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全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財政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制度運行,按照國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完善全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籌資機制
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基金中劃撥,全省執行統一的籌資標準。現階段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按105元維持不變,隨居民醫保基金規模的擴大,大病保險籌資標準逐步過渡至上年度居民醫保籌資額的6%。
二、規范待遇標準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由各統籌區結合資金可支撐能力自行確定,原則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大病保險按比例分段支付,具體為:起付標準以上—10萬元(含)支付60%;10—20萬元(含)區間支付70%;20萬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含)支付80%。
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現階段最高支付限額按40萬元執行,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當低于可支配收入的6倍時,再結合實際予以調整。
三、明確支付范圍
大病保險支付范圍按基本醫保執行,不含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乙類個人先行自付部分、超醫保支付標準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外部分等費用。
四、實施傾斜保障
對城鄉低保對象、城鄉特困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致貧對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五、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自2025年起,在原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基礎上(下同),對連續參加居民醫保滿4年的參保人員,之后每連續參保1年,提高最高支付限額1%;對當年零報銷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次年提高最高支付限額1%。連續參保和零報銷累計提高總額不超過原最高支付限額的20%。其中,零報銷獎勵額度至參保人使用獎勵額度后清零。
自2025年起,斷保人員再參保的,每斷保1年,降低最高支付限額1%,最高降低額不超過原最高支付限額的20%。
對涉及欺詐騙保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根據騙取金額提高大病保險起付線。騙取金額低于最高支付限額1%的,按最高支付限額1%提高其起付標準;騙取金額高于1%的,按騙取金額提高其起付標準。每次起付線提高的金額累加,直至居民發生大病保險報銷后清零。
六、強化運行管理
(一)大病保險資金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同步,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規則與基本醫保一致,同時做好大病保險與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完善“基本+大病”一體化統籌管理模式,提升大病保險與基本醫保在醫藥價格、醫保目錄、支付方式、監督管理、信息平臺、經辦服務等管理方面一體化運行效率。
(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科學編制年度大病保險收支預算,堅決杜絕赤字運行。要強化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監督,強化績效評價管理。規范大病保險賬套,根據實際繳費人數、籌資標準及待遇發生情況,按月進行大病保險收支會計核算。大病保險資金年度結余時,結轉下年度使用。大病保險資金當期出現赤字時,先行通過大病保險累計結余解決,同時通過調整待遇起付線、階段性將門診特殊疾病費用調出保障范圍、強化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化解風險,嚴禁使用居民醫保基金墊付大病保險資金缺口。
(三)依托醫保信息平臺,構建大病保險收支模型和風險預警系統,加強運行預警監控。
(四)各級醫保部門依職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大病保險監督檢查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通過車接車送,提供免費吃喝、免費體檢,贈送禮品、返還現金等方式,誘導參保人虛假住院騙保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利用藥品追溯碼、大數據篩查等手段,聚焦虛假診療、虛假購藥、非法倒賣醫保藥品等欺詐騙保行為開展重點打擊。要加大跨部門聯合懲戒力度,綜合運用協議處理、行政處罰、刑事司法等多元措施,堅決遏制基金違規違法使用行為。
(五)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大病保險承辦工作,持續優化經辦服務,提高大病保險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參保人權益。將大病保險納入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體系,細化完善大病保險醫保服務內容并納入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規范定點機構診療行為。對發生的不合理費用實現對醫療機構的事中審核,與基本醫保同步實施。對異地就醫流向多、大病保險費用發生多的三級醫療機構開展專項檢查。將大病保險資金使用納入對定點機構的考核范圍,促進定點機構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政策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31日
來源:吉林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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