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陜西、遼寧、山東 等多地陸續發布 一批涉種典型案例,包括 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未審先推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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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發布上海市2025年農資監管執法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種:
01
某農資公司生產經營劣種子案
2025年4月1日,上海市閔行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對某農資本公司經營的茼蒿種子開展監督抽查,經檢測,該批次種子發芽率不符合質量標注值要求,系劣種子,執法人員隨即展開調查。
經查,當事人從某種業有限公司購入涉案種子50袋,銷售41袋,得知涉案種子質量不合格后,主動發布公告,向已購農戶退款123元,補償種子41袋,未產生實際違法所得。執法人員對本案的種子供貨商某種業有限公司的法人進行了詢問,并將案件線索向該種業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所屬的農業農村委員會進行了移送。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依據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劣種子,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前,遼寧沈陽公布2025年度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其中有兩起涉種:
02 某種業公司生產經營假玉米種子案
2025年8月,沈陽市法庫縣農業農村局接到沈陽市農業農村局的案件移送函,法庫縣某種業公司涉嫌生產經營假玉米種子。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從甘肅購進散裝玉米種子350千克,分裝后重新包裝,標注為本公司取得審定編號的“K133”品種玉米種子進行出售。
根據抽樣檢測報告,該玉米種子實際為其他品種玉米種子,貨值金額6000元,違法所得27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法庫縣農業農村局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假玉米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03 某種子經營店經營應當審定未審定的玉米種子案
2025年5月,沈陽市農業農村局在行政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一糯502”玉米種子標簽未標注審定編號。
經立案查明,“一糯502”玉米種子在農業農村部官方網站查詢顯示未經過審定。當事人共購進“一糯502”玉米種子50袋,銷售39袋,銷售價格12元/袋,違法所得468元,貨值金額6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沈陽市農業農村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罰款20000元的從輕處罰決定。
日前,陜西省漢中市發布2025年度農業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嚴打坑農害農行為,其中包括一起種子案:
04
某農資經營部經營假玉米種子案
漢中市農業農村局在春季監督抽查中發現,勉縣同溝寺鎮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東單1806”玉米種子真實性不符,被判定為假種子。
經查,該經營部于2024年12月購進該批假種子1600千克,其中885千克已銷往當地19家經營門店。
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470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將違法線索移送種子來源地綿陽市農業農村局。
日前,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10起農資打假典型案例,其中兩起涉種。為。
05
某種業經營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案。
2025年7月,郯城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郯城縣某種業經營部存在銷售未經審定的玉米種行為。郯城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二中隊依法對該種業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正在銷售的“玉糯八號”玉米種12袋、“玉糯十號”玉米種15袋,以上兩種玉米種包裝標注均為邢臺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包裝,兩個品種適宜種植區域:遼寧地區,均未在山東省審定通過。
經立案查明:該玉米種系2025年5月由遼寧省本溪市物流發送,共購進“美甜糯八號”3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12袋,收入204元整;“玉糯八號”5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6袋,收入102元整;“玉糯十號”2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5袋,收入85元整,共查實違法所得391元整。
該經營部存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臨沂市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條第12項規定,郯城縣農業農村局做出了沒收違法銷售的“玉糯八號”玉米種12袋、“玉糯十號”玉米種15袋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6
德州市寧津縣撒某某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案
2025年9月,寧津縣農業農村局接到山東某農業公司舉報,反映在寧津縣某某鎮某某村有涉嫌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寧津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到該村周邊巡查,發現一輛拖掛車滿載無標識白皮袋小麥種,無標識白皮袋小麥種的貨款已提前收取并開具單據,周邊農戶憑票領貨,當事人撒某某在貨車上點驗無標識白皮袋數量并指揮裝卸工進行卸貨。
寧津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剩余的10袋(25kg/袋)涉案種子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并進行扦樣封存送檢,出具檢驗報告,涉案的種子質量不符合GB4404.1-2008的要求,品種純度為94.5%,未達到≥99.0%的標準,銷售價格為3.2元/kg,1472袋,每袋25kg,共計3.68萬kg,涉案貨值11.77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寧津縣農業農村局于2025年9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日公安機關已受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來源丨農財君綜合整理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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