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當代法學》2026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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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在現代風險社會,經濟法作為典型的風險防控法,對于“統籌發展和安全”尤為重要。因此,應結合經濟法領域的風險問題、風險類型、風險因素、風險防控及其內在關聯,厘清經濟法風險理論貫穿的邏輯主線,并基于經濟法的制度實踐,構建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理論。通過揭示經濟法需著力防控的因偏離其調整目標而形成的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提煉并有效運用經濟法的風險理論,不僅有助于從風險防控的維度,將經濟法的重要價值融入經濟法治建設,全面實現經濟法的調整目標,推動經濟法治現代化,也有助于明晰經濟法風險理論不同于其他領域風險理論的特殊性,豐富和完善經濟法學的新型理論體系,推動中國經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為“風險法學”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論支撐。
關鍵詞:經濟法;風險理論;風險法學;調整目標;體制機制
目次 一、背景與問題 二、基于經濟法既有理論提煉風險理論 三、從經濟法的制度實踐提煉風險理論 四、經濟法風險理論的具體運用 結論
一
背景與問題
現代社會是典型的“風險社會”,市場化、信息化、全球化疊加帶來的諸多風險,會極大影響經濟、社會、政治、法律的轉型和變革,加劇各個領域發展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各國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都要有效防范化解相關風險,統籌發展和安全。對于此類重大現實問題,尤其需要學界展開深入研究。
基于風險問題的重要性,相關研究成果可謂汗牛充棟,已形成社會科學領域的多種風險理論。例如,在社會學領域,貝克、吉登斯等對風險社會理論的研究,盧曼對風險社會學的思考,都有深遠影響;在經濟學領域,為避免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需有效防控各類經濟風險,風險經濟學、保險學等得到迅速發展,其中,奈特對“可度量的風險”與“不可度量的不確定性”的區分受到廣泛重視。盡管上述風險理論各有側重,不盡相同,但都涉及“風險與利益的關系”這一核心問題。與此相應,在法學領域應關注“風險與權益的關系”,探討如何通過有效的風險防控來保護相關主體的權益,從而推動法學領域的風險理論提煉,深化“風險法學”研究。
由于防范化解風險,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和調整目標;降低相關主體權益受損的可能性,是法律制度設計和法學研究需關注的重要問題,因此,各部門法學科對風險問題或風險理論均有大量探討。例如,刑法學界曾對風險刑法理論與風險社會理論能否結合、如何結合有諸多討論;行政法學界則探討了多個領域的風險規制問題;經濟法學界對金融風險、財政風險、債務風險等問題亦有具體研討。由于經濟法自產生之時就與經濟風險、經濟危機密切相關,它是典型的風險防控法和危機對策法,因此,可以從風險維度審視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并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
當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帶來了國內與國際、經濟與社會等多個層面的不確定性,各類風險紛繁復雜,我國發展處于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應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僅就經濟領域而言,如何防范化解重大的金融風險、財政風險、債務風險、產業風險、競爭風險等,切實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無疑非常重要。對此,需加強政策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協調運用,推進各個部門法的協同調整,尤其應發揮經濟法防控風險的重要作用,從而在經濟法治軌道上推動經濟健康發展。
基于經濟法領域的風險問題對經濟、社會、政治的重要影響,在經濟法學界以往具體探討的基礎上,還應當對整體風險理論展開系統研究。為此,有必要基于經濟法的既有理論和制度實踐,進一步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揭示其中貫穿的邏輯主線,并明晰其有別于其他部門法風險研究的特殊性,從而更有針對性地解釋和指導經濟法的風險防控實踐,推動經濟法制度的完善。
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離不開對“風險”的基本認識。盡管人們對風險的概念莫衷一是,但大都將其界定為“影響某種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及其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對于上述的不確定性、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等共性問題,學界已有大量探討;而各個領域的具體風險,則因其影響“目標”的不同而各異。因此,應考察因偏離經濟法調整目標而產生的各類風險,并將其作為提煉經濟法風險理論的重要考量。通過“對標”經濟法的調整目標,有助于明晰經濟法領域的風險類型,并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防控,從而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有鑒于此,本文將基于經濟法既有理論與風險問題、風險類型、風險因素、風險防控的內在關聯,分析經濟法風險理論貫穿的邏輯主線;在此基礎上,將基于經濟法的制度實踐,探討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理論,以豐富和完善經濟法的風險理論。依循上述風險理論,本文強調應以經濟法調整目標為主軸,將是否存在“目標偏離”而引發風險,作為提煉風險范疇、構建風險理論的重要方向,從而使經濟法的風險理論能夠貫通適用于各類經濟法制度;同時,應將上述風險理論廣泛運用于經濟法的法治實踐,切實從風險防控維度推動經濟法治的完善,從而實現經濟法治的現代化。
二
基于經濟法既有理論提煉風險理論
相對于經濟法的既有理論,風險理論屬于新型理論,它涉及相互關聯的多個重要范疇,如風險問題、風險類型、風險因素、風險防控等,且與風險界定、風險識別直接相關。基于前述對風險的基本認識,應考察影響經濟法調整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及其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并考慮哪些風險防控需要在經濟法制度層面予以回應。
從總體上說,每個部門法都涉及風險問題,并有其相應的風險類型,如民商法領域的交易風險、行政法領域的行政風險、社會法領域的社會風險,等等。上述風險問題和風險類型,與各個部門法調整所欲實現的目標,或者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和基本矛盾直接相關。同樣,在經濟法領域要關注影響經濟法調整目標實現的各類風險,從而更好地解決經濟法的基本問題(即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問題)和基本矛盾(即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經濟法上的風險問題和風險類型有別于其他部門法。
