中法院肖庭長確認以“不當得利案由”立案,并出具三份司法傳票,卻未推進“案由”后續程序;二是2016年吳中公安因被告涉嫌偽證犯罪發函吳中法院,商談司法移送事宜未獲推進;三是2018年肖庭長再次與郭先生商談司法移送公安事宜,最終仍無進展;四是2023年姑蘇法院、2025年吳中法院均給出起訴/再審建議,但郭先生提交材料后,程序至今空轉。
王某夫妻與自稱“受贈人”的潘某某存在買賣交易,卻向無買賣關系的郭先生三次重復起訴,既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又違背立案四要素程序。如今,郭先生夫妻向王某夫妻的叔父楊某某合同購買并合法居住10年的房屋,已于2009年被強執遷讓給王某夫妻,市值損失超百萬元。20年來,郭先生維權支出及向王某夫妻支付的房租賠償合計超30萬元,承受著巨額經濟損失與精神煎熬。
郭先生提出的主要訴求包括:追責不公裁判,還合法購房人公道
郭先生期望上級相關部門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介入,依法追責孫某某索賄、隱瞞證據、驅逐證人、合伙偽造筆跡等不合規行為;撤銷潘某某、王某貴惡意“買空賣空”交易,查處偽證、偷盜證件、惡意侵吞他人房產等不當得利行為;重啟1394號再審或以2023年蘇州自歸局檔案新證據予以立案程序;落實公安函,推進司法移送程序。
依法裁判是法治的最后防線,司法不公不僅讓一個家庭蒙冤20年,更嚴重損害法治信譽與公眾法律信仰。唯有徹查司法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完善監督機制、整治不作為亂象、健全同類案件檢索庫,才能杜絕“同案不同判”,重塑司法權威。
訴求焦點——固化逝者楊某某建筑的房屋,是以“虛假登記”確權?還是以“出資購買”確權?若764等案能再審糾錯,依據1394案采“登記對抗主義”確權,將1998年楊某某登記廖某成等三人名下的30套房屋,恢復原狀確權歸還他們。郭先生承諾——雖有1394號認定“爭議之系郭先生向楊某某購買”事實;更有(2006)255號、(2009)1294號、(2011)229號多案認定“楊某某生前與郭先生就302室交易已完成”等事實,但只要同事同判,從此不再申訴并自愿承受百萬損失!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案件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細節有當事人持有的62款裁判證據鏈佐證;當事人更備有詳情書面材料,所有證據均涉法院防偽條紋,可隨時提供相關部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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