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外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工作的意見,增強企業年金制度的包容性、靈活性和便捷性,持續推動擴大覆蓋范圍,讓更多職工享有企業年金。
根據意見,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按規定建立企業年金。
建立程序方面,用人單位已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年金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年金方案可以經全體職工討論、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過。
繳費比例方面,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以在繳費限額內靈活選擇繳費比例或額度。經濟負擔能力有限的,可以先從低繳費比例或額度起步,再逐步提高。
建立方式方面,用人單位可建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也可選擇參加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推動探索依托集合計劃推行簡易程序,為中小微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提供便利。
此外,意見提出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園區(工業園、產業園、改革試驗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業園等)開展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試點,加快建設全國企業年金信息平臺和數據庫等舉措。
建立企業年金有什么好處?
加快發展企業年金,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同時,有利于發揮企業年金基金長期資金的優勢,助力經濟發展。
對于職工個人來說,參加企業年金,可以平滑當期和未來收入,加厚養老保障水平,培養養老投資理念,還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職工流動就業時,企業年金權益可以隨同轉移,不會受損失。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建立企業年金,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穩定職工隊伍,提高單位增強凝聚力;有利于健全薪酬分配體系,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有利于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合理配置企業成本。
企業年金繳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用人單位繳納企業年金每年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8%,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結合經濟負擔能力,可以靈活選擇繳費比例或額度。
經濟負擔能力較強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按照較高比例或額度繳納企業年金,如單位繳費8%,個人繳費4%;經濟負擔能力有限的,可以較低比例起步,如單位繳費2%或與職工一致,職工繳費1%,有條件后再逐步提高。
企業年金如何領取?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等情形時,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領取企業年金,或者全部(部分)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領取時,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指令年金管理機構按照職工選定的領取方式,將職工的企業年金待遇發放到其本人的銀行賬戶。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職工流動就業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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