基于既往風險理論研究的基本共識以及經濟法的特殊性,經濟法所應關注的風險,主要是影響經濟法調整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及其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依循上述的風險界定,有必要結合經濟法的分析框架、基本原理、基本價值、基本功能等既有理論,分別探討經濟法領域的風險問題、風險類型、風險因素和風險防控等風險范疇及其相互關聯,并據此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
(一)從經濟法的分析框架看風險問題
經濟法的分析框架,主要包括“雙手并用”“兩個失靈”“利益主體”“博弈行為”“交易成本”等,它們相互關聯,且都與風險問題直接相關,是提煉經濟法風險理論的重要起點。例如:
“雙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強調,應通過市場之手與政府之手的協調并用,實現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結合;若僅運用某一只手,忽視雙手的分工和協作,則會帶來經濟領域的“體制風險”。此外,一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能否實現雙手的協調并用,還會涉及資源配置的“效率風險”。為了防范化解上述風險,我國《憲法》第15條先在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在第2款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依據上述規定,既應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也要重視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立法的重要作用。基于上述“雙手并用”的憲法要求,我國在經濟法領域通過具體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對“雙手并用”及其相互協調作出諸多規定,從而為防控“體制風險”和“效率風險”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礎。
“兩個失靈”的分析框架強調,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經濟法調整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它們對經濟法制度生成和制度變遷具有重要影響,如不能有效解決“兩個失靈”問題,就會帶來資源配置的“效率風險”,對此應通過經濟法的制度安排加以解決。由于經濟法的調整目標,是通過降低交易成本或發展成本,來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使整體經濟運行“更經濟”,因此,其大量制度都旨在通過解決“兩個失靈”問題,化解各類“效率風險”,從而推動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利益主體”的分析框架強調,各類經濟法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為了實現其利益最大化,必然著力防控各類風險,從而盡量減少其權益受損的可能性。其中,經濟法規定的大量信息制度,力圖通過保障相關投資者、債權人、消費者等各類主體的獲取信息權,來減少影響其經濟決策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其各類經濟風險;各級政府作為利益主體,也需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強化經濟規制或市場監管,防控各類風險,以維護其相關權益,并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博弈行為”的分析框架強調,各類經濟法主體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都會從事趨利避害的博弈行為,相關“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亦會普遍存在。因此,應當在經濟法制度中設置合理的博弈規則,使各類主體的博弈行為都在經濟法治的框架下展開,從而降低各類博弈風險,兼顧各類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進而形成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增進社會整體福利。
“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強調,經濟法主體只要為自身利益而從事博弈行為,就會產生大量交易成本,影響社會經濟的有效運行。因此,應通過經濟法的制度安排,通過風險識別、風險防控,降低各類交易成本,防范化解“交易風險”和“收益風險”,從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的持續增長。
總之,上述經濟法的分析框架涉及多種風險問題。事實上,只要各國實行市場之手與政府之手的“雙手并用”,就會在某些領域產生資源配置失效的“兩個失靈”,這與各類“利益主體”從事利己的“博弈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交易成本”過大問題直接相關。因此,資源配置的“效率風險”、經濟分權的“體制風險”、各類主體的“交易風險”和“收益風險”等都需要通過經濟法的制度安排加以防控。面對無所不在、無時不有的風險,經濟法不可能解決所有風險問題,也沒有必要消除所有風險,但對于偏離其調整目標的各類重要風險,仍需通過經濟法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持續防范化解。
(二)從經濟法的基本原理看風險類型
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如差異性原理、經濟性原理、規制性原理、均衡性原理等,均與風險類型密切相關。上述相互關聯的基本原理強調:經濟法主體在地位、信息、能力等方面存在現實差異,會導致多個層面的不平等、不對稱、不均衡,并帶來多種類型的風險,因而需要圍繞經濟法的調整目標,運用經濟法的規制手段,持續防控相關風險,從而實現對各類主體合法權益的均衡保護,促進整體經濟的動態均衡發展。上述“現實差異—調整目標—規制手段—動態均衡”的主線,不僅體現了經濟法基本原理之間的緊密關聯,也揭示了風險防控的經濟法治邏輯。由于現實差異導致的眾多風險,都需要“對標”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并運用相應的規制手段,才可能實現有效防控,從而推進經濟的動態均衡發展。因此,經濟法治建設需要結合具體的風險類型,分別實施有效的風險規制。
考慮到現實的風險類型眾多,只有“對標”經濟法的調整目標,才能有效識別和確定經濟法上的風險;同時,只有運用經濟法的規制手段,才能有針對性地防控相關具體風險。因此,下面著重基于“調整目標—規制手段”的內在關聯,結合上述經濟性原理和規制性原理,簡要探討經濟法需要關注的風險類型。
依循經濟性原理,要實現經濟運行“更經濟”的目標,必須有效防控各類“經濟風險”,減少經濟法主體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在既往的風險理論中,經濟風險、社會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等風險類型備受關注,它們對應于經濟、社會、政治、法律等重要系統。從調整目標看,經濟法首先應著重防控各類經濟風險,包括財政風險、稅收風險、金融風險、產業風險、競爭風險、消費風險等,它們對應于經濟法的多個部門法。上述風險類型構成的風險體系,是經濟法風險理論的重要研究對象。
依循規制性原理,經濟法要有效防控上述經濟風險,就需要運用法律化的規制手段,依法實施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宏觀層面的經濟調控和微觀層面的市場規制,都屬于廣義的“規制”或“經濟規制”,都要符合規制性原理。為了防控宏觀經濟的運行風險,避免經濟出現較大波動甚至經濟危機,實現經濟的良性運行,需要有效運用宏觀調控手段;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范化解微觀層面的市場風險,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有效運用市場規制手段。在依法運用上述規制手段的過程中,既要關注各類經濟風險,也要防范因違反法律或不當適用法律帶來的法律風險。上述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是經濟法的風險理論需著重研究的兩大風險類型。
除上述風險類型外,基于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在運用規制手段的過程中,還需關注其他多種風險,如宏觀風險與微觀風險、整體風險與個體風險、公共風險與私人風險、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等。對于上述風險類型,各類經濟法主體的關注點可能各有側重。例如,宏觀調控主體會更關注宏觀風險、整體風險、公共風險、系統性風險,因為這些風險事關整體經濟運行安全和經濟穩定增長,其能否有效防控會直接影響宏觀調控法的實施效果。
總之,基于上述經濟法基本原理,有助于分析經濟法領域的風險類型。面對紛繁復雜的各類風險,需要不斷優化經濟法制度。只有構建經濟法領域的良法善治,才可能有效防范化解各類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從而降低整體經濟運行成本,保障經濟安全,推動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從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看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或稱風險成因,是可能引發風險的條件或原因。經濟法的調整涉及多種重要價值目標,如效率和公平、自由和秩序、發展和安全等,如果偏離上述價值目標,就可能導致相關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因此,對經濟法價值目標的偏離,是需要關注的重要風險因素。
在上述價值目標中,發展和安全是兩個密切相關的重要價值。其中,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事實上,各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面臨著多種不確定性,由此可能帶來的相關損害,會影響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因此,通過防控風險來保障經濟安全,促進經濟穩定發展,是各國經濟法追求的重要目標。正是基于對發展和安全的統籌,才形成了如下重要的經濟法命題:從發展價值看,經濟法是發展促進法;從安全價值看,經濟法是風險防控法、危機對策法和安全保障法。無論在工業經濟時代還是在數字經濟時代,經濟法的調整都必須處理好發展和安全的關系,在促進發展與風險防控之間形成動態均衡。
例如,在數字經濟領域,為了實現安全發展,我國已制定一系列旨在防控風險、保障安全的重要法律。其中,在立法名稱上直接冠以“安全”字樣的法律,主要有《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由于網絡涉及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和重要內容,數據則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關鍵生產要素,只有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防控相關風險,才能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上述立法都強調“統籌發展和安全”,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立法名稱上雖未使用“安全”字樣,但它高度關注個人信息安全,因而同樣是重要的風險防控法。可見,基于相關風險因素,上述數字經濟領域的重要立法都重視加強數字風險規制,統籌發展和安全,這也是國家將上述立法歸入經濟法部門的重要原因。
此外,數字經濟領域以外的各類經濟法立法,同樣強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它們在著力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都規定了有關風險防控的原則和具體制度。例如,為了保障財政安全,防控財政風險,《預算法》規定了預算法定原則和預算收支平衡原則,強調嚴格控制財政赤字和預算調整。又如,為了保障金融安全,防控金融風險,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存款準備金制度;《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將安全性原則作為首要原則,同時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作出專門要求(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保險法》亦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出特別規定,等等。即使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特別重視消費安全,將保障安全權置于消費者權利體系的首位,足見對防控消費風險之重視。由此可見,保障安全與風險防控,是貫穿各類經濟法制度的重要價值目標和邏輯主線。
另外,對經濟法其他各類價值的偏離,也會構成重要的風險因素,同樣應將其他價值目標與風險防控結合起來。例如,從效率與公平價值看,只有有效防控風險,才能避免或減少相關領域的不確定性可能帶來的損失,從而提升經濟效率,促進經濟增長,實現經濟性目標;只有不斷優化經濟法制度,推動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保障經濟公平,才能防范各類不公平行為導致的風險(特別是不公平競爭、不公平分配對經濟運行可能造成的損害),并通過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和分配秩序,推動經濟穩定發展。因此,應防控因偏離效率與公平的價值目標帶來的無效率或低效率的風險,以及不公平的風險,切實保障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在風險防控方面要充分體現效率價值與公平價值。
又如,從自由與秩序的價值看,市場經濟發展離不開基本的經濟自由,如果不當的政府干預普遍存在,就會降低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效率,影響市場主體的活力和經濟增長。因此,應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防范因缺少經濟自由而可能帶來的風險。此外,經濟自由也要有限度,必須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分配秩序,防范化解因失序或無序帶來的各類風險,從而實現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
總之,上述各類基本價值都是經濟法調整所追求的重要目標,應當比照各類價值目標,明晰經濟法上的風險因素,防控因偏離價值目標而導致的風險,加強對相關主體的權益保護。在此基礎上,還可進一步分析經濟法領域的其他風險因素,并構建經濟法的“風險要素理論”。
(四)從經濟法的基本功能看風險防控
經濟法制度的特殊結構,決定了其在防控風險方面的特殊功能。審視經濟法的基本功能,有助于分析經濟法為什么能夠防控風險,以及如何防控風險等問題,這對于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同樣甚為重要。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抑制人們的任意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從而防控相關風險,增進秩序。如果各類主體缺少內在的道德自律,又缺少外在的制度約束,則極易從事利己的機會主義行為,并可能帶來大量外部性問題,增加社會成本,影響相關系統的穩定運行。經濟法作為一類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功能是通過規范相關主體的經濟行為,降低交易成本或發展成本,減少相關行為可能給其他主體利益造成的損害,從而維護經濟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從法學角度看,經濟法的基本功能包括規范功能和保障功能,即通過規范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以及相關的市場對策行為,防止或避免上述行為帶來的風險,保障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基于經濟法的基本功能與其調整目標的內在一致性,針對偏離其調整目標的各類風險因素,應結合經濟法的規范功能和保障功能,強化其風險防控功能,不斷提升經濟法主體的風險防控能力。例如,在財政法領域,針對政府債務風險,需要提升化解債務風險的能力;在金融法領域,針對各類不良資產風險,需要提高其處置能力,增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等等。正因風險防控能力非常重要,《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特別強調:“提高防范化解重點領域風險能力,統籌推進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風險有序化解,嚴防系統性風險。”與此同時,還要關注經濟法主體的承受能力,包括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社會公眾的承受能力等,這些承受能力對風險防控亦有重要影響,對此,在價格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相關規定。上述各類風險防控能力或承受能力,尤其與經濟法的保障功能密切相關,事關其風險防控功能的實現,也是經濟法的風險理論需研究的重要問題。綜上所述,從經濟法的分析框架、基本原理、基本價值、基本功能看,風險問題、風險類型、風險因素和風險防控是提煉經濟法風險理論需要關注的重要范疇和基本內容,它們與經濟法既有理論中的本體論、價值論關聯緊密,涉及目標與手段、結構與功能等基本問題,共同構成了經濟法風險理論的基本框架。
與其他領域關注的風險不同,經濟法關注的風險是偏離經濟法調整目標的不確定性及其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基于上述風險界定,從風險問題歸納風險類型,并探尋各類風險的不同成因,再基于各類風險因素,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防控,從而避免或減輕可能發生的損害后果,保障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是貫穿經濟法風險理論的基本邏輯。依循上述“風險問題—風險類型—風險因素—風險防控—權益保護”的內在關聯及其構成的“邏輯主線”,可以系統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由于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風險成因不同,需要解決的風險問題各異,從而具有獨特的風險類型;同時,經濟法需要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型和風險成因進行有效的風險防控,才能有效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經濟法的風險理論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風險理論的特殊性。
三
從經濟法的制度實踐提煉風險理論
理論源于實踐,經濟法的風險理論要源于風險防控的制度實踐。基于“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認知路徑,只有從經濟法的制度實踐提煉風險理論,才能更好地指導風險防控的經濟法實踐,并在制度實踐中檢驗理論。事實上,經濟法自產生之時就承擔了防控風險、應對危機、保障經濟安全的重要使命,它是典型的風險防控法、危機對策法和安全保障法,由此使“風險防控—危機應對—安全保障”成為經濟法重要的規范路徑和制度目標。正因如此,經濟法會大量涉及風險防控的體制和機制安排,其中蘊含著風險理論的重要內容。
從立法規定和法律實施看,只有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型,結合相關的風險因素,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才能有效進行風險防控,從而降低或消除其導致損害的可能性,并通過持續的“化險為夷”“轉危為安”,實現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在此過程中,風險防控的體制和機制至為重要。因此,有必要結合經濟法的制度實踐,考察經濟法的風險類型、風險分析與風險防控手段,以進一步揭示經濟法的風險防控機制,并分析影響該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防控體制,從而進一步提煉和豐富經濟法的風險理論。
(一)從制度實踐提煉風險防控機制理論
風險防控是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功能和制度目標。要有效防控風險,需要先明確相關的風險類型,對其進行風險分析,并運用相應的風險防控手段,這是風險防控的基本機制。因此,需要從明確風險類型、展開風險分析、運用風險防控手段三個層面,分析經濟法制度實踐中的風險防控機制問題。
1.明確風險類型
結合具體風險問題,明確風險類型,是進行風險防控的重要前提。在此基礎上才能對風險概率、風險程度展開風險分析,并運用相應的風險防控手段,更好地實現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對于經濟法上的風險類型,前面已基于既有理論略作歸納。由于經濟法調整范圍非常廣闊,各類經濟法制度設定的具體目標各異,相應的風險類型也會多種多樣,難以盡數。因此,除前述風險類型外,在經濟法制度實踐中還涉及其他諸多風險類型。
例如,在“政府—市場”的二元結構下,經濟法的調整涉及公共經濟和私人經濟兩大領域,相應地,需要關注公共經濟風險與私人經濟風險。其中,政府的財政風險,特別是具體的預算風險、稅收風險、債務風險等,都屬于公共經濟風險;而市場主體的各類風險,如競爭風險、價格風險、質量風險、消費風險等,則屬于私人經濟風險。由于政府與市場主體追求的目標不盡相同,其關注的經濟風險各異,會相應影響經濟法的制度安排。
與上述風險類型相關聯,無論是國家(或政府)實施的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合稱調制行為),還是市場主體實施的市場對策行為,如果偏離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就會分別形成國家調制風險與市場對策風險。前者包括財政風險、金融風險、產業風險等宏觀調控風險,以及市場規制風險(包括一般市場規制風險與特別市場監管風險),涉及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對宏觀經濟運行與微觀市場秩序影響巨大,是經濟法的風險理論需要特別關注的風險類型。
其實,經濟法的各個子部門法都有各自重點防控的風險。其中,財稅法、金融法、產業法、競爭法等,分別需著重防控財政風險、稅收風險、金融風險、產業風險、競爭風險等,對此,許多具體法律制度都有相關規定。當然,由于風險影響范圍和程度不同,上述風險還可分為前述的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等,與之相應的風險防控制度也會有所區別。
2.進行風險分析
針對上述不同類型的風險,應著重從風險因素、風險事件和風險損害三個方面展開風險分析或風險評估。其中,風險因素是可能導致風險發生的條件或原因;風險事件是使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偶發事件;而風險損害則是風險事件發生后所帶來的損失和危害。具體到經濟法領域,應基于前述風險類型,著重分析影響經濟法調整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害,并針對可能引發風險的相關因素,進行風險預警和風險防控,以盡量避免風險事件的發生,或減輕其可能造成的損害。
事實上,經濟法的制度設計如能結合風險因素或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進行相關制度安排,會更有助于防止相關風險及其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應按照風險防控的需要,不斷完善經濟法制度,并在經濟法的實施過程中,持續進行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從而防控相關風險。考慮到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失當行為是引發相關風險的直接因素,尤其應當對其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這也是經濟法立法和法律實施需關注的核心問題。
3.運用風險防控手段
在前述明確風險類型,展開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還要及時提出風險預警,運用風險防控手段,切實防范化解各類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從而實現經濟法的調整目標。盡管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領域,風險防控的具體實踐會有諸多不同,但普遍將相關監管措施作為風險防控的共通手段。例如:
在財稅法領域,防控財政收支風險是重中之重,為此,應在財政收入方面,依法加強對稅收、收費、國債等領域的財政收入行為的監管,防止“跑冒滴漏”,確保及時、足額、穩定地獲取財政收入;在財政支出方面要加強預算審批、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環節的監管,規范預算支出行為,控制政府債務。鑒于加強財政收支監管是防控財稅風險的重要手段,在財稅立法中還應優化對相關監管制度的規定。
在金融法領域,防控金融風險歷來是核心目標。只有依法調控貨幣供應量,加強金融監管,才能通過防范化解各類金融風險,應對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確保整體金融秩序穩定。為此,不僅要有效運用中央銀行的各類金融調控手段,還要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和證監會的多種金融監管措施。與此相關,應構建系統的金融調控制度和金融監管制度,使防控金融風險的各類手段的運用都能于法有據。
此外,上述各類監管措施,還要與信息披露或信息公開等手段有機結合,并將其運用于風險防控。事實上,經濟法中的大量“信息制度”,普遍要求相關主體披露或公開信息,以通過提高透明度,增加相關主體的確定性,減少其因缺少信息而帶來的風險。例如:
第一,財政法領域的預算信息公開制度,會直接影響財政透明度,對于加強財政監管,防控財政風險具有多重意義。對此,除國內立法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亦有相關規定。
第二,稅法領域傳統的涉稅信息報送制度,以及涉稅信息交換制度,有助于加強國內、國際層面的稅收監管,降低稅收流失的風險。在數字經濟時代,明確不同部門、機構之間的涉稅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平臺企業的涉稅信息報送制度,也都有助于解決稅收逃避問題,防范稅收風險。
第三,金融法領域明確規定的信息報送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對于打擊相關金融違法行為,防范多個領域的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的實效,尤其具有重要價值。為此,我國《證券法》專門增設“信息披露”一章,將信息披露作為風險防控的重要手段。此外,上述信息手段與監管措施的有機結合,在國際層面也受到普遍關注。其中,備受矚目、多次升級的《巴塞爾協議》,就強調政府監管、信息披露對于防控風險的重要作用。據此,可以將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作為實施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防控的重要手段,并與其他風險防控手段一起,共同構成金融領域的風險防控機制。
近年來,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及其在各個領域的融入,不僅提升了多種效率,也相應帶來了諸多風險,應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和信息規制手段加以防控。與此同時,政府的信息公開程度,直接影響相關主體的知情權,對于防范相關風險亦甚為重要。因此,各個領域都應通過信息披露或信息公開等信息手段,加強相關領域的監管,從而防控風險、降低不確定性,加強國家利益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正因上述各類信息手段的實施事關政府的監管實效,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競爭等立法中,都涉及對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信息報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并將其作為依法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納入經濟法的風險防控機制。
總之,應通過明確風險類型、展開風險分析、運用風險防控手段,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并將該機制予以制度化、法治化。為此,《國家安全法》第19條特別規定“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這與經濟法規定的風險防控機制是內在一致的。
(二)從制度實踐提煉風險防控體制理論
上述風險防控機制需要在適合的體制下才能有效發揮作用。因此,應當從經濟法的制度實踐提煉風險防控體制理論,并將其與風險防控機制理論相互協調,共同作為經濟法風險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經濟法上的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各個部門法,分別涉及財政管理體制、稅收管理體制、金融管理體制等經濟管理體制,其中也包括風險防控體制。國家設立經濟管理部門或機構,并依法在相關主體之間進行分權,不只是為了定分止爭,也是為了防控“體制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只有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行使宏觀調控權或市場規制權,才可能防控相關風險的發生或積聚、擴散,并進行有效的風險處置,避免相關危機的形成,從而實現法律的調整目標。例如:
第一,在金融風險防控方面,各國普遍設立中央銀行,并依法賦予其重要的金融調控權;同時,基于金融對現代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影響,各國還普遍設立金融監管機構,以防控金融風險。我國的中央金融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都在防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形成了“一委一行一局一會”的金融風險防控體制。該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助于實現《建議》提出的“豐富風險處置資源和手段,構建風險防范化解體系,保障金融穩健運行”的目標。
第二,在稅收風險防控方面,為了解決不同時期的財政體制、稅收體制問題,防控相關風險,我國曾對稅務系統進行“統—分—統”的機構調整,先將改革開放之初統一設立的稅務系統,于1994年分設為國稅、地稅兩套機構,再于2018年將兩套稅務機構合并,實行統一的稅收征管體制。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不僅有助于加強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溝通以及稅務機關與相關機構之間的涉稅協作,也有利于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稅收征收效率,防范稅收流失風險,全面保障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三,在競爭風險防控方面,我國的競爭監管體制非常復雜,僅在反壟斷領域,就曾分設三個執法機構。為優化反壟斷監管體制,我國于2018年將分散的反壟斷職能統一并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并于2021年設立國家反壟斷局,以推動執法標準的統一,防控市場的壟斷風險。此外,通過加強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的協調,有助于進一步防控多種競爭風險,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體現完善競爭監管體制的積極意義。
上述幾個領域的體制變革不僅帶動了分權調整,也帶來了相關機構的設立與合并,包括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國家反壟斷局的設立,以及國稅與地稅的合并、三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合并、銀監會與保監會的合并等,這些機構調整或體制改革,實質上構建了一種新的風險防控體制。
從上述的體制變革看,經濟法的體制法不僅要從一般的分權視角,關注某類體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還應從風險防控的視角,審視相關機構如何設置、如何分權,從而盡量彌補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的體制漏洞,以免形成更多的體制風險或制度風險。因此,推動風險防控體制的完善,同樣是經濟法風險理論需研究的重要內容。
由于良好的風險防控體制,能夠為風險防控機制有效發揮作用提供基礎框架。因此,在經濟法的制度實踐中,應將風險防控的體制與機制緊密結合,優化相關權力和權利的配置,使相關機制運行更加順暢;同時,應盡量彌補相關的制度罅漏,防控相關主體因規避法律而產生的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降低相關行為對經濟法調整目標的偏離度,切實保障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完善風險防控的體制和機制,事關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等重要法益。如果某些國家不當實施風險防控,基于所謂“國家安全”考慮而發動關稅戰、貿易戰、科技戰、金融戰,無疑會給相關國家帶來多方面的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對此,需要在國際法和國內法(特別是經濟法)層面加以回應,尤其應解決風險防控的體制不健全、機制不協調問題,避免在防控涉外風險方面處于被動地位。因此,應通過完善防控風險的體制和機制,形成整體合力,并在經濟法制度實踐中加以落實。
總之,從制度實踐中提煉的風險防控體制理論,與前述的風險防控機制理論存在緊密關聯,可將兩者整合為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理論,并作為整體經濟法風險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據此,應推動風險防控體制與機制的有機結合,持續優化風險防控的制度體系。
四
經濟法風險理論的具體運用
上述基于經濟法既有理論提煉的風險理論,涉及多種重要風險范疇,依循其中貫穿的“風險問題—風險類型—風險因素—風險防控—權益保護”的邏輯主線,有助于分析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各個部分的內在關聯;而基于經濟法制度實踐提煉的風險防控“體制—機制”理論,則有助于發現經濟立法中有關風險防控體制、機制方面的缺失。為此,應將經濟法的風險理論有效運用于實踐,推動經濟法治的完善。
(一)將風險理論的邏輯主線貫穿經濟法治實踐
經濟法風險理論貫穿的“風險問題—風險類型—風險因素—風險防控—權益保護”的邏輯主線,應在經濟法的制定或實施方面充分體現,由此才能進一步聚焦風險問題,并基于特定的風險類型和風險因素,運用風險防控手段,依法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例如,為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我國積極推進金融穩定立法。基于上述風險理論的邏輯主線,“金融穩定法”的制定應當聚焦金融風險問題,關注“系統性金融風險”這一風險類型;針對此類風險的復雜成因,應結合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類風險因素,規定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的多種風險防控手段,從而實現維護金融安全運行、保護各類金融法主體合法權益的目標。依循上述邏輯主線,可以審視“金融穩定法”的制定是否存在立法缺失,在哪些方面還應加以完善,從而確保風險防控的邏輯鏈條完整。同樣,在該法的未來實施過程中,也可以依循上述邏輯主線,考察其實施效果,并為法律的后續修改提供重要參考。
又如,為了有效防控財政風險,我國在《預算法》中規定了有關預算監管的多種制度,以及應對具體財政風險的相關制度。盡管該法僅在第35條有關“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的規定中使用“風險”一詞,但該法第12條強調的“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以及與此相關的多項制度安排,如預備費制度、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制度等,都與財政風險防控直接相關。因此,《預算法》也是財政風險防控法。依循上述風險理論的邏輯主線,審視《預算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該法對風險問題的強調以及對財政風險類型的提煉還不夠,尚未將“防控財政風險”列入立法宗旨;此外,盡管該法規定了“預算執行分析”制度,但對“風險因素分析”尚缺少明確規定,對相應的財政風險防控亦無系統制度安排,這對財政收支都會產生一定影響。因此,應通過修改《預算法》,增加防控財政風險的相關內容,并在該法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充分體現風險理論的邏輯主線。此外,在財政風險防控方面,我國當前政府債務規模較大,企業的賬款回收必然受到影響,并由此拖累整體經濟的良性循環,從而帶來多重風險。對此,僅靠《預算法》的少量相關條款難以應對,還需通過制定《公債法》或《政府債務法》,構建系統的政府債務法律制度,為防控債務風險提供制度依據,這對于保障國家財政安全和整體經濟安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上述金融法、財稅法領域涉及的金融風險和財政風險,是經濟風險的主要類型,需從經濟安全乃至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加以關注,以防其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要損害,并影響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應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原則,切實通過加強風險防控來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總之,依循經濟法風險理論的邏輯主線,審視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助于發現既有法律或擬制定法律在風險防控方面的得失,從而推進經濟法治的完善。因此,應將上述邏輯主線貫穿經濟法治實踐,著力在法治建設的不同環節和不同領域加強風險防控,以保障經濟法調整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將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理論融入經濟法治實踐
經濟法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理論,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規范論和運行論視角,對制度實踐中的風險防控體制與機制的理論概括。將該理論有機融入經濟法治實踐,強化風險防控的體制與機制的緊密關聯,更有助于形成風險防控的整體合力。為此,下面選取經濟法的幾個不同領域,對其中涉及的風險防控體制和機制問題略作研討。
第一,在民營經濟促進法領域,基于民營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必須保障和促進其健康發展,否則就會嚴重影響市場主體的預期并導致經濟運行的較大風險。因此,需要通過《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和有效實施,防控經濟下行的風險。事實上,《民營經濟促進法》已分別在多個層面,對民營經濟組織相關的風險防控問題作出規定,包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風險分擔機制、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的市場化分擔機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服務、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加強風險防范管理、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等。上述規定涉及不同的風險問題、風險類型以及具體的風險防控機制,這些機制的有效運行,離不開相應的風險防控體制。從法律文本看,該法第4條僅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對風險防控機制并未做明確規定;同時,盡管該法還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工作”,這也只是確立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對防控風險的體制同樣未做明確規定。事實上,無論是國務院各相關職能部門,還是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各個層級,只有確立合理的風險防控體制,才能使上述風險防控機制更好發揮作用。
第二,在國家發展規劃法領域,我國正在制定“國家發展規劃法”。從風險防控的角度,該法有必要規定如下內容:其一,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風險防范等因素,加強國家發展改革委與財政部等部門的協調;其二,應保證其他各級各類規劃與國家發展規劃在主要目標、發展方向、總體布局、風險防控等方面協調一致。基于上述要求,應建立國家發展規劃領域的風險防控體制和機制,并在“國家發展規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加以落實,從而為風險防控體制與機制的有機結合提供法律依據。
第三,在競爭法領域,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功能,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防控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帶來的競爭損害風險。其中,反壟斷法重點關注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造成競爭損害的可能性,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關注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競爭損害的可能性。基于兩法的目標與功能的緊密關聯,在競爭執法方面需有效解決防控競爭損害風險的體制和機制問題,推動市場監管執法標準的統一。事實上,我國明確競爭執法職能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系統統一行使,正是體現了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理論所要求的“有機結合”。
第四,在金融法領域,面對復雜的金融問題以及諸多不確定因素,需要加強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將防控風險的體制和機制在法律層面確立下來。例如,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據此,中國人民銀行在風險防控方面負有重要職責,在金融風險防控體制中居于重要地位,它作為宏觀審慎管理的主體,要會同相關部門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責,并著力監測、識別、評估、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與此相關聯,《國家安全法》第20條規定:“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依循上述不同維度和層次的立法規定,應將金融風險防控體制與相關具體機制有機結合。
又如,《證券法》作為重要的金融立法,同樣涉及風險防控的諸多制度安排。該法關注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以及證券公司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確立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的風險監測義務、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以及防范和控制風險的義務等;同時,在金融監管方面,它特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重要職責是防范系統性風險,依法監測并防范、處置證券市場風險,從而實現“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調整目標。依據上述規定,證監會應與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加強協調,共同完善證券市場風險防控的體制和機制。
總之,依循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理論,為了在經濟法治實踐中有效貫穿風險防控的邏輯主線,應建立相應的體制和機制,并加強相關體制與機制的有機結合。因此,在進一步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應按照風險防控的具體規定,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的體制和機制,以切實保障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經濟法的多元調整目標。
結論
在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交疊發展的新時期,經濟法需要回應諸多新問題,有效防控各類風險。為此,有必要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并將其作為與分配理論、發展理論、信息理論密切相關的新型理論,這是對經濟法既有理論的重要拓展。
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不僅要說明經濟法與風險的相關性,以及經濟法防控風險的必要性,還要基于經濟法的“結構—功能”,回答其防控風險的可行性。因此,該理論不僅涉及前述各類重要風險范疇,以及基于這些范疇的緊密關聯而形成的邏輯主線,還涉及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等內容。鑒于經濟法各類制度涉及的風險問題與風險類型的多樣性,以及風險因素的復雜性,其風險防控目標和防控手段也會存在諸多不同,由此使相關風險防控的體制機制更為復雜,必須提升其系統性。對此,尚需學界基于既往風險理論的基本共識以及經濟法的既有理論,結合經濟法風險防控的特殊性,展開更為系統、深入的理論提煉。
從風險界定看,經濟法需要關注的風險,是偏離經濟法調整目標的不確定性及其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由于經濟法既要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要保護私人利益,從而在均衡保護各類利益的過程中,體現其追求的多元價值,實現其多元調整目標。因此,必須通過經濟法調整,有效防控相關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與此相關聯,提煉經濟法的風險理論,需要“對標”經濟法的整體調整目標,以及各類具體制度的目標,由此使經濟法的風險理論有別于其他部門法的風險研究。
從風險問題和風險類型看,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需要回應現代經濟社會的諸多風險。產生于工業經濟時代并在數字經濟時代發揮重要作用的經濟法,要防控多種類型的復雜風險,特別是吉登斯強調的“被制出來的風險”或“人為風險”,其面對的風險問題更為復雜。由于經濟法調整范圍廣闊,調整目標多元,其涉及的風險類型尤為多樣。事實上,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實現國家現代化過程中涉及的諸多風險,既包括各類傳統風險,也包括在大國博弈、技術革命、產業變革方面產生的新型風險,無論這些風險屬于經濟風險抑或法律風險,都是經濟法風險理論的重要研究對象。
依循經濟法的風險理論,在經濟法調整的各個具體領域,應結合相關制度的調整目標,基于上述風險類型,進行具體的風險識別、風險分析或風險評估,進而實施相應的風險預警和風險防控。在貫穿上述風險理論邏輯主線的過程中,應充分體現效率和公平、自由和秩序、發展和安全等重要價值目標,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益和基本人權,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依循經濟法的風險理論,還應著力完善風險防控的體制和機制,推動經濟法的法治體系建設,通過構建良法善治,切實降低相關主體的各類風險。為此,應基于現實的風險情況,按照《建議》提出的以“法治為保障、風險防控為落腳點”的要求,進一步堵塞風險防控方面的立法漏洞,并通過依法實施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避免風險的積聚和擴大;同時,在經濟司法活動中,也應關注風險防控,避免風險擴大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害,從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增進社會總體福利。
上述經濟法風險理論的提煉與運用,有助于中國經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和完善。如前所述,風險理論與分配理論、發展理論、信息理論等一樣,都是基于經濟法的重要命題提煉的新型理論,并且,其他各類新型理論也都與風險問題存在關聯。例如,分配理論關注收入、財富的分配,其中涉及“分配的風險”與“風險的分配”,對此風險社會理論與經濟法的風險理論都要加以研究;發展理論關注“發展和安全”的價值統籌,要回應在發展中產生的各類風險,解決現代化過程中的風險防控和危機應對問題;信息理論則關注數字經濟時代與信息相關的風險問題,并強調通過有效保護相關主體的信息權,來減少不確定性。上述對風險問題的不同維度的關注,使各類理論形成緊密關聯,由此可以通過對既有理論的拓展,構建經濟法的新型理論體系,從而進一步豐富和完善經濟法理論。
盡管對風險或風險防控等重要問題,在經濟學、社會學等領域已有大量重要研究成果,并形成“風險經濟學”“風險社會學”等多種風險理論,但其研究視角畢竟不同于“風險法學”。既有風險理論能否全面融入經濟法,能否有助于經濟法風險理論的提煉,尚需學界深入研究。由于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廣泛而重要,與既有風險理論存在緊密關聯。因此,既應關注風險理論的共性,也要看到經濟法風險理論的特殊性,并持續推進經濟法風險理論的深化。這尤其有助于構建中國經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切實解決現實的各類風險防控問題,強化經濟法的法益保護,推進“風險法學”研究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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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6年第1期目錄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研究闡釋專題】
1.經濟法風險理論的提煉與運用
張守文(3)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專題】
2.中國國際法治體系論的內涵
楊澤偉(18)
3.刑法學中的直觀性思維:根源與反思
陳璇(30)
【法治文明互鑒專題】
4.唐律中俗世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張中秋(45)
5.重思“加羅林號”案:第三世界視野下的自衛權
洪家宸(60)
【證據法基礎理論專題】
6.印證的“導真性”之證成
—一種基于“說明”的進路
薛愛昌(74)
7.從真實性到可信性:證據評價范式之復雜性轉向
張嘉源(87)
8.論行政處罰委托
江國華(101)
9.論因地制宜量刑的邊界
吳雨豪(115)
10.分別侵權行為類型體系及責任規則的改進
——《生態環境侵權責任解釋》第5-9條規定的特別法之一般法價值
楊立新(130)
11.遺囑監護制度的解釋論構造
張玉東(141)
12.解釋論下典型動產擔保物權順位規則的體系展開
馮建生(153)
13.動產擔保視角下數據擔保的體系定位與解釋論展開
趙申豪(164)
14.再論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及責任承擔
王遷(177)
《當代法學》雜志創刊于1987年,系吉林大學主辦、吉林大學法學院承辦、《當代法學》編輯部編輯、出版的法學核心刊物。自2008年開始,《當代法學》入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LSCI)來源期刊;自2019年開始,入選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目錄(CLSCI)。《當代法學》雜志創刊30多年來,始終突出以各部門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前沿問題、熱點問題為重點的辦刊定位,在稿件刊發和欄目設置上努力突出雜志的特色。《當代法學》雜志將秉承這一辦刊定位和宗旨,為部門法學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搭建學術研究與交流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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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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